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0 18:08 2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产权保护行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展现全省法院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妥善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和个人合法财产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1

某公司诉某区政府不履行奖励协议案

2

胡某诉某区政府行政补偿案

3

某商场诉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4

张某诉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5

车某某等2人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某公司诉某区政府不履行奖励协议案

——府院联动促推政府兑现承诺,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某公司积极推动引进医疗技术、健康产品等实体产业项目落户到某区,协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某区政府授权某区创业园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与某公司签署奖励协议。某区创业园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奖励协议》后,某公司积极履行协议义务,但某区政府未依约给付奖励。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区政府给付奖励107万元及利息。

【裁判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组织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现有证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某区政府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约履行。最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奖励的庭外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某公司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信赖利益,实质化解未依约给付奖励争议的典型案例。“政贵有恒,治须有常。”诚实守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营造诚信政务环境,在地方建设开发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优惠政策应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及合法产权。本案中,审理法院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协调各方确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保障某公司依约取得相应奖励,妥善化解了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该案的实质化解,对促进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助力营造安商利企的良好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胡某诉某区政府行政补偿案

——确保供热设备设施产权顺利移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胡某原系某区某小区供热经营者,供热期间,胡某投入相应供热设备、设施,已为某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十余年。自2020年供热期开始,某小区并入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管网,胡某部分供热设备由某供热公司使用。因并网行为导致无法继续经营,胡某遂要求某区政府对其损失予以补偿。某区政府对胡某的供热设备、设施价值进行摸底调查后,双方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区政府支付补偿款。

【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胡某虽未取得供热许可,但已实际为某小区供热多年并持续投入建设资金,部分设备、设施已由并网后的供热公司继续使用,且某区政府亦有补偿意愿,遂开展调解工作。法院通过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分歧,积极查明关键争议事实,组织多方现场逐项清点、组织鉴定,逐渐消除双方关于补偿金额确定标准的顾虑,以扎实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最终,经过充分沟通、协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护经营者合法产权,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典型案例。经营者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对于经营者投资建设的供热设备、设施因并网供热而由新供热公司继续使用,原经营者退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审理法院针对原经营者与某区政府无法就供热设备、设施补偿达成一致这一焦点问题,积极开展调解,在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确定具体数额,最终弥合分歧,妥善化解补偿争议。本案处理,既实现了原经营者的有序有序退出,保障其获得产权补偿,又实现了新供热公司正常经营,小区居民供热不停,确保公共服务不间断,促进形成了各方均满意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三、某商场诉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坚持“如我在诉”,精准定分止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某商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收某商场名下房产,并给予货币补偿,同时支付某商场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等补偿款项,上述款项共计近2 000万。协议签订后,某商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但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仍有近600万余元始终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某商场支付。某商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及利息。

【调解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商场系股份合作制企业,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拖延支付补偿款长达9年之久,既损害某商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某商场50余名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实质化解争议,庭前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利害关系;庭审中,法院针对某商场实质诉求,阐明法理、事理、情理,耐心疏导职工情绪,并向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全面分析案件情况。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结案。经回访,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的典型案例。企业的合法财产被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应当获得公正、及时补偿。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特别是行政机关应守信践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本案中,审理法院针对案件时间跨度长、标的额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实际,坚持“如我在诉”,通过多次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并通过结案后的跟踪回访,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使得长期困扰企业和职工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本案用实际办案效果,兑现了企业的征收补偿权益,保障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有力支持了法治政府建设。

四、张某诉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履行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汇聚合力诉前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县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张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县政府于2024年对张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以补偿金额过低、产权调换房屋地理位置偏远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与张某同一征收地块的其他被征收人10余户也存在此类情况。

【调解情况】

法院立案前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该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该中心邀请行政法官共同组成调处工作组,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运用“穿透式”思维,通过面对面交流、点对点沟通、召开专项协调会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指导双方拟定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张某遂撤回起诉材料,不再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协调指导下,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被征收人也与某县政府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相关纠纷得到“批量”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履行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实现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保障征收权益的典型案例。处理好房屋征收补偿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争议,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合力,共同保护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中,管辖法院通过与当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统筹调度解纷资源优势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专业优势,强化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实现“解决一案,带动一片”,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车某某等2人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强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衔接,联动履职实质化解争议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车某某等6人与某区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征收户的养殖用房按1:1回迁至养殖小区。因养殖小区没有建成,某区政府仅能给被征收户产权调换至普通住宅六楼,但双方始终无法就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3月,某区政府向车某某等6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进行产权调换,不进行货币补偿。车某某等6人不服,其中,4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车某某等2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裁判情况】

案件受理后,审理法院发现案件争议历时较大,人数较多,第一时间梳理研判案件,了解车某某等6人中,既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认为通过协调调解更有利于化解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遂联合市行政复议机构共同开展实质化解工作。区政府表示同意按照车某某等6人的要求,通过货币形式予以补偿。申请行政复议4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向提起行政诉讼的车某某等2人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新行政复议法,联合行政复议机构共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协调调解,促成双方和解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新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调解原则,对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本案中,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机构联合开展协调调解工作,共同化解一批既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有提起行政诉讼的系列案件,妥善解决了十余年未解决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各方当事人充分肯定和认可,实现了案结事了。

编辑:刘书平、张尚思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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