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家影视公司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力资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小程序提供影视公司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5000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家影视公司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力资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小程序提供影视公司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5000元。
影视公司诉称,公司发现人力资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其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人力资源公司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其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其微信小程序是委托第三方帮助搭建的,并不知道小程序提供了案涉作品在线播放服务。此外,公司的小程序是2020年12月申请的,只是简单测试,测试完了就不用了,总共的流量收益仅15.92元,收益中80%以上是封面收益。公司没有给影视公司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影视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对案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其微信小程序是委托第三方帮助搭建,不知道小程序提供了案涉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但根据影视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注册和管理的小程序进入点播案涉作品。人力资源公司在未获得相关影视作品版权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提供案涉作品在线点播服务,侵犯了影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公司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停止侵犯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影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人力资源公司的违法所得,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人力资源公司举证证明其侵权所得甚微。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案涉小程序运营情况及收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侵权时间、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影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力资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提供案涉作品的在线播放等服务;赔偿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5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力资源公司未经影视公司许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影视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