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终战诏书》的形式宣布接受同盟国的条件停战,但这份诏书存在诸多问题。诏书通篇没有“降”“败”之类的词语,只是用隐晦的方式表达了日本停止战争的意愿,且该诏书仅针对日本国内发布,没有当作外交公文送达中美英苏等国,对外并无法律
中国把9月3日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是基于历史事实和法律程序等多方面的考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详细的阐述:
从历史事实角度看。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终战诏书》的形式宣布接受同盟国的条件停战,但这份诏书存在诸多问题。诏书通篇没有“降”“败”之类的词语,只是用隐晦的方式表达了日本停止战争的意愿,且该诏书仅针对日本国内发布,没有当作外交公文送达中美英苏等国,对外并无法律效力。事实上,在8月15日之后,日军仍有抵抗行为,如日军在东北的虎头要塞一直抵抗到8月26日,731部队也在忙着焚尸灭迹,这表明日本当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完全停止敌对行动。
而1945年9月2日,在美军军舰“密苏里”号上,日本代表外相重光葵、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中美英苏等9国代表相继签字接受日本投降。这一签字仪式,从法律程序上正式确认了日本的无条件投降,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真正胜利。因此,以9月3日作为胜利纪念日,更能准确地反映历史事实,体现出战争胜利的完整性和确定性。
从法律程序角度看。
依照国际惯例,投降书的签署是战争结束的重要法律标志,而投降书通常于次日生效。日本在9月2日签署投降书,那么9月3日就成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胜利起始日。1945年9月3日,当时的国民政府下令举国庆祝3天,并从1946年起把9月3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这一决定是基于对法律程序和国际惯例的尊重,也体现了中国对这场战争胜利的严肃认知和对待。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曾将8月15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但后来经过查实,日本实行投降是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所以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通告,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定为9月3日。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决议,确定每年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9月3日这一重要日期的纪念意义。
从纪念意义角度看。
将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具有深远的纪念意义。它是中华民族作为战胜者的狂欢日,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反侵略战争和民族解放战争,是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例如,在1945年9月3日这一天,无数的火炬照亮了山巅河畔,机关与群众的乐队、秧歌队纷纷出发游行,灯火彻夜未眠,人们以各种方式庆祝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这一日期让全体中国人民铭记历史,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抗战胜利作出贡献的人们,彰显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它激励着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同时也向世界表明了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
总之,中国把9月3日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尊重、对法律程序的遵循以及对纪念意义的深刻理解。这一日期不仅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象征,更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重要历史坐标,它将永远铭刻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激励着后世子孙不断前进。
来源:红星说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