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和小丽结婚多年,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大女儿随父姓,小儿子出生登记时随了母姓。大林的父亲临终前留下遗愿,希望大林把孙子的姓氏改成随父姓。这一要求遭到小丽的坚决反对,大林随后提起的离婚诉讼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丈夫因二胎随母姓闹离婚,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
大林和小丽结婚多年,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大女儿随父姓,小儿子出生登记时随了母姓。大林的父亲临终前留下遗愿,希望大林把孙子的姓氏改成随父姓。这一要求遭到小丽的坚决反对,大林随后提起的离婚诉讼也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丈夫因二胎随母姓闹离婚,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
——大林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除非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不会准予离婚。本案中,大林与小丽婚后多年共同生活,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情分,起诉离婚的矛盾根源是儿子的姓氏问题,现大林仍旧与小丽和两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至于儿子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最终决定权并非完全掌握在父母手中,孩子成年后,若满足特定条件,也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姓氏。鉴于小丽不同意离婚,而大林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大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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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