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某男与林某女于2024年8月初在某游戏平台认识,林某女见陈某男游戏等级比自己高许多,就希望陈某男能够带自己一起升级,后互加微信好友。为增加陈某男的游戏直播间人气,短短3个月间林某女为陈某男打赏金额达10万余元,长居该直播间榜一。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
近日,永泰法院受理了一起
网络主播与“榜一大姐”之间的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和网络服务两个法律关系
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件详情
陈某男与林某女于2024年8月初在某游戏平台认识,林某女见陈某男游戏等级比自己高许多,就希望陈某男能够带自己一起升级,后互加微信好友。为增加陈某男的游戏直播间人气,短短3个月间林某女为陈某男打赏金额达10万余元,长居该直播间榜一。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林某女先后六次通过微信向陈某男表示自己因银行卡限额需要4000元至10000元不等款项救急,过几天就还,陈某男合计转账24000元。后经陈某男多次催讨,林某女认为已经通过打赏还清借款,遂将陈某男微信及电话拉黑。2025年2月,陈某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女偿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林某女提供大量直播间充值、打赏记录及部分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认为通过直播间打赏早已还清借款,且双方在成为朋友后,林某女已为陈某男花费10万余元并投入情感。其间,陈某男也经常转账给林某女,要求林某女帮忙充值打赏以提高其直播间人气,林某女还将自己的账号交由陈某男管理和使用。陈某男认为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这六笔转账确为借款,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且林某女的打赏实际是购买陈某男的服务,不是还款。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庭审中,陈某男自认林某女通过打赏方式“大概、差不多”已还款2000元,但陈某男对这2000元还款的事实又无法厘清,也无法提供平台利益分成规则佐证,最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林某女偿还借款20000元。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通过明确争议焦点、证据分析、类案指导、利益分析、情感疏导等方法,强调打赏和借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林某女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但鉴于其对陈某男直播账号的运营确有较大帮助,且二人已经建立深厚友谊,签订调解协议可以更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关系的效果。二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女一次性还款4000元,陈某男放弃主张其余债权,本案达成和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女主张的借款后打赏是否构成还款。本案中,陈某男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具备借贷合意及交付借款的事实,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林某女在直播间打赏陈某男,陈某男根据平台利益分成规则获利,本质上林某女与各相关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先后构成两个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林某女无权就陈某男获利部分直接主张抵扣借款,陈某男要求林某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林某女陈述有两三次借款双方有约定以直播间打赏方式偿还,且第一次借款后陈某男还多次使用林某女的账号给自己打赏,但又无法提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无法得到支持。
普通民事案件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出借款项的,应注意保留借款人的借款意思表示以及真实身份信息,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有其他用途的应该明确备注。广大网友在观看网络直播的同时要注意谨慎交友、理性消费,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专家点评
刘志云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福建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
普通民众经常会混淆借贷法律关系与互联网服务法律关系,尤其对于两种法律关系交混在一起的连续事实或行为,更是难以分辨其不同性质。当前对于网络打赏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消费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但不论哪一种观点,当与其他法律关系交混时,均应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区分处理。
本案关键点是对于借贷后的打赏行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以打赏代还款”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若借款人主张“以打赏代还款”,则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与主播的聊天记录等书面明确约定,并注明打赏金额对应借款的抵扣,否则还应对平台利益分成规则进行举证。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显然对借款后的打赏约定不明,出借人对哪些打赏行为属于还款也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若未能与当事人充分梳理细节,澄清事实与性质,并晓之以理,是很难真正化解纠纷的。本案的亮点在于承办法官通过明确争议焦点、分析既有证据、阐明事实、情感疏导等多元入手,让双方明晰行为性质以及法律依据,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为类案处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效果。
来源:编导传媒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