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至2020年间,以矣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晋宁某矿业有限公司,通过行贿获取晋宁区某矿区铁矿、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后,有组织地实施损毁林地、滥伐林木、非法开采砂石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余年间非法采矿价值达6000余万元,对当地矿产资源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
8月2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匠心守护绿水青山 共绘美丽云南画卷”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件。
案例1:融合履职高质效办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2006年至2020年间,以矣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晋宁某矿业有限公司,通过行贿获取晋宁区某矿区铁矿、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后,有组织地实施损毁林地、滥伐林木、非法开采砂石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余年间非法采矿价值达6000余万元,对当地矿产资源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
昆明市晋宁区检察院在办理“矣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上述危害矿产资源的犯罪线索,遂与公安机关串并梳理、调查辖区内关联警情、非法采矿行政处罚等情况,引导侦查完善证据。审查起诉中,晋宁区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案件会商,提出140余条补侦意见,依法追捕漏犯1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4起。同时,该院还依托昆明市检察院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无人机拍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现场,形成可视化全景取证影像。
2021年8月,晋宁区检察院以矣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犯罪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该犯罪组织破坏环境资源的公益损害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矣某某等人二十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00余万元,并判令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700余万元。
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晋宁区检察院分别向区级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复垦耕地3.98亩,政府投入350余万元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检察机关还通过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解除了非法土地出租协议,返还村小组350亩集体土地。经过4年的持续治理,案发地受损生态已得到有效修复,补植林木成活状况良好。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既通过串并研判、引导侦查精准打击“砂霸”“矿霸”等破坏环境资源的重大犯罪,又通过倒查治理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源头治理。办案中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纵向联动上下级检察院,整合办案力量与技术资源,组建专业化团队自行补充侦查、协同出庭公诉;横向融合“四大检察”职能,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履职整改,高质效办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案例2:主动作为破难题,实现惩治犯罪和环境修复相统一
2019年4月至2023年5月,杨某、马某伙同唐某某、何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牟利。由杨某联系多家金属冶炼企业,马某安排唐某某联系货车多次将上述企业产生的1.3万余吨脱硫石膏和500余吨高砷烟尘拉运至个旧市大屯街道某仓库,堆放并掺土掩盖后通过何某某提供的场地倾倒。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脱硫石膏1300余吨和高砷烟尘100余吨。经检测和鉴别,被查获的脱硫石膏和高砷烟尘均属危险废物,案涉区域积水砷浓度、镉浓度均严重超出V类地表水标准限值。
2023年10月,个旧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杨某、马某后,针对“混合后的脱硫石膏能否被认定为危险废物”问题,多次现场走访、核查取样,并联合公安、环境部门专题研讨,查询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最终依法依规确认混合后的脱硫石膏经检测鉴别符合危险废物标准的可整体认定为危险废物,引导侦查溯源,将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从报捕时的300余吨追加认定至1.3万余吨。2024年3月,个旧市检察院以杨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1万元。
针对上游企业违规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收集企业主观明知、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等证据并开展鉴定,推动公安机关对5家上游企业及16名相关责任人员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为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个旧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监督,联合公安、环境部门科学划分修复责任,促使涉案上游企业投入2000余万元修复资金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置,并回填土壤,共清运危险废物和沾染土2万余吨。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要求贯穿办案全过程,以“提前介入+专业会商”破解“混合废物属性认定”难题,依法将涉案脱硫石膏由数百吨追加认定至1.3万吨,既提升打击质效,也为同类复杂危废认定提供了清晰路径;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追究产、运、处各环节责任,斩断非法处置利益链;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谁污染、谁修复”的生态修复责任,推动企业出资修复和专业化处置,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举,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案例3:释法说理促“物理修复”向“功能修复”转变
2023年8月至9月,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情况下,向宁洱县德安乡永顺村村民购买山林内的思茅松林木,并雇佣工人采伐后出售。经鉴定,周某某采伐林木为思茅松,采伐数量71株,立木蓄积为85.3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68.26立方米,被采伐林木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2024年4月案件审查起诉后,宁洱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同时,向周某某深入讲解滥伐林木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其普及林业碳汇相关知识,告知购买林业碳汇和补种林木是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经释法说理,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和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经宁洱县检察院委托测算,周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碳损失量为110.22吨二氧化碳当量。同年6月,周某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10.22吨,并于7月到其滥伐林木地点补种思茅松幼苗213株,承诺做好后续养护工作。
2024年7月,宁洱县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5年,宁洱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周某某补种林木生长状况,林木成活状况良好。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突破传统补植复绿的单一生态修复模式,将森林碳汇功能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评估范畴,运用与林草部门建立的生态司法与林业碳汇机制,通过购买碳汇与补植林木双措并举,在依法追究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引导被告人承担碳汇补偿责任,形成“刑事惩治+生态修复+碳汇补偿”的全链条治理模式,实现了从“物理修复”到“功能修复”的升级,精准对接“双碳”目标,既提升修复实效,也为林业生态损害的多元化补偿提供可复制的检察方案。
案例4:“小案”不“小办”,环境污染源头治理解纠纷
临沧市某小区为商住一体结构,1至2层商铺出租用作餐馆,3层及以上为住房。商铺出租主要用作餐馆经营,承租人在商铺内设置了厨房和厕所。经营过程中,因油烟、污水、噪声污染,小区业主与商户产生长期纠纷。业主管理委员会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商户停止侵害,人民法院以“污染未超国家标准”为由驳回诉请,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业主管理委员会不服生效判决,向临沧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联合临翔区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开展调查。经查,部分商铺仍存在操作时未开启净化器、火锅店油烟设备吸力不足、厨余污水向小区院内乱排、操作声音较大影响业主正常休息等问题,小区内的环境污染未彻底消除。为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遂召开座谈会,听取业主代表及各方意见。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邀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参与,从专业角度提出整改建议。2024年9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户封堵卷帘门及烟管口、升级吸烟设备、规范使用油水分离器。业主管理委员会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和解协议签订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整改后业主反馈噪声显著降低,环境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立足“办小案、暖民心”的检察理念,针对商住一体小区“邻里纠纷难化解、环境治理易反复”的问题,通过实地走访,多方听取意见,找准问题症结,联合行政机关制定专业整改方案;借力“府检联动”机制,邀请多部门提供专业支持,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协同解纷模式,确保整改落地,彻底解决了业主的日常事、烦心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还为同类商住一体小区在环境污染源头治理方面,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案例5:破解林地恢复“罚而不治”难题,80余亩林地得以恢复
2022年,施某富在未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峨山县某山场开垦林地3300平方米,其行为涉嫌毁林开垦,峨山县林草局遂对其作出罚款和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施某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仅扣划施某富账户内存款6600元缴纳罚款,林地修复长期搁置。
峨山县检察院发现线索后,排查出近三年11起同类案件,均存在“罚款执行易、恢复义务落实难”问题,涉及违法占用林地14.86亩,损毁林木174棵。经调查,症结在于山区少数民族群众对“恢复义务”认知不足,误认为“缴纳罚款即可了事”;行政机关因资金保障不足,对“代为履行”存在畏难,跟踪监督缺位。
峨山县检察院通过深入村寨调查核实、现场勘验、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后依法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处罚—督促—验收”闭环机制,并将整改纳入林长制考核。联合林草局、乡镇政府组建工作队,深入村寨普法,指导群众补种。截至目前,27名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补种义务,恢复林地81亩,补种树木2000余株,将修复区域设为“生态修复基地”,实现警示教育与生态保护双重效应。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针对“罚款易执行、恢复义务难落实”共性问题,通过类案排查,找准行政机关在执行跟踪、代为履行等环节的履职短板,以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全流程监管和考核监督机制,实现从“个案纠正”到“系统治理”的升级。通过释法说理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消除对“恢复义务”的误解,推动27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办理既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为山区林地保护提供了司法监督与行政履职、群众参与共治范例,实现了案结事了及生态修复的共赢效果。
案例6:跨域治理煤矸石污染,守牢耕地生命线
2024年初,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交界处有洗矸厂违规处置废料,违法堆放的大量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造成70余亩土地(含44亩多耕地)损毁。因行政监管职权分割,问题久拖不决,相关群众的“饭碗田”被侵占,生态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曲靖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因案件跨3县(区),决定由市检察院牵头组建市、县两级专项办案组启动调查。办案组运用无人机航拍测定70余亩受损土地范围,通过大数据建模溯源煤矸石来源,准确查明40余亩耕地被侵占、11家洗矸厂违规处置煤矸石的具体事实。
随后,市、县两级检察院依法对3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直指跨区域监管难题,督促政府统筹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打破壁垒、协同治理。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属地政府投入120余万元,补植树木8570余株,全面恢复44亩多耕地及26亩多林地。
从个案治理延伸到系统治理,曲靖市检察机关在全市部署开展“煤矸石污染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件,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企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推动处理固体废物2.5万余吨,覆土复绿1.5万余立方米,补种树木7400余株,恢复30余亩耕地。推动曲靖市能源局牵头出台《曲靖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指南》,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台账,从制度上堵塞公益保护漏洞。2025年1月,邀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公开评估治理成效,得到代表们的一致好评。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紧盯煤矸石污染治理和受损耕地恢复,针对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跨行政区划、处理难度大,严重破坏耕地资源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打破行政壁垒,以“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机制建设”推动从个案整改到系统治理升级。为流域性生态环境与耕地资源保护提供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样本,彰显了守护公共利益、服务生态保护大局的检察担当。
案例7:以“诉”的刚性推动生态修复落地见效
楚雄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情况下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原许可到期后未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闭坑手续,导致480余亩土地被挖损、压占,出现岩石裸露、矿坑积水现象,且发生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四周防护设施毁损,形成重大安全隐患。行政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生态损害与安全风险持续存在,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1年9月,楚雄州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实地踏勘、无人机航拍测定矿区范围,调取采矿许可、审批档案等书证,确认480余亩土地被挖损、压占。又查明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遂于同年11月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监管企业完成土地复垦及矿山治理。行政机关虽作出行政处罚,但处罚决定未能执行。
楚雄州检察院经多次“回头看”,确认矿区生态破坏持续加剧。2023年3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职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确认违法”的诉请,判令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同年9月提出上诉,昆明铁路中院二审改判确认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违法,维持“判令继续履职”判项。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推动成立由县长牵头的修复专班,通过财政垫付和社会资本参与落实资金740余万元,2024年10月完成修复,回填土石方21万余立方米,修复土地 480余亩,种植苗木3.9万余株,修建排水沟2038米,重建防护设施,修复工程通过州级验收。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针对闭矿矿山未修复造成生态损害和安全风险的问题,立案调查后明确履职主体,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在整改未达预期时果断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促进责任落实,推动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担当,形成“企业主体责任、行政监管责任”协同落实的良好局面。
案例8:协同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守护高原生态安全
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部分村镇,德钦县金沙江沿岸,维西县澜沧江流域等区域,存在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违规堆放问题,固废处置处于“无规划、无监管、无消纳”的粗放状态。部分河道被侵占导致行洪受阻,河面漂浮物堆积超万立方米,林地和耕地遭覆盖引发土壤污染,对长江上游高原山区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2024年4月,迪庆州检察院通过“河湖长+检察长”机制获取线索,对州域内固废污染问题立案调查,并启动全州固废污染治理专项监督行动,采取“州院统筹、州县联动”模式,两级院联合开展多维取证,协同河长办进行跨区域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定位82处违规倾倒点,固定影像证据120余份,精准查清污染事实。两级检察机关扛牢责任,迪庆州院对3个州级行政主管部门及3县市人民政府立案,3县市检察院分别对相关职能部门及重点乡镇政府立案,共立办案件36件,“一案一策”制发检察建议。办案中运用“联合踏勘+集中公开听证”模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参与,组织行政机关现场参会,通过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及各县市迅速行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迪庆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 年)》;德钦县拆除80余处违建,清理建筑垃圾1.2万余立方米;维西县清理河面漂浮物8500余立方米,建成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填埋场;香格里拉市、德钦县启用临时消纳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在守护“世界的香格里拉”生态安全中推动协同治理取得的成效。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打破区域与部门壁垒,推动州县乡三级联动,将高原广域分布的污染治理从“分散应对”转为“合力攻坚”。通过建成填埋场、编制专项规划,既解决了垃圾围村、河道淤积等民生痛点,更构建了“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民族和谐”的良性循环,为民族地区生态司法提供了“守护绿水青山与守护民族团结”相统一的实践范例。
案例9:跟踪监督护蜂虎,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
玉溪市新平、元江两县红河流域段作为蜂虎种群的重要迁徙繁殖地,近年来因河道采砂作业噪声严重、河滩地被违规开垦种植等面临生态危机,蜂虎筑巢成功率下降、部分种群被迫迁移。
2022年,玉溪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将线索交新平、元江两县检察院审查。两县检察院分别立案并向当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2023年4月,玉溪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整改不彻底,同年8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办案中,两级检察机关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业团队实地调研,提出“科学监测+系统修复+严格执法”立体化保护方案,经与林草、水利等部门多轮研讨磋商,推动形成协同保护格局。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专业机构摸清蜂虎核心分布区及种群规模;强化“林长+河长”协同,整治6家违规采砂场,清运砂石7000余立方米;实施蜂虎栖息沙壁加固、湿地恢复工程,新建人工沙壁1000立方米;编制保护方案,设立保护小区,投放宣传册5万余份。
检察机关邀请志愿者组建监督小组动态跟踪,监测显示,当地蜂虎种群数量稳定,栖息地植被覆盖率增加20%、群众主动参与鸟类保护人数上升43%。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以司法手段守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价值。通过一体化监督机制精准发力,推动行政机关针对性开展采砂整治、栖息地修复,为蜂虎种群营造安全繁衍环境。借力专家智库深化专业监督,将科学监测数据转化为保护方案,使修复措施贴合蜂虎生态需求,实现从“泛化治理”到“精准保育”的升级,为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司法与科研协同保护的实践样本。联动志愿者构建社会共治网络,带动群众保护意识提升,让生物多样性保护从执法监督延伸至全民参与,筑牢物种存续的长效防线。
案例10:民事公益诉讼,助力生态修复责任落地落实
2016年,昆明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到期关停后,未对矿山实施有效生态修复,13万余立方米弃渣形成9处弃渣堆,压占损毁草地12余公顷(重度至中度损毁),形成11个崩滑堆积体、10个不稳定边坡及泥石流沟,生态环境长期受侵害,直接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初,东川区检察院与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查明企业弃渣堆放导致土地损毁、地质灾害隐患等事实。经自然资源局多次责令后,企业未采取有效修复措施,生态破坏和安全隐患持续。
同年5月,东川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起诉。该院依照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铁路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根据方案自行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经调解,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企业投入300余万元完成修复,经四部门验收合格,并制定植被管护长效机制。
检察履职亮点:检察机关在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有人管、修复责任不落空。通过司法审查,以“调解协议”明确企业对生态破坏的修复及逾期付费责任,推动形成“修复—验收—管护”全链条责任落实,既恢复高山草甸、消除安全隐患,又通过长效管护保障生态持续改善,为长江上游矿山生态保护提供了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样本。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摄影报道
一审 高伟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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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