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车辆被认定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责赔付限额一般为交强险的10%,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18000元。但是,无责不等于无条件赔付。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无责赔付是出于保障各方权益而设立的,不会计入无责一方出险次数导致保费上涨。无责赔付的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常指事故另一方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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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