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26 01:12 2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全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日前,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日前,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由政府提供相关支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群体等提供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全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轮候、配售、退出等工作。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状况和供应能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变动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我州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我州引进的人才(含公开招聘,下同)等人群进行配售。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为本州城镇户籍或在本州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申请人在本州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和自建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有在本州转让房产记录。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本地区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实施主体,根据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配售、回购及相关管理工作。新建项目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设主体投资开发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协调、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筹集房源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小区或楼盘中已存在依法依规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企业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不变。

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各县(市)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销售情况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提交调价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在销售房源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及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第五章 建立轮候库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日常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报变更。

(二)县级审核。县(市)住房保障、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住房救助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开展婚姻状况核对;公安部门负责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居住信息、车辆信息等);税务部门负责完税信息核验;公积金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等信息核验。其他具体核验事项,可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实际自行调整。

各县(市)对审核结果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取得项目申购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申请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核申请,由审核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反馈。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纳入轮候库,由信息系统按照《黔南州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试行)》自动计分,纳入轮候库排序并动态更新,后续按照《黔南州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试行)》进行选房。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黔南州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试行)》进行细化。

第六章 配售程序

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优先面向房源所在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县(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

(一)发布公告。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源类型、房源户型、保障范围、预售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申购成功的可继续申购其他批次房源。

(三)分类排序。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所在镇(街)和出售类别分别排序。排序过程依法公证,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分类排序工作应当在30日内结束。

(四)意向选房。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5日内缴纳不超过总房款10%的意向金,意向金可转入购房款,意向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收取。申请人放弃选房的,按排序结果递补,意向金原路返还。意向选房工作应当在15日内完成。

(五)确定价格。配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六)确定房屋。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签订配售合同和缴纳购房款,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放弃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签订配售合同应当在15日内完成。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因购房家庭购买商品房的需退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县(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获得所有权转移一方不具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各县(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予以退出,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提请回购的,保障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到位,并在办理回购手续前的1个月内,主动退出该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未按期退出住房的,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有权停止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由县(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为支持企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企业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改变政策性住房的性质,企业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收回住房并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出售及后续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审计部门视情况将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五年,在此期间,如与新出台的上位政策有冲突的,以上位政策为准。

附件

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

为加强我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按照申请人的家庭结构、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入库时间等,在确定的轮候内施行排序计分规则,作为申购房源的先购依据。总分值相同的申请人,按照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一、按申请人家庭结构计分(最高15分)

单身申请人计5分;夫妻两人的家庭计10分;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15分。

二、按申请人人均收入计分(最高35分)

(一)上年度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申请人计35分。

(二)上年度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申请人计20分。

三、按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分(最高30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30

四、按纳入轮候库时间计分(最高20分)

申请人自纳入轮候库起,每满1年计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五、其他

申请人在申购过程中放弃选房、不予签订合同、放弃房源确认的,一律退出轮候库;再次申购需按照流程重新办理。

注释:

1.第二条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80%的群体,取“50%”的标准是为了对低收入群体住房进行充分保障。

2.第三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中“40”,是根据《黔南州“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到2025年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40平方米的标准。

校对:任 霞

编辑:陆家连

终审:甘 明

监制:谭绍银

QIAO CHENG DU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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