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19 20:18 1

摘要: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识办法》旨在落实对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细化此前相关法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内容标识的要求,促进人工

前言

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识办法》旨在落实对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细化此前相关法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内容标识的要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及团队,从四个方面对《标识办法》进行深入解读,包括其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法律合规分析、企业合规建议、行业影响,以法律专业的视角分析其与现行法规的关系和实施要点。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1. 技术发展与监管需求的双重驱动。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deepseek等)和深度合成技术(Deepfake)的快速普及,显著提升了内容生产效率,但也引发了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诈骗、名誉权侵害等社会问题。例如,2023年某社交平台因未标识AI生成虚假新闻,导致公众恐慌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凸显了技术滥用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的出台,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AI治理体系的关键一步。

2. 核心目标: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

《标识办法》的核心目标可概括为三点:

(1) 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显式标识(如文字提示、角标)和隐式标识(如元数据嵌入),确保用户能够清晰区分AI生成内容与真实内容,减少误导风险。例如,某短视频平台在AI生成的明星换脸视频中添加“本内容由AI生成”的显式标识。

(2)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用户三方责任,形成“生成-传播-使用”全链条监管。例如,生成平台需嵌入标识,传播平台需核验标识,用户需主动声明,任何环节的缺失均可能导致追责。

(3) 推动技术合规发展:以“低成本标识”为原则,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例如,文本类内容可通过简单符号标识,音频可通过节奏变化提示,而非强制要求复杂数字水印,降低中小企业的合规门槛。

二、法律合规分析

1. 法律渊源与现行法规衔接。

《标识办法》第一条明确其制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上位法和规章已对利用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AI提供服务时的信息标识提出要求。《标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正是对上述已有规定中有关内容标识要求的细化落实。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发现未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时,应当先补充显著标识再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实施)第16条和第17条则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需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隐式标识)及在可能误导公众时对内容作出显著标识(显式标识)的义务,并禁止任何人擅自删除篡改标识。又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实施)第十二条规定提供者应按深度合成规定对所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因此,《标识办法》与上述法规体系一脉相承,对AI生成内容的标识要求做出了更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实现新规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2. 适用范围与特别规定。

《标识办法》第二条界定,其适用于符合算法推荐规定、深度合成规定、生成式AI暂行办法所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换言之,只要从事利用人工智能算法生成、合成内容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都应遵守本办法。不同行业若有特殊规定的,仍遵从其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都说明了特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特定活动中,如果国家有专门规定AI内容标识的,应适用那些特别规定,而一般情况下统一适用《标识办法》的要求。

3. 监管职责与法律后果。

《标识办法》由多部门联合发布,体现了监管合力。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电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由网信、工信、电信、公安、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也就是说,标识义务若未履行,监管部门可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以及上述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AI规章中的处罚条款进行执法。例如,网络安全法赋予主管部门对网络运营者未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的处罚权,一般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直至罚款;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AI办法也分别设定了违法违规时可采取的处罚措施(警告、限期整改、服务暂停等)。总之,《标识办法》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企业若不遵守标识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处。

三、企业合规建议

1. 落实显式标识义务: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企业应首先确保对AI生成内容添加醒目的显式标识。

根据《标识办法》第四条,当服务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即可能对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形)时,必须按要求添加显式标识。具体做法包括:

(1)在文本内容的开头、结尾或中间插入“人工智能生成”字样或特殊符号提示,或在界面上对该文本进行标注;

(2)在音频内容的开头、结尾或适当位置加入提示音、语音提示或节奏标识,或在播放界面上标注提示;

(3)对图像、视频,在图像上叠加明显水印或角标,在视频开头画面及播放界面周边显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或中间增加);

(4)对于虚拟场景服务,则在场景起始画面和服务过程中适时显示提示标识。

此外,一旦向用户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企业需确保导出的文件内也含有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为实现上述要求,企业可参考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在内容上自动叠加统一的标识文本或图形,例如以半透明水印形式标注“AI合成”字样 。显式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但又不至于过度影响用户体验,这需要在设计上做好平衡。

2. 加强隐式标识管理:除了显式标识,《标识办法》第五条要求服务提供者按照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六条,在生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元素。企业应建立技术方案,在每个生成内容文件的元数据(如图片EXIF信息、音视频文件头等)自动写入这些标识信息,以便将来溯源识别。国家已经发布了配套的“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指南,为相关主体在元数据中填入统一编码提供指引。企业应尽快根据指南获取或生成自身的标识编码并部署到系统中。对于多媒体内容,企业还应探索采用数字水印等隐式水印技术将标识嵌入内容中(如嵌入图像像素或音频信号的数字水印),以增加标识的稳健性。虽然《标识办法》对文本内容的隐式标识和多媒体数字水印不作强制要求(因技术难度和成本考虑),但鼓励企业积极尝试,以提升内容来源追溯的可靠性。

总体而言,企业需建立完善的隐式标识管理制度:制定标识编码规则、配置元数据写入模块、定期抽查生成内容文件是否含有正确的标识信息等,确保隐式标识随内容走、可追溯来源。

3. 平台内容传播合规:对于互联网内容平台(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合规重点在于审核和传播管理两个环节。

首先,平台应在内容发布前后对文件的元数据进行校验:若检测到其中明确标明该内容为AI生成合成,则应当在发布界面或内容周边自动加注醒目的标识,明确提示公众该内容为AI生成。这是平台履行把关义务,防止AI内容冒充真实信息误导用户。其次,若元数据中没有隐式标识但用户主动声明其发布的是AI生成内容,平台也应相应地在内容周边添加标识,提示公众其可能为AI生成。再次,如果元数据无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但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显式标识或其他AI生成痕迹,则应将该内容识别为疑似AI生成,并在内容周边标注“疑似人工智能生成”之类的提示。可见,平台需要建立一套内容识别和标记机制:包括元数据扫描工具、AI合成内容检测算法(例如检测图像水印、语音特征或文本特征等)、以及前端标识展示功能。对于经过上述核验而确认为AI生成的内容,平台在发布时还应将自身的传播标识信息写入文件元数据,如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以在传播环节保留溯源信息。最后,平台须为用户提供声明内容为AI生成的选项和工具,并在用户协议中提醒用户履行如实声明的义务。

总之,互联网平台应将标识义务嵌入内容审核流程中,从上传、审查到展示各环节都有相应措施,既满足《标识办法》的要求,又保障内容传播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4. 健全内部合规流程:企业在落实技术措施的同时,还需完善管理制度以支撑合规。

首先,应当更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本服务对生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要求,并提示用户须仔细阅读并遵守。通过协议将标识义务传导给用户,有助于日后发生纠纷时明确各方责任。其次,对于特定用户有正当需求要求生成未含显式标识的内容(例如用于个人创作再加工等)的情况,《标识办法》第九条给予了弹性:服务提供者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给该用户,但必须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和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企业应据此制定内部审批流程:例如用户提交申请——签署附加协议承诺不公开未经标识的内容或自行标识后再公开——后台记录用户信息和生成记录以备查。这样既满足部分用户需求,又防范日后该内容流传公众时无法溯源。最后,企业需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技术和运营团队都了解标识要求,在产品设计、模型训练、内容审核等环节主动考虑合规风险。建议指定专门的合规负责人监督AI内容标识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标识工作成效 。通过“技术+管理”双管齐下,企业才能全面符合《标识办法》的要求。

四、行业影响

1. 对AI技术提供者的影响:《标识办法》的实施将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企业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开发和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中内置标识功能,这意味着在模型研发和应用部署阶段就要考虑合规要求,增加了技术实现和运营成本。例如,生成图片的算法需要集成水印叠加模块,生成音频的系统需加入提示音轨迹,这对企业的研发提出了新挑战。但长期来看,此举有助于重建信息可信任体系,减少AI滥用引发的不良后果,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监管层也充分考虑了企业负担,在政策制定时统筹了发展与安全,没有一刀切地强制最复杂昂贵的技术方案,而是鼓励采用符号标识、音频节奏、元数据等低成本方式 。这体现出对产业现实的照顾,降低了合规门槛,促使更多AI企业能够达标运营。可以预见,具备标识技术实力和合规管理能力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而缺乏相应能力者可能被淘汰,从而优化产业结构。

2. 对媒体内容生态的影响:对于媒体机构和各类内容创作者而言,《标识办法》将改变网络内容生态的运作规则。

媒体平台如果运用AI生成稿件、图像等来辅助内容生产,今后发布此类内容时需要明示其为AI合成,这有助于受众辨识信息来源真伪,减少被机器生成信息误导。然而,这也可能对内容传播效果带来影响:某些读者看到“AI生成”的标识可能降低对内容权威性的信任,迫使媒体更谨慎地使用AI工具。在网络社交平台领域,大量UGC内容中隐藏着AI合成创作,《标识办法》的落实会令平台增加新的审核和标记环节,从制度上净化网络内容环境。真实用户与AI生成账号的内容将更易区分,这有助于遏制虚假信息、深度伪造在社交媒体的泛滥。此外,内容创作者个人如果利用AIGC进行创作,也需遵守标识要求,否则其作品在平台上可能被强制标识甚至限流。长远看,经过标识的AIGC内容进入大众视野,公众对AI创作的接受程度和认知水平也将提高,倒逼创作者提升内容品质和原创性,避免一味依赖AI生成而缺乏创意。总体而言,内容产业的竞争格局可能因此产生变化:合规运营、诚信标识的创作者将赢得用户信赖,不遵守规则的将受到监管处罚或用户抵制,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内容生产与传播环境。

3. 监管和市场环境变化:《标识办法》由四部门联合发布,预示着未来在AI内容监管上将呈现多部门协同、高压严管的态势。

网信办牵头统筹,工信、公安、广电分工配合,将使监管覆盖从技术提供到内容传播的全链条。例如,工信部门可在App上架审核时要求说明是否含AI生成服务并核验其标识措施;公安机关则关注AI技术被用于违法犯罪(如诈骗、造谣)时的取证和溯源,这都需要标识机制提供支持。可以预见,监管部门今后可能出台更详细的配套政策和检查制度,如将AI内容标识纳入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的必查项。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将提升全行业对合规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标准化体系也在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已同步发布;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和实践指南也在制定中。这些标准为行业提供了技术实施规范,并可能成为监管检查的依据,从市场层面进一步推进标识机制的落实。在市场竞争方面,新的规范要求可能带来产业分化:大型头部企业由于技术和资源优势,较易满足监管要求,中小企业则可能需要依赖第三方解决方案或者寻求合作以达标。这客观上会催生新的服务市场,如数字水印嵌入、AI内容检测、标识管理SaaS等合规技术服务商的兴起,为行业提供支持。同样地,国际上的AI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也必须符合本办法,这可能促使跨国企业调整产品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AI产业的合作与竞争格局。


五、综上所述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规制AI生成内容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通过法律合规分析可以看出,该办法与《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紧密衔接,构建了明确的标识义务体系和执法框架;对于企业来说,尽早部署显式和隐式标识措施、完善合规管理流程,是响应法规的必然选择;个人层面则多了一道权益保障屏障,可更有效地防范AI内容侵权和虚假信息;从行业观察,标识新规将引导市场更加健康竞争,催生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在技术实现上,虽然存在挑战,但配套标准和指南为合规落地提供了方向。可以预见,随着《标识办法》的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将更加规范透明,一个“内容可标识、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将逐步形成,为数字时代的信息生态保驾护航。

来源:重庆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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