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1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云南省法官承办的“一亩稻田”,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杨老太以宅基地换房,八旬老人为何被撵出家门等;欲知其中“奥秘”,还得先从法官丈量稻田说起。
2025年3月1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云南省法官承办的“一亩稻田”,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杨老太以宅基地换房,八旬老人为何被撵出家门等;欲知其中“奥秘”,还得先从法官丈量稻田说起。
2024年9月11日,为了解决一起赡养纠纷,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法官带着一行人来到碧鸡兰村专门丈量土地;经过实地测量,承办法官确认一亩稻田登记在已是87岁杨老太的名下。
杨老太一共有三个孩子,两儿、一女。被小儿子撵出家门后,杨老太搬到女儿家一起生活;可事后一想,杨老太觉得太委屈,一气之下他将三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
杨老太与小儿子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纠纷被撵出家门?一切还要从头说起:
26年前,杨老太丈夫去世时,其名下的稻田由杨老太和两个儿子平分;按照当地风俗,老人跟哪个儿子生活,责任田就由哪个儿子来耕种。
原本杨老太跟小儿子一起生活,一亩稻田由小儿子耕种。生活到第6个年头,杨老太因病重与小儿子吵了起来,闹得很凶;没有办法,大儿子苏林子就将母亲接了过去,一亩稻田由大儿子耕种。
在大儿子精心呵护下,身体慢慢康复的杨老太也很满意;可住了一年,杨老太非要搬回老房子生活。
原来,大儿子家离村子比较远、有几公里的路程,周围没有邻居被村民称为独家村;杨老太喜欢和别人聊天,在大儿子家住久了找不到聊天的伙伴,这让她感到很孤单没意思。
杨老太搬回老宅后,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大儿子苏林子喊来妹妹苏众英、弟弟苏东昌开了一个家庭内部会议,商量如何给母亲养老:
其实最主要的议题就是老人名下的田由谁来耕种,当地种植的红大米能卖到每斤4元左右,一亩稻田的收益达到3000元。商量的最终结果,一亩稻田由苏东昌耕种。
2022年,杨老太不小心摔断了腿、生活不能自理,都是由小儿媳和四花照顾,对此她毫无怨言;2024年1月,在外打工的苏东昌回家过年,因醉酒与母亲吵了起来:
被小儿子撵出后、无家可归,杨老太无奈之下向村干部求助;在村干部劝说下,女儿苏众英将杨老太接回家对其进行照顾。
这事发生后,杨老太感觉很丢人,在村里都抬不起头;两相对比,杨老太觉得女儿更孝顺。搬到女儿家后,杨老太就想把一亩稻田由女儿,可她的想法却遭到了小儿子的反对;2024年2月初,在司法所和村干部的劝说下,杨老太和孩子们终于坐到一起来协商养老问题:
调解的结果是由女儿来赡养杨老太,其名下的责任田也由女儿耕种、两个儿子每年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在签字环节,杨老太大儿子突然不辞而别,导致调解失败。
几年前,苏众英偷偷将其女儿和小外孙的户口迁到母亲杨老太的名下,她的哥哥和弟弟事先都不知道。
精准扶贫时,退掉村里宅基地上的老房子,杨老太这一户不用花一分钱在乡政府驻地分到一套面积54平方米的楼房。
苏东昌与苏众英瞒着哥哥商量,在乡政府驻地的那套楼房归苏众英的女儿和外孙子所有,杨老太由苏众英赡养,一亩稻田则由苏东昌耕种;一个拿房、一个拿地,姐弟俩私下商量好了,而他们的大哥对此却毫不知情。
2024年2月,杨老太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由苏众英赡养她、并负责生养死葬,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
2024年9月,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杨老太的赡养纠纷案。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背靠背的调解,经调解2024年9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原告杨老太由女儿苏众英赡养,被告苏林子和苏东昌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第二,属于杨老太的耕地,自2024年水稻收割后,老人的小儿子不能再继续耕种。
结案后,为了确保苏东昌将稻田归还给杨老太,承办法官在村干部的陪同下一起到田里丈量了土地,明确了杨老太一亩稻田的边界。
有人或许要问,八旬老人为何被撵出家门?此为公平分配讨论的话题,并从“一家”类推到“大家”,甚至国家。
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民养老方式主要由家庭赡养;但根据1978年5月2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农民养老应当由社会保障来承担: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农村中的生产队可以评价为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制后,生产队被解体,多数农民不能根据本条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正当解读退休待遇,年过八旬的杨老太不会被撵出家门。
杨老太所在地区种植的红大米能卖到每斤4元左右,目前不少生态大米能卖出每斤20元左右。倘若信息对等,年过八旬的杨老太也不会被撵出家门,如:生态大米究竟多少钱一斤,多数农民并不清楚。
多数人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官方媒体有责任发布相关信息。例如:生态与非生态农产品价格不同,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并不是微利;相关信息发布后,杨老太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直销”红大米。
杨老太用宅基地在乡政府驻地换得一套面积54平方米的楼房,利益于当地的精准扶贫政策;杨老太的大儿子竟然不知道,其原因之一,还是信息不对等。重大利好政策少部分人掌握,少数人据此可以牟利,如:拆迁政策等。
用宅基地换房的扶贫政策不同,如: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精准扶贫政策应让全体村民知悉;换房后,杨老太等村民的原宅基地应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于信息不对等,苏众英将其女儿和外孙子户口迁入,与杨老太共享楼房的所有权。
有人或许要问,户口迁入,苏众英的女儿和外孙是否享有楼房所有权?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用宅基地换房考虑的主要因素应是宅基地的面积,目前房地产不可能开发出每套面积为18平方米的楼房。
楼房归杨老太个人所有,情况可能截然不同,如:八旬老人不仅不会被撵出家门,三个子女还可能争夺赡养权;“一亩稻田”的调解结果尽管解决了杨老太的赡养问题,但在作者看来,法官并没有考虑到最根本的问题。
户口与房屋产权的关系
就八旬老人被撵出家门而言,杨老太自身也存在的问题,如:她不知乡政府驻地的楼房属于自己所有。有人或许追问,杨老太倘若知道自己所有,她能确保不被撵出家门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如:将楼房赠与一个子女,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杨老太确保不被撵出家门的条件大致如下:
第一,三个子女均了解用宅基地换房的政策,并已实际换房。
第二,楼房一般不应赠与某一子女,或者赠与时附有赡养条件。
有人可能要问,楼房赠与一个子女为何还不能保证不被撵出家门?家庭财产一般要公平分配,利益失衡可能导致其他家庭成员不满;仅仅道德约束没有法律保障。集体、国家资源的分配,何尝不是如此?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一亩稻田究竟归谁?此为农业生产方式讨论的话题,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国家是否实行规模农业生产。
三、“一亩稻田”归属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该制度实行四十余年后,不少人对农业用地的归属产生了疑问,如:有人认为“一亩稻田”归杨老太。但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或许讨论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何没有使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分散,农业生产逐步沦为微利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能致富,如:红大米每斤销售价仅4元,但在超市却远远高于4元;除去生产成本,农民即使种植红大米也不能致富。
长期以来,学者、专家不讨论,或者较少分析转基因食品、添加剂可能的危害性;国内也引进转基因种植技术,进口同类农产品难以限制。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国内生态与非生态农产品的价格基本相同;但在境外,两类农产品的价格明显不同,如:日本等国家。
目前,多数人已认识到转基因食品、添加剂可能的危害性,但农业生产采用何种方式却产生了争议,如:多数人认为生猪饲养应由社会资本经营,前述认识的结果之一为,排骨、猪蹄已没有往日的味道。
有人或许要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何不能养猪呢?其原因之一为,多数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普遍成立。
土地管理法尽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类;但本条规定的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法理论上却有争议:
法考辅导用书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广泛设立,其隐含的意思之一,村民小组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
为了纠正专家的认识,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本条规定组级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养猪。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亩稻田”归属应当是杨老太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人或许要问,本条为何规定农业生产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小农经济并不是现代农业生产的发展方向。
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规定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置于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其隐含的意思之一为,国家鼓励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与实施的时间“节点”值得关注,如: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普通在2026年,或者2027年;本法施行后,下一轮农业生产,国家是否实行统一的经营体制还值得讨论。
就“一亩稻田”归属话题而言,目前争论较大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调整承包地是否包括自然人死亡:
根据第二款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多数人据此可以出结论,调整的根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前半句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该半句的当然解释结论应当为,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调整承包地的情形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承包人死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一亩稻田”引申出上述诸多法律问题也为作者始料未及;但可以肯定认为,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到来,在寒风瑟瑟中,八旬老人不会被撵出家门。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