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绚烂的烟花是节假日烘托氛围的助燃剂,每到逢年过节便有不少民众购买烟花,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时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绚烂的烟花是节假日烘托氛围的助燃剂,每到逢年过节便有不少民众购买烟花,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时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2日,曾某从A烟花店购买了F型号烟花。当日晚上12点。曾某在家中前坪距离烟花5-6米区域燃放该烟花时,烟花发生炸膛,致使曾某眼部被炸伤,后曾某被送医治疗。
2024年1月11日,曾某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评定,同年1月12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曾某为:“烟花致伤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已行左眼眼球摘除伴义眼置入术,评定为七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60天,护理期限30天,营养期限45天”,并对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提出评估建议“1.后期需定期复查并适当消炎治疗,预计费用1500元左右;2.义眼更换周期8年左右,每次费用2500元左右。”
经结算,曾某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疗共计花费金额12 481.47元,在长沙某眼科医院诊疗共计花费金额16346.15元,鉴定费2300元。
曾某所购买的F型烟花,该烟花是A烟花店从批发商B处进货,其外包装印刷有“C烟花集团”字样,并写明制造商为“某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且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
另查明,F型烟花实际为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宁乡D花炮厂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使用其公司的商标生产的产品,案涉烟花实际生产商为宁乡D花炮厂。
事故发生后,曾某将A烟花店、B烟花批发商、C烟花集团及宁乡D 花炮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产品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从燃放烟花的残骸实物和照片及曾某伤情分析,足以认定案涉烟花系在燃放时发生炸膛致使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曾某左眼受伤,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曾某可向销售者、生产者请求赔偿。
关于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B烟花及A烟花店作为案涉烟花的批发商与零售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无证据证明系因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故本院对于曾某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C烟花集团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系本案适格被告。宁乡D花炮厂经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实际生产案涉烟花,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C烟花集团和宁乡D花炮厂应对曾某的损失共同承担作为“生产者”的责任。
同时,案涉烟花包装上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曾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按照燃放说明燃放、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按10%计算。
对曾某的损失,经核算,其主张因案涉烟花炸膛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为55.8万元。
综上,C烟花集团、宁乡D花炮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50余万元。因A烟花店已向曾某支付了30000元,该款应由曾某予以退还,为避免诉累,由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宁乡D花炮厂退付给A烟花店30000元,赔偿曾某47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C烟花集团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但烟花爆竹不同于其他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是发生烟花炸膛时事故,消费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要求相应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烟花的标注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并不一致,C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而宁乡D花炮厂作为烟花的实际制造方,亦应属于上述法律中所规定的“生产者”,纵使二者签订有协议约定责任承担,但其协议具有相对性,并无对外效力,不影响其共同作为生产者在侵权诉讼中对受损消费者承担责任。
此外,消费者也应当注意遵守烟花燃放的各种要求,按照相应操纵规范及安全要求,在适宜的空间场地燃放烟花,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若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燃放,则发生损害时自身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湖南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