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5|南充:公布!2025年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19 10:59 1

摘要:近年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进“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回访”监管执法模式,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规定,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生产经营,在严格守护市场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加大服务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核心提示:近年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进“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回访”监管执法模式,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规定,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生产经营,在严格守护市场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加大服务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年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进“事前预防、事中指导、事后回访”监管执法模式,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规定,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生产经营,在严格守护市场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加大服务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母婴生活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4年12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经查,当事人因生意较差,疏于管理,未设立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2025年3月3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小微经营主体因认知不足或管理疏漏造成的违规行为,摒弃传统“以罚代管”,采用责令改正、指导帮扶等柔性手段,体现了执法温度,有效避免经营者因小过失导致不必要的罚款和信用受损,从而减轻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和经营压力,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发展动力贡献市监力量。

02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产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该局收到举报,称该农产品店在抖音平台销售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从某食品公司购进挂面500斤,通过自制标签进行包装后在抖音平台售卖,因印刷疏忽,将营养成分内容标注错误,截至案发时销售收入661.6元,获得利润31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现场立即将抖音平台销售的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该店无违法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2025年2月2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对当事人采取指导帮扶、责令整改等柔性措施,给予行政相对人改正的机会,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03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2日,该局委托四川省某检测有限公司在监督抽验中发现该超市经营的螺丝椒(辣椒)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购进于重庆某食品批发公司,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货值金额为1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该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上述螺丝椒农残超标,且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食品造成损害的投诉,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该店无违法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该局于2025年2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小过重罚”“一罚了之”等问题,把法治温度贯穿于执法中,通过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手把手”指导小微经营主体规范整改,既维护法律权威,又给予小微经营主体自我纠错空间。坚持宽严并济,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呵护小微经营主体成长,更能提振发展信心,为推动经济增长夯实“微观基础”。

04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白酒小作坊未在网络订餐平台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2024年12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美团网络订餐平台入驻商家进行抽查监测时,发现某白酒小作坊未公示其行政许可信息。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销售渠道,于2024年6月8日在美团网络订餐平台注册了网店销售白酒,但一直未在美团平台公示其行政许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立即主动整改,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该店无违法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该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办案机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更彰显执法部门“执法即服务、惩戒亦教育”的价值导向,让小微经营主体感受到了包容审慎执法的温度。

05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二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散装食品区陈列的“以凡?渣渣牛肉”(0.292千克),外包装标注“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01日”内容,上述产品与其他保质期内的产品混放,现场未见“过期、报废待处理”等字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该店无违法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该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通过对当事人教育、警示、指导等柔性手段替代处罚,引导经营主体主动整改,强化自律意识,倒逼企业、个体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形成“预防为主的治理模式”。体现了执法“温度”,避免“以罚代管”,促进政府与企业、个体间良性互动,助力经济复苏。

06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5年2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签发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15日)。经查,该公司因管理疏漏,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积极整改,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该公司无违法记录,本次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2025年3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中,该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和行政指导,派出专人指导其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2月20日顺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真正落实了包容监管、服务执法理念,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执法“温度”。

日期:2025-03-18

来源:食品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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