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资金合规出境 如何避免倒查二十年?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26 14:14 2

摘要:面对经济持续下行、国内竞争严重“内卷”的宏观环境,中国企业全面转向“大航海”时代,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无论是出于投资海外市场,还是重塑全球供应链,亦或是“创二代”“厂二代”留学移民带来的国际化驱动,摆在中国企业家面前的第一道槛,就是资金或资产如何合法合

面对经济持续下行、国内竞争严重“内卷”的宏观环境,中国企业全面转向“大航海”时代,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无论是出于投资海外市场,还是重塑全球供应链,亦或是“创二代”“厂二代”留学移民带来的国际化驱动,摆在中国企业家面前的第一道槛,就是资金或资产如何合法合规出境?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利用稳定币跨境非法换汇的大案,案值竟高达65亿元人民币。实际上,中国是一个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上海案件并非孤例,而是国内企业和居民与境外产生经济往来时贪图省事和对规避法规政策监管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路径来达到资金出境目的的一个“缩影”。

然而,随着新《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加之“金税四”穿透式联网、CRS[1]金融信息交换和银行尽职调查等手段的完善,企业家无论是投资贸易行为,还是个人资产配置行为,能钻漏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笔者作为律师接触到的因违规问题导致账户被冻结或资金“只出不入”的情形日益增多。

有鉴于此,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分析企业家资金合规出境的多条路径,以及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重要性,供读者参考。

开篇第一件事,需要说明资金或资产合规出境一个大前提是该资金或资产无论是企业所有还是个人所有,都必须是合法资金(产)!合法资金(产)!合法资金(产)!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2025年7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2]显示,法院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价值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基金”用于执行退赔。此裁定书一出,金融行业喧哗,有不少人解读为国内信托不可靠,容易被“击穿”,应设立离岸信托确保财产安全。

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未免草率。该执行本身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暂且不论,单就被执行财产的资金来源(包括用于设立信托基金部分)本身涉违法所得的情形,即便是放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信托架构中,也会被法院认定为该信托自始无效,因其建立在非法基础之上,资产将恢复到委托人名下,直接暴露于债权人或执法机构的追索之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回到中国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本身,其核心逻辑在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所有资本出境的活动都必须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其监管精神可以凝练为两大基石:

交易真实性:任何出境的资金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作为支撑。监管机构会穿透审查交易的商业实质,严厉打击以虚假贸易、虚构投资等方式骗购外汇、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程序合规性: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这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监管机构评估交易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目前,在中国,从企业到个人资产合法出境的路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每条路径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资金限制和监管要求。

▐ 路径一: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 打通资金内外循环的“任督二脉”

理论上,中国是不允许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如果是企业主希望利用企业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最主要、也是政策最为鼓励的渠道,即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以下简称“ODI”)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参股实体,可以实现资产的合法出境。

即使是红筹架构或VIE架构中符合《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即37号文)政策的个人股东,其也是在ODI大框架项下,获得返程投资登记相应的权利。

办理ODI核心流程[3] :

发改委审批/备案: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额,需通过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的审批或备案,获取所谓“小路条”。商务部审批/备案: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即“大路条”。银行外汇登记:企业凭上述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方可购汇汇出。

虽然需要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三个部门开“绿灯”通行,但是手续办理已经实现通过银行前端“一站式”办理即可。

风控要点:

“敏感类”“受限类”“非主业”:根据目前政策,武器研发、境外水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被列为敏感领域,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亦属于受限投资领域;此外,监管对企业非主业的大额投资持审慎态度。限制国家和地区:关注投资目的地是否与中国存在未建交、战乱、内乱或为国际/双边条约约定为限制投资地区。3亿美元门槛:3亿美元以上归国家发改部门审批,3亿美元以下归省级发改部门备案,央企归国家发改备案。资金来源审查:监管机构会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是否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是否涉及“内保外贷”等复杂结构,严防企业借ODI之名、行资产转移之实,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因负有Know Your Customer(“KYC”)责任,因此对企业投资文件要求非常详细。投后管理: 企业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在商务部系统填报境外企业经营数据,每年向外汇局进行O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关联公司与境内公司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实操中,绝非一个企业家“动心起念”,有了在某个国家设立子公司的规划,明天就可以去办理ODI备案,将大额资金汇往境外如此简单。

除了前述的行政审批备案流程和风控要点把握,这家企业往往还需要满足多项要求,如依法设立满1年以上,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年无亏损,净资产和净利润的财务指标合格,提交穿透至实控人的股权架构,提供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与投资内容相关的用途合同(如厂房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资金使用计划表等证明投资金额的合理性,中间层公司(如香港、BVI公司)完成核名和注册地等预登记等。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未经ODI备案、直接将大额资金出境或直接使用留存在境外资产设立外国公司的现象。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家缺乏法治意识,一方面是存在着不想将资产出境的金额和行踪在权威机关留底的心态。然而,这些外国公司的“先天缺陷”在于无法以投资利润分配等合法形式将资金回流境内,而ODI备案登记几乎无法“后补”。境外子公司和境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容易遭遇银行KYC规则的挑战而受“阻滞”,通过地下钱庄和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资金转移又面临《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高风险。笔者参与办理了多起企业家因公或因私转账时因中间支付公司卷入洗钱犯罪调查而遭账户冻结的案件。

因此,对于有海外投资布局计划的企业家而言,尽管ODI备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办理周期通常需要1-3个月的时间,但是企业将长远受益于此合规行为,打通了资金内外循环的通道,大大降低了被外汇局倒查和处罚的风险。

▐ 路径二:个人资产合法转移——“特殊场景”下的出境安排

众所周知,中国对于每位居民每年的便利购汇额度限定在5万美元,出境可携带现金一般不超过5000美金,尽管对海外留学或求医,购汇额度有所放宽,但仍存在诸多限制。不少高净值家庭因子女海外求学,计划为子女在当地置业买房,这明显与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对于购汇用途的规定不符,从而埋下倒查隐患。

其实,针对企业家个人资产,除了外化为企业投资,由企业办理ODI备案实现资本合法出境外,在两种特殊场景[4]下,也可以实现大额资金合规出境的需求,即移民财产转移,或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支付。

移民财产转移

适用人群: 申请人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港澳地区永居居民身份、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财产范围:申请汇出资金为申请人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核心要求:申请人需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提交详尽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存款证明、完税证明等)。所有拟转移的资产必须是申请人名下的、来源合法的财产。外汇局会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继承遗产的对外支付

适用人群: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外国公民或港澳地区永居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财产范围: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核心要求:申请人需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提供申请人合法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如继承公证、遗嘱公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证明继承关系的真实合法性;提供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其余要求大致同移民财产转移。

近年来,企业家或家族子弟规划海外身份(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永居身份,部分热门国家投资移民身份等)不在少数,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社会财富积累也迎来了家族传承的“小阳春”。企业家及其家族完全可以依法依规去实现大额资金转移,但需注意移民转移中关于财产范围认定的时间点,以及继承转移中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

从资金汇出的操作角度,(1)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2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2)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1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从资产转移的办理角度,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笔者团队曾专门撰写文章介绍继承转移的详细办理步骤(详见:《韩娉: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如何合规跨境转移全流程指南》)

不过,如果以上两种特殊场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根据相关规定,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外管部门可以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进行询证。

此外,相关规定亦明确要求,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外汇局不予受理相关申请。如拟转移财产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涉案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 路径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QDLP/QDIE)—— 金融投资的“特许通道”

本文所说的路径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出境,而是通过间接参与全球资产配置,从而实现获利的一种金融行为。当然,对于希望通过市场配置境外资产的企业家而言,利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是一条合规捷径。以下仅简单介绍该路径的常见形式,不做展开,注意谨慎选择相关产品,并理性评估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对该类投资的抗风险能力。

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个人或企业通过购买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受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限制,但通过QDII渠道则可突破此限。QDLP/QDIE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在上海、深圳、海南等试点地区,允许符合条件的高净值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认购QDLP/QDIE基金份额,投资于境外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另类资产。

▐ 域外司法警钟——跨境追索与离岸信托的“合法来源”天条

资产成功“出境”并非一劳永逸。

正如文章最开始提到的一个大前提是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旦资产的原始合法性存疑,包括转移过程存在瑕疵,即使已经置于境外,甚至设立了复杂的离岸信托,也可能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域外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对资产来源的审查日益严苛。

以中国企业家设立中间层公司的热门地BVI与开曼为例,其法律体系以保护信托资产独立性著称(所谓的“防火墙条款”)。然而,BVI的《受托人法》(Trustee Act)和开曼的《信托法》(Trusts Act)都隐含了公共政策原则,即法院不会协助任何人利用信托来藏匿犯罪所得或规避合法债务。尽管“防火墙条款”可以抵御某些外国判决的直接执行,但它无法为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信托提供保护。当资产的“原罪”——即信托资产被证明是犯罪所得(如贪腐、欺诈、逃税等非法活动的收益),或是欺诈性转移(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转移)被证明时,这堵墙便会轰然倒塌,信托将可能被宣告自始无效。

在诸多涉及中国内地企业家的跨境商业纠纷或债务追索案件中,海洋法系法院(如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在发出“资产冻结令”(Freezing Order)或执行判决时,并不会止步于资产的表面形式。如果企业家出境的资产被证明是为逃避债务、通过欺诈手段转移的,那么债权人完全有可能说服境外法院,申请冻结甚至执行这些资产。境外法院在审理时,会非常关注资产转移的时间点、对价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有刻意隐匿资产的行为。

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信托资产的“失守”[5]

案件背景: 欧洲私募股权基金CVC因与张兰的股权回购纠纷,获得香港法院支持的仲裁裁决,有权向张女士追索约上亿美元的债务。为执行该裁决,CVC在全球追查其资产,最终将目光锁定在了张女士于2014年在库克群岛设立的家族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

法院判决与核心逻辑(新加坡高等法院 & 香港法院):

核心争议: CVC主张张女士是信托资产的实际所有者,有权从信托中获得分配,因此该信托资产应被视为张兰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法院的“穿透”路径:新加坡法院发出了资产冻结令,冻结了张女士在信托中的利益。法院认为,尽管张女士声称自己仅是信托的“除外受益人”之一(即在特定条件下不能受益),但证据显示她对信托资产拥有广泛的控制权。

关键证据(判决的基石)

控制权过大:法院发现,张女士可以随意指示受托人(一家瑞士信贷的信托公司)处理信托资产,包括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将资金转出等。受托人几乎全盘接受其指令。

信托契约的“后门”:信托文件中存在条款,允许张女士随时更换受托人,甚至在理论上可以任命自己为新的受托人,从而完全控制信托。

个人资产与信托资产混同:有证据表明,张女士将个人开销与信托资产支付混为一谈,模糊了个人与信托之间的界限。

法律启示:张兰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虚假信托”判例,而是法院认定委托人对信托保留了过多的控制权,以至于信托资产在功能上等同于其个人财产。法院的逻辑是:既然该企业家能像从自己口袋里拿钱一样控制信托资产,那么这笔资产就应该用来偿还你的债务。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武器:攻击委托人对信托的“过度控制”。

▐ 结语

对于寻求全球资产配置的中国企业家而言,合规出境之路虽然程序严谨、耗时较长,但却是保障企业家财产长久安全的不二选择。任何试图绕道、走捷径的行为,无异于在财富之上埋下定时炸弹。

回到文章标题,为了排除资产出境面临未来不确定期限的倒查隐患,笔者提出几点建议如下:

聘请专业团队:在规划阶段就聘请精通中国外汇管理、境外投资法规以及离岸地法律的律师、财税专家,甚至是信托专家,进行全面、审慎的方案设计。保留完整证据链:对所有境内外资产的合法来源(如完税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合法经营收入证明等)和所有出境交易的合规文件,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永久保存。这是应对未来任何时间点倒查的“护身符”。摒弃侥幸心理:数字化时代,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透明,企业家应深刻理解全球反洗钱、反避税(如CRS框架)的联动效应和运作机制。优先选择实质性投资:对于企业而言,以服务于真实产业扩张和全球化战略为目的的ODI,是经得起法律法规检视的唯一路径。把握出境的最佳时机:资产出境绝非企业或个人深陷纠纷、债务压顶时的“亡羊补牢”,而应在企业步入正轨、个人资金来源清晰、且无任何可预见法律风险时的“未雨绸缪”,基于真实财富传承与全球化配置的规划,才能最大程度确保资产出境的合法性与结构稳固性。

总而言之,中国企业家的资产出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唯心存敬畏,坚守“真实、合法”的底线,在专业人士的辅导下,步步为营,方能行稳致远,实现财富的全球化安全配置。

篇幅有限,为方便阅读,省去注释。全文请参见V信:周泰研究院

作者:戴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我是周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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