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51岁刘先生称,1994年20岁时,与大16岁的万女士相识相爱。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听资讯,潇湘晨报3月17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的简介:
重庆51岁刘先生称,1994年20岁时,与大16岁的万女士相识相爱。
万女士告诉他,和丈夫感情破裂,各自找到了新伴侣。
由于大姐的反对,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也无法和刘先生办结婚手续。
两人一起开餐馆,茶楼,卖卤菜。共同出资买了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两辆车。
这些资产均登记在万女士名下。
今年1月27日万女士脑溢血离世,没有留下遗言。
两辆车被万女士儿子唐先生卖掉,房子过户。
对刘先生下逐客令,要求他限期搬离安置房。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自1994年2月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原有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未领结婚证的,补办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为夫妻关系。
未领结婚证的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为同居关系。
2.万女士明知自己未离婚,跟自己小16岁的刘先生同居,刘先生从万女士口中尽管夫妻感情破裂但未离婚。
也就是万女士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和刘先生同居。两人虽然未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涉嫌重婚罪。
过去重婚罪“告诉的才处理”,意味着“民不举官不究”,受害人一方不举报,官方不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没有“告诉的,才处理”字样。
鉴于万女士已经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刘先生为了财产,在媒体公开承认自己长达31年的“重婚”事实,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吃瓜群众拭目以待。
3.万女士死亡,没有遗嘱和遗赠。
她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
作为她的丈夫,子女,父母为合法继承人,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先生尽管与万女士同居30年,因为未领结婚证,不是“配偶”,对万女士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对万女士名下的财产,刘先生能否以共同财产分割?
还得看证据。
问题是万女士和刘先生长达31年的同居中,哪些财产是共同出资购买?
刘先生要拿出当年共同开餐馆,开茶楼,一起卖卤菜,共同所得的证据。
由共同出资购买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两辆车的凭证。
如果刘先生拿不出来证据,或者证据不利。
对不起,登记在万女士名下的财产就属于万女士个人财产。
她的儿子有权继承,变卖或者过户。
刘先生是否能取得一半财产,就在于证据证明。
“谁主張,谁举证”。
刘先生举证不了,那就眼睁睁的瞅着万女士名下的财产,与你无关。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