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网络主播,往往视粉丝数量为流量与经济收益的直接反映。然而,部分主播为了增加销量和吸引粉丝,采取极端方式追求流量变现,甚至因此跨越了法律界限。2024年6月,竹山县一名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恶意诋毁、披露他人隐私,公然辱骂他人,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
[案情回放]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网络主播,往往视粉丝数量为流量与经济收益的直接反映。然而,部分主播为了增加销量和吸引粉丝,采取极端方式追求流量变现,甚至因此跨越了法律界限。2024年6月,竹山县一名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恶意诋毁、披露他人隐私,公然辱骂他人,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据调查,华某章与微女士(化名)同为当地网络主播,二人原本并不相识。一次偶然机会,华某章从其他主播处获取了微女士的隐私照片,开始在直播过程中恶意编排、散播,发现粉丝量竟然大幅增加。为吸引更多关注,华某章鼓动另外6名网络主播围观起哄,引起大量网友用低俗语言和恶意P图攻击微女士。
6月26日,微女士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而产生轻生念头,她的母亲及时劝阻并报警。公安机关以华某章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华某章通过恶意散播隐私、诋毁等方式,严重侵害了微女士的人格尊严,其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基于华某章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等因素,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侮辱罪对华某章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网络直播活动。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广大网民应依法依规使用互联网,切勿为追求流量而丧失道德与法律底线。当遭遇网络暴力时,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记者刘俊通讯员李美整理)
来源:名侦探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