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请人:[当事人姓名],性别[X],[出生日期]出生,[民族]族,身份证号:[具体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当事人姓名],性别[X],[出生日期]出生,[民族]族,身份证号:[具体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REH3P,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29号元中心,法定代表人:程一笑。
持令人:[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具体号码],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出具调查令,授权持令人前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主体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以下与本案关键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材料:
1. 用户实名认证信息
调取快手账号ID为“[具体账号ID]”(昵称:[具体昵称],注册手机号:[具体号码])的完整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注册时间、初始登录IP地址、常用登录设备信息;
账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开户行名称、卡号后四位)、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关联记录;
账号注销或变更记录(如有)。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2. 转款流水及交易记录
调取上述账号在[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期间的全部资金往来数据,具体包括:
充值记录:充值方式(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充值金额、充值时间及对应订单号;
提现记录:提现账户信息(开户行、卡号后四位)、提现金额、提现时间及手续费明细;
直播打赏/礼物消费记录:受赏用户ID、打赏金额、打赏时间及对应的直播场次ID;
电商交易记录: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货地址(如有)、物流单号及支付渠道;
平台佣金扣除规则及实际扣除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因涉及平台内部数据权限,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
3. 关联主体及商户信息
若上述账号涉及电商交易,调取以下信息:
商户ID为“[具体商户ID]”(商户名称:[具体名称])的注册主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
该商户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易合同、订单详情、退款记录及平台结算明细;
商户资金账户流水(开户行名称、账号后四位)及与涉案款项相关的资金流向凭证。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平台经营者需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4. 行为轨迹及操作记录
调取上述账号在涉案期间的操作日志,包括:
登录时间、登录地点(IP地址及对应地理位置)、登出时间;
发布内容(短视频、直播)的原始文件、发布时间、播放量、点赞/评论/转发数据;
私信聊天记录(如有涉及本案争议的沟通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电子数据需符合真实性要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因[具体案由]纠纷一案(案号:[具体案号])已由贵院受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简要说明争议点,如“被告通过快手平台转移财产”“原告主张的货款支付事实需平台流水佐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因涉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身份信息、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存储于快手平台服务器,且涉及平台内部权限控制,申请人及代理律师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获取,特申请贵院出具调查令。
根据《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B站、支付宝调查取证及协助执行指引》2024版及快手平台司法调证规则,调取上述信息需提供明确的账号标识及法律文书。申请人已通过初步证据锁定涉案账号,但具体资金流向、商户主体资格等关键事实仍需平台数据支持。上述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责任主体及金额具有决定性作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例外情形,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此致
[具体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4. 授权委托书(需明确特别授权调取证据);
5. 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需承诺保密义务及证据仅限本案使用)。
注意事项:
1. 持令人需持调查令原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上述附件前往快手总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29号元中心)办理,建议提前通过法务邮箱legal@kuaishou.com预约;
2. 调查令需注明有效期(建议不超过15日),并明确要求快手在5-15个工作日内提供加密数据包;
3. 若涉及电商数据,需同步向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商户信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
来源:法商云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