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国家为提振消费,发布了《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列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措施,其中第三十条提到“鼓励各级工会将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
最近,国家为提振消费,发布了《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列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措施,其中第三十条提到“鼓励各级工会将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
这个措施很有积极意义,但是又不得不令人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工会把经费用于这些方面,员工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后,会不会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呢?毕竟在2018年那会儿,关于单位和工会中秋节发放“月饼”都要计征个税的话题,曾经上过热搜。
我们看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从这三个规定,可以看出,福利费和生活补助费是免征个税的。
4、同样是上面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出的部分和人人都能享受的部分,是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另外,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直播。其中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是这么解读个税政策的: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在这个解读之后,迎来了2018年的中秋节,因此才有了网上的热议:单位或工会发放的中秋节月饼,也要计入个人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国家出台《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鼓励工会将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不将福利切实发给每个人,让每个人都享有,那也促进不了消费。如果把福利发给了每个人,又要并入个人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那么员工收入并未增加多少,对于薪资较高的人来说,可能因多缴税,反而会减少了收入。
所以期待在个税缴纳方面,能有更多的利好政策出台,从而真正提升老百姓的收入,促进消费,刺激经济的增长。
来源:南木樨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