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萨拉乌苏遗址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办保函〔2015〕753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萨拉乌苏遗址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内容庞杂,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我局暂不同意萨拉乌苏遗址保护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做好萨拉乌苏遗址的现状勘察,查明遗址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单独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本体加固保护工程、边坡治水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萨拉乌苏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道路调整、地貌恢复、坑洞填堵等环境整治工作应符合《萨拉乌苏遗址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并在你局指导下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计划,有序实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28日
来源:律法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