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广袤无垠的蓝色海洋中,有一种被称为“海洋红宝石”的生灵——红海龟,它们在波涛间穿梭,见证着海洋生态的变迁。浙江省象山县有一片碧海银沙环绕的海域,红海龟在此繁衍生息,却因非法捕捞活动面临生存危机。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创新“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审判模式
导读
在广袤无垠的蓝色海洋中,有一种被称为“海洋红宝石”的生灵——红海龟,它们在波涛间穿梭,见证着海洋生态的变迁。浙江省象山县有一片碧海银沙环绕的海域,红海龟在此繁衍生息,却因非法捕捞活动面临生存危机。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创新“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审判模式,斩断了非法交易链条,为红海龟撑起了司法保护伞,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贡献了法治力量。
碧海惊澜:红海龟的非法交易
2023年,象山县石浦镇村民蒋某某因腰部损伤饱受折磨,在辗转求医未获明显疗效后,竟听信民间偏方,将食用海龟视为治疗腰伤的“秘方”。在病痛与焦虑的双重驱使下,他找到好友王某某,请其代为收购海龟。王某某随即联系熟识的渔船船长张某某,称需要海龟制作药材,要求对方在出海捕鱼时若捕捞到海龟,务必秘密带回。
同年9月,张某某驾船出海作业,在甲板上卸渔获物时,意外发现网中有一只海龟,便让运输船将海龟一同带回了象山县石浦镇水产码头,并出售给了王某某。王某某作为中间人,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后,又以2600元转售给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
在海龟运输期间,船上一名船员清楚目睹了全过程。该船员辨认出红海龟,并深知红海龟是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非法交易此类动物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触犯了法律底线,遂向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报案。
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王某某。王某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携带海龟死体主动前往工作站投案自首。蒋某某和船长张某某在得知王某某到案后,也相继主动投案。执法人员通过细致的调查询问,逐步厘清了这起非法交易海龟案件的犯罪链条。
2025年1月,公诉机关向象山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202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出海作业时捕获一只红海龟,通过船只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并以1300元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转手以2600元卖给蒋某某。经鉴定,涉案红海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一级保护物种,价值人民币15万元。”
庭上交锋:“生死之谜”与法律争议
该案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目光停留在红海龟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上。
“如果这些证据属实,那么这起非法交易对海洋生态的破坏不容小觑,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关键。”
2025年3月18日,象山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当然有啊!”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活的海龟不能抓我知道,但是这只海龟抓上来的时候已经死了,卖死的海龟怎么是犯法的呢?而且我才卖了1000多元,现在要按海龟的鉴定价赔偿15万元,赔偿金也太高了!”
海龟的生死之谜因船上监控设备不足导致无法查实,成为了各被告人当庭争论的焦点。若真如张某某所说,海龟被捕捞时已是死亡状态,那么死亡的红海龟是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该案被告人非法获利千余元,却要赔偿15万元,是否存在生态赔偿金畸高的风险?
为了查明红海龟的生死之谜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法官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同时对鉴定报告进行了细致分析,尝试从专业鉴定中找到更多线索。
审理深思:从法律条文到生态价值
2024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报道显示,红海龟全球种群数量呈下降趋势。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估计,我国红海龟数量仅占海龟总数的不足3%,生态价值极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整体,包括了活体与死体,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对象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该问题上达成共识,为法官厘清裁判思路提供了坚实理论支撑。
本案中,红海龟的生死状态虽然存疑,但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地位不因个体存续状态的改变而改变。
法官还了解到,红海龟作为海洋生态“旗舰物种”,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洄游特性在海洋食物链中连接着不同的生态环节,对于维持生物链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十年,伴随着渔业误捕、栖息地被破坏以及非法交易等多重威胁,红海龟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
“我们不仅要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更要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让这起案件成为保护红海龟、守护海洋生态的有力司法回应。”法官深刻认识到,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对三名被告人的审判,更是对保护海洋生态和珍稀物种的一次重要宣示。
模式创举:“三位一体”的审判模式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象山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该院判决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为了确保赔偿金能够真正用于海洋生态修复,该院采用蓝碳认购机制,推动该笔赔偿金定向用于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现了“惩治—修复”的闭环。
“红海龟作为海洋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保护关乎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我们通过‘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的审判模式,不仅要惩罚犯罪行为,更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守护好我们的海洋家园。”该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金李东说道。
庭审当天,该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及协会代表等6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现场旁听庭审。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区等地300余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这场看得见的生态司法课,将法律惩戒、生态修复与公众教育融为一体,打造了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鲜活样本。
结案后,该院与海警、检察、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动,共同研究制定保护红海龟等珍稀物种的长效机制,形成了海洋环境“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裁判解析
守护红海龟 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在当今全球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与使命。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不仅关乎自然生态的平衡,更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象山法院在审理这起红海龟的案件中,以专业的审判、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保护这一珍贵的濒危物种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案中,承办法官深入研究我国海域海龟种群分布,同时以物种鉴定作为科学支撑,通过对比《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准确认定红海龟的保护等级。
红海龟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活体与死体均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无论是以活体或死体形态交易,若该交易行为未受法律制裁,将纵容非法捕猎行为,间接威胁到活体种群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死体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畴,可以准确评价行为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面覆盖和严格要求。同时,《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中,亦明确打击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法院将裁判规则与保护政策紧密衔接,以“源头打击”的司法导向遏制了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保护了红海龟的生存环境。
此外,红海龟作为海洋生态系统“旗舰物种”,其存活状况直接反映海洋健康度。法院考虑到当前红海龟生存现状与保护的紧迫性,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万元,用以对红海龟科研价值、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赔偿,将生态损害与经济赔偿有机结合,以经济手段推动生态保护责任的落实,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该案的公正审理,是法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积极作为的生动实践。它不仅为濒危红海龟的保护撑起了坚实的法律保护伞,也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希望全社会能够进一步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保护的良好氛围。法院也应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贡献法治力量。
专家点评
以新范式助力海洋生态保护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亚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象山法院在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积极践行这一理念,运用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并重,云端普法与多部门联动共治的新范式,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首先,刑事打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该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的犯罪行为,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强烈信号,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威慑作用。
其次,民事赔偿和生态修复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通过联动蓝碳认购机制,推动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确保赔偿金的有效使用,实现了对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从根本上维护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最后,云端普法与多部门联动促进了社会共治。该院通过共享法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了社会公众尤其是渔民群体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与海警、检察、环保部门积极联动,形成了保护海洋生态的强大合力,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象山法院的这一审判实践,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