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起“消费者因不满服务效果,要求情感咨询服务机构退费”的网络服务纠纷案件,近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的退费诉求被驳回。2022年3月,刚分手的刘某在网上看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咨询服务广告,遂添加其工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王博 陈木子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各种情感咨询类服务,动辄上万元的“挽回套餐”、承诺“百分之百有效”的导师,真的能帮助失恋者实现“破镜重圆”吗?
3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起“消费者因不满服务效果,要求情感咨询服务机构退费”的网络服务纠纷案件,近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的退费诉求被驳回。2022年3月,刚分手的刘某在网上看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咨询服务广告,遂添加其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并通过线上方式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情感服务合同》。
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数名情感导师向刘某提供情感建议,刘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3680元。在接受导师建议后,刘某采取给前女友送礼物等挽回手段,但并未实现复合目的。
2023年10月,刘某通过联系某文化传媒公司想要再次进行咨询。但因价款未协商一致,刘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履行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刘某遂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退还所有咨询费用。
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情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刘某主张某文化传媒公司承诺为其挽回女朋友,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4月8日届满到期,刘某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半的时间内不仅未提出异议,还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的情感导师进一步咨询,欲再次购买其服务。故刘某主张某文化传媒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不符合常理,缺乏依据,对于刘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情感咨询领域,消费者因服务效果未达预期引发的退费纠纷频发,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主张赔偿的权利,但实践中往往因为“服务主观性强”“合同条款模糊”等因素,难以支持全额退费。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情感咨询服务时,应优先考察机构资质与专业背景,签订合同时明确服务标准、退费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被“话术营销”诱导冲动消费。情感咨询市场的清明,终究要靠从业者的专业自觉与消费者的理性觉醒共同铸就。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