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规则、明确禁区、强化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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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18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压实审查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并针对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加大了纠治力度。

央广网北京3月18日消息(记者胡波)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18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压实审查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并针对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加大了纠治力度。这些举措将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源头上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发布会上表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智高说:“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实施办法针对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加大了纠治力度。

周智高介绍:“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反映较多,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又如,在大家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此外,实施办法注重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

周智高举例说:“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这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方面,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从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健全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三个方面,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

周智高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周智高表示:“实施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有权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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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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