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进出口检验合格证明红酒,江苏好记大酒店南京中华路分公司被罚没22100元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19 01:18 1

摘要:近日,一则处罚公告出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其内容为江苏好记大酒店南京中华路分公司因销售无进出口检验合格证明的某品牌红酒被处罚,罚没款合计22100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得知,在该案例中,一李姓消费者在该酒店吃饭时花1580元购买了10瓶某品牌进

近日,一则处罚公告出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其内容为江苏好记大酒店南京中华路分公司因销售无进出口检验合格证明的某品牌红酒被处罚,罚没款合计22100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得知,在该案例中,一李姓消费者在该酒店吃饭时花1580元购买了10瓶某品牌进口红酒,并发现该红酒未随附进出口报关单及卫生检验合格证明,遂向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最终该酒店因违规被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

图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截图

一则处罚公示,揭开知名酒店销售红酒违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发现,由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宁秦市监处罚〔2023〕03051号文件显示,江苏好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分公司因“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58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公示日期为2025年3月7日。

记者了解得知,登记为江苏好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分公司的酒店实为好记夫子庙店。经该公示内容显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酒店主要违法事实为当事人销售无进出口检验合格证明的某品牌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发后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较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2.罚款15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2100元,全部上缴国库。

图为举报人购买的红酒

举报人称酒喝了头晕,打售后电话竟然是空号

为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了该则案例中的举报人李先生。他告诉记者,在好记夫子庙店吃饭的时间比较早,一年多前,当时吃饭时随单购买了10瓶该酒店进口的干红葡萄酒,共计花费15800元,每瓶高达1580元。

“因为要开车,我吃饭时并没有喝酒。回家后开了一瓶尝了尝,发现喝后有点头晕。我看上面有售后电话,打过去竟然是空号。”李先生告诉记者,一般说来,该品牌进口红酒有中文标识,同时应该有相关的检验证明,这几瓶红酒上没有附带,且价格不菲的红酒竟然连售后电话都是空号,那说明这酒可能有问题。为此,他便向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按照李先生提供的红酒照片上的售后电话打过去,提示“你拨打的号码不正确。”李先生称,自己曾向好记大酒店索要该品类红酒进货的相关凭证,但对方未能提供。

记者查询发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很明显,好记大酒店中华路分公司未能按该规定执行,涉嫌存在违规。

图为举报人的消费凭证

好记酒店回应:被人设了局,现已从正规渠道进货

随后,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了江苏好记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名姓季的负责人回应记者称,她记得此事,该举报人是一名职业打假人,酒店的红酒事件是被人做了局。该工作人员称,事发后,酒店曾把同批次的红酒送到上海检测过,但结果并未被监管部门认可。不过,她承认该批某品牌红酒是从一个朋友处拿的货,确实存在疏忽,但已被处罚过了,目前公司的红酒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

记者发现,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从商超购买酒水,基本不查看相关的证明材料。那么,江苏好记大酒店从红酒销售商处进货后二次销售,是否需要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消费者展示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从中可以看到,这些证明材料需要“随附”,这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必须跟出售的商品搭在一起。

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同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显然,作为采购方的好记大酒店该分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要么对方没有,要么是没有履行查验义务。

那这种做法,又该如何认定呢?

南京一位专业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由此看来,好记大酒店没有就相关的进口红酒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明知”,处于不利地位。

“他打电话说请人吃饭,并一定要喝这个酒。”江苏好记大酒店的该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方举报到了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找酒店进行了调查;举报人后面也来找酒店谈过,大概是要15万,酒店拒绝了,并决定把饭钱及酒钱退还,其他的由监管部门处理。“通过这件事情,我们也加强内部管理了。”该名工作人员称。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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