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与小丽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大林所有,大林需按月支付补偿金给小丽,持续30年;为预防通货膨胀,以前一年的黄金均价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数额。5年后金价暴涨,大林拒绝重新核算,仍持续按原标准单方履行。小丽遂诉请大林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屋补偿款,她的诉讼请求
大林与小丽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大林所有,大林需按月支付补偿金给小丽,持续30年;为预防通货膨胀,以前一年的黄金均价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数额。5年后金价暴涨,大林拒绝重新核算,仍持续按原标准单方履行。小丽遂诉请大林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屋补偿款,她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大林在明知协议存在价格调整机制的情况下,既未主动履行重新核算义务,又在小丽主张权利后持续按原标准单方履行,该履行行为已超出合同履行宽限期的合理范畴,应当认定其构成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综合考量通胀补偿条款的设立目的、违约行为的持续性特征,以及剩余履行期限较长等因素,小丽主张一次性履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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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