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延安革命纪念馆可以看到一幅《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木刻图,作者是延安时期著名的革命艺术家古元。生动、形象地再现了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行署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审理婚姻纠纷时,进行司法调解的场景。
旗帜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光流逝,“马锡五审判方式”依然熠熠生辉
吴凡
《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木刻图。延安革命纪念馆 供图
在延安革命纪念馆可以看到一幅《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木刻图,作者是延安时期著名的革命艺术家古元。生动、形象地再现了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行署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审理婚姻纠纷时,进行司法调解的场景。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透过这幅木刻图,记者探寻陕甘宁边区时期革命根据地司法审判的动人故事。
与群众打成一片
马锡五办理案件有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现场的特点,封捧儿与张柏婚姻纠纷案是马锡五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封彦贵多年前将女儿封捧儿许配给张金才的儿子张柏,后来为了多得“聘礼”又将女儿另许他人(实为买卖婚姻),于是张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里,县里判封、张两人婚姻无效,张金才受罚,封捧儿不服将婚姻判为无效,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
1943年,封捧儿找到时任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提出上诉。于是马锡五一行人来到华池县,在找区、乡干部及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改判封捧儿与张柏婚姻自主有效。
陇东分庭推事(相当于现代法院的审判员)石静山的女儿石磊提起马锡五,印象最深的也是这个案件。后来,石磊曾探望封捧儿(后改名封芝琴)老人,老人看到石磊说:“你和你父亲石推事长得好像,看到你就想起当年我的案子,当年多亏了马庭长和石推事,是他们认真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公正办案,才有了我和老伴今天的幸福生活。”
与马锡五在法院共事过的书记长高桐的后人高一庞回忆,以前总是听父亲讲在延安的故事,其中提到最多的人就是马锡五。父亲曾跟他讲,由于物资紧缺,边区开展了大生产运动,马锡五在运盐的活动中,每到一处休息地,都会向当地群众了解社会情况,作调查研究,和百姓们打成一片。
改进司法制度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中介绍,1937年7月至1950年1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艰苦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一整套新的法律体系。
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马锡五在1954年12月《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中说:“审讯案件,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办法,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是区别人民司法机关与一切反动的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志。”
边区各级法院、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为保护边区人民的各项权利、打击反革命和各种刑事犯罪、调解民间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工农业生产、巩固民主政权、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新和发展
在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还可以看到毛泽东同志接见马锡五的照片。“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民为中心,毛泽东同志曾为马锡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时光流逝,“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依然熠熠生辉。
延安是革命圣地,有许多革命旧址、革命文物。2023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革命文物保护巡回法庭成立。这使革命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文化和革命遗产的保护传承,有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革命文物保护巡回法庭法官杨慧琴说:“法庭践行着‘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多案件都要到实地调查,办完案件后要进行回访。遇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会进行巡回审判。”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延安精神在延安的山山峁峁都留有印记。延安游人如织,一批批参观者怀着崇敬的心情,从四面八方汇集到这里,回望峥嵘岁月,感悟延安精神的力量。
记者斯特朗对话马锡五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是美国进步女记者、作家,1946年,斯特朗第五次到中国访问,并第一次走进中国革命圣地延安。在这次访问中,她采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者——马锡五。
斯特朗: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马锡五:我们的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不是现在才有的,它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随着革命政权的建立而产生的,是在摧毁地主买办阶级反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按照党的革命纲领和方针政策,不断总结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对巩固革命政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斯特朗:你们废止了肉刑,又严禁逼供,那依靠什么使犯人招供呢?
马锡五:依靠政治,依靠群众,依靠调查,依靠证据,依靠党的政策。
斯特朗:“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马锡五:这不是我的方式,是群众的方式,是群众智慧的结果。我只是依靠了群众,走了群众路线。要说这是一种审判方式的话,我认为它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二是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查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三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总而言之,开“民衙”不开“官衙”。
(杨正发 提供)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进步的理念引领社会
吴凡
延安是中国革命的圣地,这里培育形成了伟大的延安精神,孕育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典型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记者采访到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
记者:马教授您好,您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有哪些?
马成:毛泽东同志为马锡五的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形象阐释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它绝不应是简单地、机械地复制粘贴,而是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中“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习仲勋同志说的“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这三点蕴含的理念是高度统一的,这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记者:在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如何保护人民权利?
马成:“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那时就体现了先进性和创造性。当时的中国法制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在婚姻、土地等诸多领域,传统习俗、习惯的封建落后的影响还是非常大,“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考虑到抗战军民的合法利益,不是无原则地迁就落后的习俗,而是在以进步的理念引领社会。
记者:西北政法大学在筹备“马锡五审判方式”展馆,请您介绍一下展馆的整体情况以及展馆筹备有哪些最新进展?设立该展馆有哪些现实意义?
马成:西北政法大学正在筹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教育展厅”,位于我校雁塔校区,预计9月中旬正式投入使用。布展主要围绕着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等内容展开。该展厅启用后,将成为学校重要的育人载体和红色法治文化的传播阵地,也将会成为机关学校,特别是政法部门开展政治学习、法治教育、主题党日等活动的重要实践教学场所。
发扬民主 保障人权
记者:闫继勇 | 通讯员:陈学亮 万晓岩
《人权保障条例》。万晓岩 摄
1940年11月11日,代表山东抗日根据地民意的立法机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人权保障条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布的第一部人权保障条例。这个光辉文献,全文发表在1940年12月的《大众日报》上,后被收录到《世界人权约法总览》。
85年后,在沂南县青驼镇的山东省战工会纪念馆里,这部《人权保障条例》透过历史的烟尘,依然闪烁出耀眼的民主和法治光芒。
《人权保障条例》共12条,规定了人民群众享有四项权利和四大自由,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同时,对国家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捕和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第九条规定:“凡经判处死刑之罪犯,非经主任公署批准后不得执行,若无主任公署之地区,须得专员公署之批准,县政府不得迳行执行。”
“这些条款即使放在法治健全的今天,仍然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清晰地呈现了红色法治精神的生生不息和赓续传承。”山东省战工会纪念馆馆长范智勇说。
在那个战火纷飞的抗战形势下,这样一部《人权保障条例》是如何诞生的?通过范智勇的介绍,历史的背景逐渐浮现——
1940年9月2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整饬司法,保障人民一切抗日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武装之完全自由”。根据这一指导方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秘书长李竹如受命组织起草了《人权保障条例》。
范智勇说:“倾听群众的呼声,保障群众的权益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党和人民群众都是血肉相连的。”
《人权保障条例》依据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战法令制定,主旨为发扬民主、保障人民权利。《人权保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印证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形成了依法施政、民主施政的传统,具有一以贯之的人民性。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贯穿到今天的司法理念。如今,沂南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红嫂”法官工作站,联合妇联、社区等部门,以案释法,打造“无讼社区”“无讼村庄”,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心坎上,受到了辖区群众的好评。沂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慧说:“‘红嫂精神’是流淌在我们血液里的红色基因,是我们做好审判工作、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强大精神支柱。”
《新四军无为县保障人权条例》——
皖江抗日根据地首部专门人权法规
1941年9月26日,新四军在皖江抗日根据地颁布的《新四军无为县保障人权条例》,是华中敌后政权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该条例以保障抗战军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为核心,确立法律平等原则,并建立参议会立法与区法院司法体系,规范逮捕程序以防止滥权。其特色在于将人权保障与战时动员相结合,如明确保护“抗日武装自由”等特殊权利。(见习记者 姚瀚 整理;安徽高院 供图)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工商业条例》——
将人权保障与经济政策相结合的特色法规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工商业条例》是1941年淮北抗日根据地建立初期颁布的重要法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执政中兼顾革命动员与法制建设的实践创新。该条例以“三三制”政权结构为政治基础,明确保障抗战军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及经营自由,规定对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对农民保障交租交息,同时严禁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作为华中抗日根据地首批综合性人权立法,该条例不仅为淮北地区军民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当今的民生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参照。(见习记者 姚瀚 整理)
《盐阜区行政公署保障人权暂行条例》——
探索保障人民民主权益路径的重要法规
1941年9月,苏北抗日根据地成立盐阜区行政公署。1942年3月,盐阜区政府颁布《盐阜区行政公署保障人权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本区公民不分阶层、党派、性别、年龄、职业及宗教信仰,其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并享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移的自由。”《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四军及其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府在艰苦卓绝的斗争环境中,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大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谭翔文 整理;江苏省档案馆 供图)
传 承
把群众路线融入到便民利民为民诉讼服务中
——访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群
记者:刘辉
记者:浅谈一下,延安时期“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刘群:延安作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在地,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早期实践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此培育形成并写入党章,成为边区稳定发展和凝聚民心的根本所在。具体到法治实践中,边区政府始终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受益”为根本标准,将法律的强制性与人民性有机统一,形成了一套扎根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司法传统,为新中国司法和制度奠定了人民性根基。这一时期诞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有机结合的实践典范,其蕴含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内涵,时至今日依然历久弥新、意义深远。
记者:延安法院是如何传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优良司法传统的?
刘群:延安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祥地,大力传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动其焕发出新的时代价值,全市法院使命在肩、责无旁贷。围绕推动“马锡五审判方式”创新发展、创造性转变,我们通过大力开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积极探索其创新运用的实践路径,通过专题调研和主题研讨,科学论证建设“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官的思路和标准,最终发展形成“突出政治忠诚、实施‘三项机制’、做到‘三个突出’、得到‘三个认同’”的“1333”评价指引体系,并将其具体化为“学习马锡五,做好传承人,作风争一流,工作争头部”的“学做双争”实践活动。活动推进以来,全市法院干警坚持把人民底色彰显在每一件法理情兼具的裁判中,把群众路线融入到便民、利民、为民的诉讼服务举措中,判决、调解的案件质效大幅提升,展现出优良司法作风,涌现出大量优秀事迹,赢得广泛社会认同,用实际行动在这片红色沃土上谱写新时代法院践行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新华章。
沂蒙精神红色基因是司法为民的强大动力
——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海舰
记者:闫继勇 | 通讯员:陈学亮
记者: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山东抗日根据地在法制建设上有哪些创举?
朱海舰:烽火岁月,山东抗日根据地在法制建设方面有很多创举。其中,1940年根据地公布的《人权保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实施的第一部人权保障条例。此后,根据地还相继颁布施行了《改进司法工作纲要》《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地方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使山东抗日根据地逐步建立起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富有新民主主义特色的司法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集中呈现。
记者:这些文件最鲜明的特色是什么?
朱海舰:这些文件最鲜明的特色是充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和革命实践的源远流长。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我们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记者:作为根据地所在地法院,如何更好传承法治精神,做好当前人民法院工作?
朱海舰:“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沂蒙精神,是流淌在沂蒙人民血液里的红色基因,也是临沂法院司法为民的强大动力。近年来,临沂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始终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综治中心建设,履行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责,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新担当推动新发展。树牢“小案不小办”理念,以“如我在诉”意识妥善办理好每一起民生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见习编辑:肖雅雯 | 见习美编:武凡熙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