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宽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的要求,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调整如下:
最新消息
放宽户籍限制
优化医保待遇
厦门医保再推暖心参保政策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宽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的要求,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下列人员依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及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父母、配偶
(三)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二、当年度已参加异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对于跨区域流动的参保人,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
三、居民医保年度即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含待遇等待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根据国家和省参保长效机制确定。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新年度1月1日前可申请退费;1月1日后(含)缴费的不予退费。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放宽参保户籍限制
健康守护更贴心
自2025年9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若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只需凭我市有效居住证,即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标准和医保待遇,真正实现“家人在哪,保障就在哪”。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我市已放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以及已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支持包括新业态劳动者在内的在厦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职工医保同等待遇。
实施待遇倾斜政策
学子保障更安心
一方面,我市高校连续参保的大学新生,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当年9月1日延续至次年12月31日,覆盖入学过渡期。
举个例子,小张此前一直在外省参加居民医保,今年高考被我市某大学录取,若今年9月参加2026年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可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
另一方面,所有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时,不设“起付线”。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跨省异地就医一次备案长期有效,报销比例不降低,且在就医地和厦门均可享受医保待遇,切实为学子求学保驾护航。
按时参保无待遇等待期
长效机制更公平
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参保长效机制文件规定,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存在至少3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费用不报销。
同时,为避免重复参保,对于当年度已在异地缴居民医保费的,不再办理同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保人在厦就医需求可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形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含待遇等待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与参保缴费情况相关,请居民及时参保缴费,避免待遇受影响。在集中缴费期已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新年度1月1日前可申请停保退费,1月1日后不予退费。
温馨提醒
来源:时事评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