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移动互联网时代,许多人都习惯于在社交平台上随手拍摄转发短视频。特别是其中一些涉及儿童的可爱和搞笑瞬间,常常能获得超高的关注和流量。然而,需要提醒的是,这样不经意地转发带有未成年人的视频很有可能涉及侵权。
移动互联网时代,许多人都习惯于在社交平台上随手拍摄转发短视频。特别是其中一些涉及儿童的可爱和搞笑瞬间,常常能获得超高的关注和流量。然而,需要提醒的是,这样不经意地转发带有未成年人的视频很有可能涉及侵权。
近日
成都李女士
因为上传了一则带有儿童的视频
惹上了官司
这则记录女童在家中发火摔打物品的短视频经转发配文,短短两天内就迅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获得了超过30万的点赞量。
在短视频平台上第一个发布这段视频的李女士称,她是从小女孩舅舅的朋友圈当中看到了这样一段视频分享,觉得有趣,便随手发布在了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账号中,并配文“这么小就这么叛逆,脾气太暴躁”,没想到,视频经各大自媒体转载,火了。
视频获得大量流量,但是评论区却充斥着不少对女童的负面评价。接到视频中小女孩监护人的投诉,短视频平台在第二天将该视频下架处理。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金旭:在网络的转载和分享评论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批评的声音。有一些评论比较尖锐和刺耳,对本案中这个未成年小女孩的家长来说,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女童监护人于是将视频发布者李女士及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以侵犯女童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道歉及赔偿。
侵犯肖像权
视频上传者被判道歉及赔偿
这样的行为
是否侵犯了原告小女孩的
肖像权和名誉权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被告李女士发布的视频含有原告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原告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金旭:本案中,李某将未成年人的视频没有经过面部的打码和处理,直接在社交平台上公布。在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下,显然构成了对于郑某肖像权的侵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庭认为:
●结合视频来看,配文内容基本来源于视频,表述上虽有批评之意,但遣词用句整体较为中性,不构成对郑某名誉的侵权。
●短视频平台在收到案涉未成年人监护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案涉视频,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未成年人肖像权使用
需经过监护人同意
法官提醒
幼儿题材容易吸引大众眼球
网络用户发布和转载
含有未成年人肖像视频时
需更加审慎
避免肖像公开产生的“数字痕迹”
对未成年人造成潜在伤害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金旭:一旦把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上传到网上,特别是育儿、未成年、教养等热点话题,它是自带流量的。一旦上传,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转、不可控制的影响。就像本案中李某上传了视频,导致广大网友对于未成年人批评的声音,包括对于家庭教养的质疑,都是李某在上传的那一刻所始料未及的。
法官提醒
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未成年人的肖像或者对其进行不适当的评价,可能会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权益,还会对其身心带来伤害。如果视频上传并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即使是非营利的目的,也会涉嫌侵犯到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在上传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时,一定要考虑核心的两点: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