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受案数涨幅第一,怎么看?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7 19:59 1

摘要:近日,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重点指出2024年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9353人,同比上升9.6%;其中,全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罪33805人,受理案件数的涨幅排在首位,高达110%,相当于案件数量翻了一倍还多。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所执行主任

吴单:广强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秘书长

关键词:注册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

近日,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重点指出2024年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9353人,同比上升9.6%;其中,全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罪33805人,受理案件数的涨幅排在首位,高达110%,相当于案件数量翻了一倍还多。

从案件类型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主,侵犯著作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量增长较快。此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趋势明显,一部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进而转为行政案件处理。

总体来看,随着我国在科技行业、文化产业、新兴商业领域的崛起,对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将显著提升,司法机关在未来一段时间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置态度必然是整体从严。

知识产权犯罪的类罪体系

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至第220条),共分为四大类,包括8个具体罪名:

(1)商标类: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2)著作权类: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3)专利类: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4)商业秘密类: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从类罪设置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共八节,《刑法》将知识产品犯罪(第七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走私罪(第二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八节)等类罪并列,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核心要素的定位。

知识产权犯罪的类罪逻辑

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细分类别设置,体现了立法者在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和市场秩序法益上的侧重。

(1)商标类犯罪

商标权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注册商标的申请和应用。实务中,涉商标类犯罪活动也呈现出一定的“行业性”特征: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作为工具端,是上游,为假冒注册商标活动提供伪造标牌、包装等物质基础;

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为生产端,是商标类犯罪的核心环节,其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乃至犯罪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流通端,是下游,主要作用是完成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流通。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进行全链条式打击,但在商标相似性、同一种商品、平行进口、直播连带责任等方面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2)著作权类犯罪

随着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的兴起,著作权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成为新的课题。据《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统计,2024年全年起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2090人,同比上升27.4%。显然,针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市场热度高、作品类型新的重点领域,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电子图书、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等数字作品和剧本杀、文创产品、网络题库等新型作品,司法机关也正在持续加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立法逻辑上,著作权类罪名的设置采用“创作-传播”二元规制模式:侵犯著作权罪侧重保护创作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打击传播链。

实务中,侵犯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往往容易与非法经营罪出现竞合,既要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要参照两高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在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违法所得等构成要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不少争议。

(3)专利类犯罪

从统计数据来看,专利类犯罪的案发量占比很低,不足知识产权犯罪总量的3%,多涉及医疗器械、电子设备等高精产业,技术门槛较高,且与民商领域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存在交叉。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当前仅设置了“假冒专利罪”单一罪名,并且将该类涉案行为的构成要件限定于“假冒”而非“侵权”,一方面体现了立法者侧重保护国家专利制度管理秩序而非专利权本身,另一方面也为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做好区分。

(4)商业秘密类犯罪

据《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统计,2024年全年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20人,同比上升34.2%。可见,随着我国高水平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新一代通信技术、人工智能、芯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正在大幅提升。

在2020年之前,商业秘密类犯罪也仅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一罪名,侧重保护企业合法商业权益。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从七年改为十年,将“电子侵入”作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新增手段,同时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此外,另行增加了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体现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法益保护的全球化视野。

实务中,“商业秘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现行刑法删去了相关定义,而将之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业部门法去界定,避免“一刀切”,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但是,有关“非公知性”鉴定标准、企业损失计算的“成本说”与“价值说”争议、电子数据的认定等问题仍然是办理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的疑难点。

结语

随着我国在科技行业、文化产业、智能化技术、新兴商业领域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也从传统的快消品和制造业延伸到上述领域,是我国经济犯罪领域最重要的类罪之一。这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涉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将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治理和打击对象。

因此,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主体有必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优化经营模式,完善合规机制,尤其要避免在注册商标、版权著作权、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出现违法情形,以免陷入刑事风险。

来源:广强经济犯罪辩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