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治报·理论》丨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立法优化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7 18:57 1

摘要:作为全国传统村落分布最密集、保存最完整的地区之一,近年来贵州省已经成为全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法治化工作的“先行者”,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典型经验。2017年出台的《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是全国首部针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全国首例传统村落保护

作为全国传统村落分布最密集、保存最完整的地区之一,近年来贵州省已经成为全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法治化工作的“先行者”,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典型经验。2017年出台的《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是全国首部针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全国首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和全国首份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均出自贵州。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以《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为代表的地方性法规局限性日益显现。本文结合现有法规来审视目前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面临的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为学术界深入研究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法治化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一、现有法规条件下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面临的难点问题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显现出部分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传统建筑风貌保护的技术层面,也关系到产业发展的路径选择,更反映出村落治理机制方面的矛盾。

1.传统村落风貌破坏难以遏止

现行《条例》对“传统建筑”的定义过于笼统,将文物建筑和其他历史建筑统一概括,忽视了传统民居的发展演进特点,且与《物权法》赋予的私有财产处置权存在冲突,严重影响了法规的可操作性。贵州省民族村落的传统民居多为木质结构,在耐久性、使用便利性和防火性等方面不及现代建筑。由于木材成本上升、采伐手续烦琐,加之村民普遍认为“小洋楼”才代表现代化,大量传统民居被改造或重建,与传统建筑风貌格格不入的砖混房、瓷砖外立面、彩钢瓦、铝合金窗等遍布当前的传统村落之中。

2.传统文化技艺传承可能断层

虽然《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2024年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均明确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对其传播活动的扶持,但现实最大的挑战在于缺乏愿意学习传统文化和技艺的年轻人。随着城镇化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外流,即使是已入选国家级传统村落的地区,村民们仍普遍希望年轻人到城市发展。年轻一代已被现代生活方式同化,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导致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传承链条有断裂风险。

3.发展模式趋同化严重

贵州省传统村落量大面广,各村落地理条件、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方面各具特色,但大多数地方都将“争取资金、发展旅游”作为主要发展思路。无论是《条例》还是《贵州省传统村落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产业发展方面仅强调特色农业和旅游产业,导致传统村落缺乏系统性的保护发展思路和精细化的分类管理机制。许多地方投入的资金和资源未统筹考虑自身的产业定位、空间协同和基础设施规建等因素,导致配套设施闲置,实际利用效率偏低。

4.村民主体性弱化和社会参与不足

《条例》虽然强调“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但实践中基层政府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中的平衡。一些地方过分依赖项目资金推动发展,将“争取项目的能力”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反而削弱了村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条例》有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表述将社会参与的方式局限于资本投入,缺乏对村落主体和社会力量的引导和培育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期待中的多元共治局面。

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立法优化路径

在新发展阶段,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已不再是单一的文化保护工作,而是与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必须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全局,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村落内生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新路径。对于贵州这样的传统村落大省而言,更需要在现有法规框架下,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1.完善建筑保护制度

为增强对传统村落建筑风貌的保护力度和效果,建议修订《条例》时重新界定“传统建筑”的定义范畴,将其分为三类进行差异化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类建筑需严格遵循文物保护法要求;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应着重保持原真性;一般性传统民居建筑则重点把控外观与传统风貌的协调性,在内部功能改造方面赋予较大自主空间。在技术支持方面,法规应当支持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持平台,组建规划、建筑、景观等领域的专家团队,研发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建造工艺。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传统建筑修缮技术指导中心,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传统建材储备库,简化采购流程;组建工匠人才库,培养专业修缮队伍。在经济支持方面,法规应细化补偿标准和程序。一方面对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进行修缮的建筑提供直接补助,另一方面实施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在项目资金分配时优先支持保护成效显著的村民并设立专项保护发展基金。

2.构建多层次传承体系

针对当前贵州省传统村落文化传承后继乏人、传统技艺面临失传的困境,亟需从制度层面构建更加完善的传承体系。建议在法规中明确建立“师徒传承+学校教育+社会培训”的复合型传承机制。完善传统师徒传承模式,明确传承人责任义务;支持与职业院校合作,将传统技艺纳入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扩大传承群体。同时建立传统文化进校园机制,培养青少年文化认同感。在激励保障方面,法规应支持设立专项奖学金,制定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建立技艺等级认证制度,同时将青年传承人纳入职业技能人才保障体系。在市场价值转化方面,支持传统工艺与现代设计融合创新,开发文创产品,建立营销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建立科学分类管理制度

为改善当前贵州省传统村落产业趋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在法规层面明确分类管理和科学规划要求。建议依据资源禀赋将传统村落划分为文物建筑型、民族风情型、山水风光型、历史文化型、农林资源型和复合型等类别,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其中,文物建筑型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和历史建筑;民族风情型注重整体保护和非遗传承;山水风光型突出生态保护和康养产业;历史文化型打造主题游览线路;农林资源型发展生态农业;复合型则需统筹多种资源优势。在空间布局方面,一方面要按照资源禀赋组建产业联盟,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建立区域品牌体系,另一方面要划定功能分区,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同时建立区域合作机制,避免重复建设。

4.完善多元参与机制

针对当前贵州省传统村落村民主体性弱化、社会参与不足等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强化村民主体地位,完善多元参与机制。在法治框架建设方面,应当明确赋予村民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常态化议事协商制度,将保护要求融入村规民约并建立科学的村民参与评价机制。在利益联结机制方面,法规应重点支持重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资源,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同时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创业扶持机制。在多元主体参与方面,一要优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二要明确各类主体参与的权责边界,三要构建融合机制,促进社会资源深度融入,四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开发项目。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有望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多元主体的有效协同。

(本文系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青年课题《民国以来贵州的乡村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熊敏系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黄孝慧系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副教授)

来源: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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