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优化消费法治环境,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8个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化解、网购食品安全保护、二手车消费欺诈、展销会订购家具维权、民宿游客隐私保障等问题。希望通
为优化消费法治环境,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8个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化解、网购食品安全保护、二手车消费欺诈、展销会订购家具维权、民宿游客隐私保障等问题。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以案释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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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示范诉讼+司法建议”联动化解预付式消费群体纠纷
一一袁某、高某等183人与王某服务合同纠纷
2
购买者“知假买假”,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确定惩罚性赔偿
一一何某诉某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一分钱网购零食运输变质,350元和解彰显维权力量
一一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4
职业代购人网售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一张某诉李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王某、杜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6
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销售“泡水车”属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一周某诉某中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
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即使展销会结束亦可向举办者索赔
一一伍某与某展览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8
消费者入住民宿被偷拍,民宿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舒某、胡某诉权某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一】
“支持起诉+示范诉讼+司法建议”联动化解预付式消费群体纠纷
——袁某、高某等183人与王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袁某、高某等183人与王某经营的美容护肤中心建立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约定预充值后服务,并办理预付消费卡。2024年3月,王某关闭门店,并先后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导致袁某、高某等183人无法继续接受美容服务。袁某、高某等人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返还预付卡未用金额,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袁某、高某等人遂向属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属地消委会)投诉。属地消委会在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袁某、高某2人先行提起诉讼,诉请王某返还预付卡未用金额。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经营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经办案法官释法说理,袁某、高某与王某首先达成分期返还预付卡未用金额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审理法院联动属地消委会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分期返款、实物折抵、第三方承接服务,并促成其余的181名消费者通过非诉方式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实现权益救济。
典型意义
近年来,美容美发、早教兴趣班等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关门“跑路”现象频发,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该批预付式消费纠纷进入立案环节后,人民法院靠前指导,由属地消委会选取典型个案支持起诉,在其解决消费领域纠纷专业性的基础上加持司法权威性,以示范诉讼作为化解纠纷司法样本,提供阶梯式调解方案共同推动其余181起群体性消费纠纷一揽子化解。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属地商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健全预付卡监管,引导和规范美容、教培等行业预付卡发行、使用。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预警”,由“单边管理”升级为“多边共治”。本案的处理形成“个案调解-类案指引-行业治理”闭环模式,前端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消委会维权、中端联动司法形成化解合力、后端参与社会治理规范行业行为,彰显了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效应,对同类群体性消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具有引导示范意义。
【案例二】
购买者“知假买假”,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确定惩罚性赔偿
——何某诉某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何某在某商贸公司发现货架上的某类皮蛋未标明生产日期,遂购买该皮蛋26盒。前述皮蛋系某蛋业公司生产,规格为10枚装/盒,每盒皮蛋使用塑料包装盒包装并贴有标签,标签标明配料、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保质期、产地等。其中,2盒皮蛋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为“9个月”,其余24盒皮蛋未标明生产日期。何某认为某蛋业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起诉请求某蛋业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庭审中,何某自述其明知所购买的皮蛋存在标签问题,系出于监督商家的目的,一次性购买了货架上的所有皮蛋。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蛋业公司生产的案涉皮蛋属于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何某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其有权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综合考量何某购买案涉皮蛋26盒共计260枚,数量较大,其购买皮蛋目的系监督商家经营,与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不同,故酌情认定10盒皮蛋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某蛋业公司向何某支付10盒皮蛋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民生热议的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行为予以规制。本案判决时间在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判决契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通过购买者自认购买目的为监督商家经营,且其在重庆范围内存在多起类似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认定购买者何某“知假买假”的事实。同时,法院将“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融入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皮蛋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购买者购买目的等因素,以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认定“假一赔十”金额。本案判决亮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态度,厘清了“知假买假”的合法边界,树立了诚信维权、依法维权的价值导向。
【案例三】
一分钱网购零食运输变质,350元和解彰显维权力量
——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抖音平台在某食品公司的极低价商品秒杀活动中抢购50包嫩豆腐零食,商品原价为5.99元,叠加平台及商家促销优惠后实际支付一分钱。某食品公司于5月16日发货时未按大豆蛋白制品贮存、运输标准配送,运输途经地区气温较高。5月18日,刘某签收后发现5包嫩豆腐零食已出现明显变质、融袋现象,伴有异味。刘某认为该批嫩豆腐零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与商家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退还其货款0.01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食品公司以出厂检验合格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即使赔偿也仅应赔偿实际支付价款十倍即0.1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嫩豆腐零食系易变质大豆蛋白类食品,其外包装上标有“置于阴凉通风处贮存或冷藏”。某食品公司于气温较高月份仅用塑封打包及普通快递方式运送案涉食品,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中关于食品运输的规定,亦不符合大豆蛋白制品的行业运输标准。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某食品公司当庭向刘某支付赔偿款35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即时零售、直播带货走入生活,但其催生的低价促销中暗藏食品安全隐患。实际交易中,商家常以“特价商品概不退还”推卸责任。该起“一分钱秒杀”案打破了“低价免责”的认知误区,明确了即便商家零利润甚至亏本经营,若采用不符合运输标准的方式导致食品变质,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需对食品安全承担责任。本案激活“小额维权”法治功能,消费者基于一分钱交易成功主张350元赔偿,突破传统“损失填平”观点,精准诠释惩罚性赔偿制度要义,有效激发小额消费购买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人民法院采用“释法明理+诉中调解”多元解纷机制,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共同营造高品质消费环境。
【案例四】
职业代购人网售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张某诉李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长期通过微信平台从事保健食品和养生产品的推介、经营。2024年7月,张某为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从李某处代购品牌名为“卡图巴”的保健食品6盒,支付价款1000元。张某收货后服用该产品,出现剧烈心悸、头痛等不良反应。2024年9月,张某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样本中检出“他达拉非”药物成分。张某认为其购买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遂请求李某退还产品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以代购为业,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微商产品经营活动,属于职业代购人。张某因个人生活消费需要,从微商李某处网购产品,属于消费者。李某在销售过程中虽强调产品具有增强体质等保健功能,但未作出可以治疗疾病及功能主治的承诺,案涉产品“卡图巴”属于保健食品,非药品。经检验,李某代购的保健食品“卡图巴”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他达拉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法院调解,李某当庭向张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委托代购保健食品、养生产品的消费业态越来越普遍。本案中,职业代购人李某受购买者张某委托代购的保健食品“卡图巴”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李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应当认定其明知张某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购买者张某有权要求以代购为业的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经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机制调解结案后,办案法官依托全市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移送联络员机制,向属地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精准移送违法线索,堵住消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监管“漏洞”,合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王某、杜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自2022年2月以来,王某、杜某明知是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彪马、斐乐、始祖鸟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仍从案外人关某处购进并销售。二人共同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往重庆市巴南区、璧山区、渝北区和四川省邻水县等地区。2024年7月,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杜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杜某以获利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王某、杜某以非品牌服装冒充品牌服装进行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王某、杜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本案消费者涉及川渝多个地区,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提起公益诉讼,有效解决了消费者较为分散、维权难的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对服装行业从业者具有警示作用,经营者应当意识到消费欺诈行为可能面临公益诉讼,从而倒逼经营者注重合规经营。本案系川渝携手维权的典型案例,为川渝两地司法机关、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展现了区域协同治理的新思路,有助于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及市场环境。
【案例六】
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销售“泡水车”属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周某诉某中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中介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和销售等业务的公司。周某于网络平台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台二手车销售推介视频,视频中该公司表示该车非“泡水车”。2022年6月30日,周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车辆收购(买卖)协议》。车辆交付后,周某发现座椅有生锈痕迹,经询问某保险公司得知2022年6月3日案涉车辆发生“进水,本车损”事故。某中介公司对此事故予以否认。经检测,案涉车辆系泡水车。周某遂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某中介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仅支持周某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周某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在案涉车辆宣传、试车、协商价格、签订合同、提车等一系列过程中,均未将车辆泡水情况如实告知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某中介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周某有权要求其“退车退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遂改判支持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对汽车消费的理性化、个性化和环保意识的提升,二手车消费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汽车消费方式。二手车经营者在交易时,应当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重要信息,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因泡水事故进行过重大维修的情况,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判决对二手车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坚决说“不”,引导二手车交易经营者积极主动披露二手车信息,有利于净化二手车市场环境。同时,也提醒二手车消费者于购车时仔细查看、了解车辆重要信息,避免消费纠纷,获得满意的购车体验。
【案例七】
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即使展销会结束亦可向举办者索赔
——伍某与某展览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8日至10日,某展览公司在重庆市南坪会展中心举办世纪家博会。9月8日,该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参展合同,约定某家具公司在世纪家博会租赁展位销售商品,展位费、广告费1.5万元,另缴纳1万元产品质量保证金。9月9日,伍某在世纪家博会上某家具公司所处柜台,以1.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餐桌等家具,约定交货期限最长三个月。同年12月,伍某要求某家具公司供货,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向某展览公司反映情况。后某展览公司告知伍某,某家具公司在重庆的门店都已处于关闭状态。之后,伍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展览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展览公司赔偿伍某货款损失及利息,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参与是举办者能够吸引参展商并获取收益的重要因素,举办者因消费者受益,即应承担起保护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对部分柜台经营者的违约行为缺乏有效维权措施,而举办者可通过事先收取保证金制约柜台经营者,其向消费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后可向柜台经营者追偿,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伴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展销会基于其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集约化消费需求的功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展销会时间短、参展人员不固定,当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时,展销会可能已经结束,难以找到柜台经营者请求赔偿。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举办者择一主张赔偿。本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不仅解除了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维权的后顾之忧,也反向督促、引导举办者对柜台经营者加强管理。
【案例八】
消费者入住民宿被偷拍,民宿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舒某、胡某诉权某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至3日,舒某与女友胡某入住权某经营的某主题民宿。2024年8月,舒某发现自己与女友胡某在该民宿内的不雅视频经剪辑后被发布到境外网站。舒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该民宿经过重新装修,未发现隐藏摄像头,也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此后,舒某、胡某出现情绪低落、精神紧张等症状,并多次到医院就诊。舒某、胡某遂起诉请求权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舒某、胡某入住权某经营的民宿,权某为两人提供住宿服务,双方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权某作为民宿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消费者入住前和退房后对房间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以使用专业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以保证民宿客房内没有被安装偷窥、偷拍、偷听等设备。权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上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舒某、胡某入住期间被偷拍不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损害了舒某、胡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权某同意对舒某、胡某进行赔偿,并当庭兑付赔偿款项。
典型意义
随着旅游市场持续活跃,民宿业迅速发展,为游客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捷的住宿选择。但是,部分民宿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在住宿期间被偷拍盗摄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民宿经营者疏于对其民宿客房的全面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发现他人在客房内安装的摄像头,导致舒某、胡某被拍摄不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对两人造成了损害。审理法院依法释明民宿经营者存在的问题,促成民宿经营者当庭支付赔偿款,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也督促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采取防范、制止偷拍盗摄的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安心的住宿环境。
编辑:石袁媛
审核:杨磊磊
从街巷到商圈,忠县法院的“3·15”法治地图这样点亮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