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银川市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4 19:19 1

摘要: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凝聚合力,首次联合发布《银川市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也是深化司法与

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凝聚合力,首次联合发布《银川市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也是深化司法与行政协同联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的创新举措。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六个辖区法院近五年审判的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案件,涵盖网络购物、食品安全、宠物消费、虚假宣传等民生热点领域,通过以案释法明晰裁判规则、警示经营行为、指引维权路径,旨在实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法治引领,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权利边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二是强化协同共治,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标准衔接、效能叠加,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三是强化普法实效,以群众“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生动案例,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

案例一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诉胡某、白某、杨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白某、胡某、杨某三人到内蒙古某牛场,看到牛场内部分牛状态异常,在没有产地证及检验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后偷运至屠宰场将五头牛陆续处理并向牛肉批发店和个人分别出售,导致五名消费者因接触涉疫牛肉及副产品被确诊为皮肤炭疽。经检测,上述牛肉及副产品中均含有炭疽芽孢杆菌。永宁法院认定白某、胡某、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银川中院认定三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白某、胡某、杨某连带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6192元、无害化处理费用24690.5元,并在宁夏区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虽然已被判处刑罚,但其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三被告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在媒体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该案件的审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办案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网络直播间夸大宣传效果,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消费者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张某与某珠宝直播间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支付20万元用于在某珠宝直播间购买冰蓝刚翡翠手镯毛坯并进行加工。双方签订《定制确认书》对于翡翠种水、加工尺寸、退换货进行了约定。收到手镯后张某认为该手镯的品质、光感与双方约定不一致,故诉至法院。银川中院认定某珠宝直播间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网络直播时宣传质量,判决解除张某与某珠宝直播间之间的买卖合同,某珠宝直播间退还张某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购物凭借其直观性、互动性迅速崛起,但随之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高价购入翡翠毛料并委托加工,因成品与宣传不符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表明,直播间作为新型营销场景,主播及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展示构成合同要约,若存在虚构品质、夸大效果等行为,即构成违约,更甚者可能涉嫌欺诈。此类案件判决结果能倒逼直播从业者摒弃“流量至上”的短期逐利思维,要求商家履行真实披露义务,尤其对翡翠等非标商品,更应客观说明材质风险,避免利用信息差误导消费者。

(办案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消费者收到家用电器等耐用品后发现瑕疵,经营者对耐用品瑕疵负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葛某诉宁夏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某在某商场购买电视机,安装后发现电视机无法正常开机使用。某商场认为系外力原因导致问题,葛某认为系电视机质量原因。在审理中,某商场拒绝对电视机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银川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等法律规定判决某商场退还葛某货款22999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即案涉电视机无法开机存在瑕疵。经营者应承担该瑕疵不是由于商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在法院释明情形下亦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案系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对涉及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案件的正确处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案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陆某等妨害药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李某、陆某、罗某合伙经营美容诊所。经营期间,三人获得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在向顾客以正规A型肉毒素开具处方后实际使用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素。经审理,兴庆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生活需求呈现多样化发展,医疗美容在此背景下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医疗美容本质上为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要求。产品使用和服务具有一定风险性,有些甚至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不规范使用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后果难以修复。兴庆法院办理的被告人陆某等四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是兴庆区首例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有利于引导医疗美容服务领域中的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服务提供者提高规范诚信服务意识,促进医疗美容领域形成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

(办案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赵某诉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公司购买声称能达到延缓衰老、重返年轻等效果的3瓶保健品,并支付费用5311.25元。赵某服用保健品后出现早上醒不来、睡得沉等情况,经查询得知保健品中含有烟酰胺单核苷酸,不能作为食品原料,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永宁法院认定某公司出售的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某公司退还赵某货款及运费5311.25元,并向赵某承担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52812.5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维权行为,也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也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坚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从而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办案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

购买宠物合同签订后,因出卖人迟延交付导致宠物狗死亡,应当全额退还购买款

——肖某诉某宠物生活馆、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7日,家住外地的肖某在某宠物店购买宠物狗一只并全额支付了购买款。某宠物店以疫情期间不方便托运为由迟迟未能交付,在此期间某宠物店还向肖某收取宠物生活费。2022年12月5日,某宠物店告知肖某宠物狗已经死亡无法交付,并拒绝返还宠物狗购买款。永宁法院认定某宠物店在交付期限前因宠物狗死亡无法交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由宠物店返还肖某购买宠物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它经济”持续走热。宠物作为活体,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由此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不仅是为“小宠物”及背后的“大产业”保驾护航,也是以法治方式为新业态赋能,对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案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七

车辆维修商应当全面履行修理义务,并保障车主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侯某诉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侯某将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维修。双方约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及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的更换、维修零部件项目进行更换维修。侯某支付维修费收车后发现某汽车服务公司更换的部分配件不是原厂配件,且隐瞒部分未维修情况。永宁法院认定某汽车服务公司维修不彻底,且使用副厂配件后未告知侯某,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侯某汽车修理费7065元,并承担鉴定费2800元。

【典型意义】

车辆维修商未按约定更换配件、使用劣质材料或未修复故障,导致车辆性能受损,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修理或者赔偿责任。车辆维修方故意隐瞒维修情况或者虚报维修项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如构成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办案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八

商家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否则应对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仪表公司与某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仪表公司从某阀门公司采购阀体用于生产智能暖通阀并出售给供热公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智能暖通阀出现漏水、刷卡无反应、变形、爆炸等状况,造成损失130余万元。某仪表公司认为因阀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其承担高额赔偿款,亦造成其商誉损失。西夏法院认定某阀门公司提供的阀体密封圈效果减弱导致事故发生,判决某阀门公司支付赔偿款13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有利于引导生产者和销售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促进形成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办案法院:西夏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

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白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白某明知购置的“牛栏山”“老村长”“一担粮”“江小白”白酒、“百岁山”矿泉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灵武法院认定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白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商标权人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更因商品质量缺乏监管滋生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商标权人、合法经营者定心,让广大消费者安心。

(办案法院:灵武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

“微商”销售产品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陈某某与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薛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某品牌内衣进行宣传,称该产品有科技面料、健康能量,可以塑造黄金比例,管理弯曲的骨骼,弯曲的脊柱三个月可以变得笔直,下垂的五脏两个月可以归位等内容。陈某向薛某购买某品牌内衣21件,共计消费52120元。后陈某发现该品牌内衣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货款。灵武法院认定薛某涉嫌虚假宣传,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并全额退还货款。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面向客户的宣传内容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不应通过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的宣传手段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来源:银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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