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种26亩“良种”却长出“歪瓜裂枣” 翔安区法院判决销售者返还购种款并赔偿损失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12 09:00 3

摘要:“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可是老刘播下26亩胡萝卜“良种”,却长出“歪瓜裂枣”。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假种子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可是老刘播下26亩胡萝卜“良种”,却长出“歪瓜裂枣”。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假种子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老刘在大力那里花费6.2万元购买某知名品牌胡萝卜种子,种植后产出的胡萝卜与知名品牌胡萝卜性状差异较大、品质明显较差,于是向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这一问题。

经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老刘购买的这批系不明品种的胡萝卜种子,并非其想买的知名品牌种子。

老刘只得将这批胡萝卜以低价出售,遭受经济损失。

老刘认为,大力向其销售假种子,致其遭受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力退还购种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

“种子是我向大强购来自己种的,因为有剩一部分,就每罐加价500元卖给老刘。我并不知道大强卖给我的种子是假的。我认为,我只是代购,并没有销售假种子。”大力辩解。

翔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大力转售给老刘的均系不明品种的胡萝卜种子,并非其所称知名品牌种子。因该不明品种胡萝卜品质与知名品种差异显著,老刘只能以低价销售,因此产生的损失,老刘有权主张大力赔偿。法院遂判令大力应返还老刘购种价款6.2万元,并支付可得利益损失3.38万元。

据悉,大强因销售伪劣种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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