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人补贴刺激了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购买兴趣,但企业购车时已享受车企垫付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购车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近年来“私房手作”食品在网络平台销售火热,但是,这种“私房手作”食品的安全卫生有保障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相关典型案
国家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人补贴刺激了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购买兴趣,但企业购车时已享受车企垫付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购车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近年来“私房手作”食品在网络平台销售火热,但是,这种“私房手作”食品的安全卫生有保障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在限定年限内行驶到限定里程数
不能享受补贴
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某新能源汽车北京公司购买新能源轿车一辆,双方签订的《汽车订购协议》中明确列明了车辆的价格及补贴金额,约定由该北京公司先行在购车款中扣除11088元的国家新能源补贴,购车公司最终以扣减了11088元的金额支付购车款。后续,某新能源汽车北京公司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同品牌新能源汽车上海公司。同时,《汽车订购协议》亦有载明:若因购车人的原因或因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车企最终无法从政府获得购车人购车时享受扣除的同等额度的补贴,购车人应按车企要求补齐差额。
提车后,某教育科技公司经车企多次提醒,依旧未能在车辆注册日期满两年内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不符合申请国家补贴的条件进而导致车企垫付的补贴款无法收回,故某新能源汽车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偿还已垫付的新能源补贴款。
审理结果
退回垫付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企业购车人,在购车时已经先行享受了车企垫付的新能源补贴,但因被告自身原因且经多次催告仍未能在车辆注册日期满两年内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导致未能达到享受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条件,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向赔偿原告某新能源汽车上海公司国家补贴资金损失11088元。
典型意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杨曦提醒,国家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人补贴是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政策。车企在购车人购车时优先垫付新能源汽车补贴,在购车人达到申请补贴的条件时由车企直接向国家申请补贴,该种补贴方式给购车人提供了便利,减轻购车经济负担。在车企先行垫付补贴并从购车款中扣除补贴金额的情况下,若购车方未能达到申请补贴的条件,购车方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车企赔偿相应的补贴损失。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自行或向商家充分了解当下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申领条件,多留意车企的催跑信息并积极配合达到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条件,谨防因疏忽而损失补贴。
“私房手作”
不是“三无”产品的挡箭牌
2024年初,东莞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东莞某食品店售卖的粽子为三无产品。东莞市场监管局经检查发现,刘某为东莞某食品店的经营者,该食品店销售的粽子没有标签标识,均是自己手工制作,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显示的“产品参数”均不是粽子的真实内容,且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系统记录,实际销售额为47704元。
2024年3月,东莞市场监管局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经营的东莞某食品店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粽子,涉嫌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所得47704元;二、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罚款3459.4元。刘某对行政处罚不服,遂诉至法院。
已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自行生产粽子并在电商平台店铺进行销售,销售的粽子没有标签标识,且在电商平台店铺上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粽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两个违法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罚,而虚假宣传是因未经许可生产粽子在网上售卖的行为引起。东莞市场监管局综合东莞某食品店销售粽子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等违法情节,决定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所得47704元、罚款3459.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一审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易菲菲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规范的对象是食品生产和经营,而粽子作为传统的手工美食,虽在民间仍以自制为主,但其作为食品并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时,无论是自制品还是工业制品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无生产资质进行生产并销售,且无相应标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