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的作品,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律师大V说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11 17:55 2

摘要: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众多创作者纷纷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开展创作活动。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生成内容归属权的诸多争议。AI软件生成的图片、视频、文案等内容,其著作权应归属于谁?创作者是否能够主张相关权益呢?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胡春学律

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众多创作者纷纷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开展创作活动。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生成内容归属权的诸多争议。AI软件生成的图片、视频、文案等内容,其著作权应归属于谁?创作者是否能够主张相关权益呢?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胡春学律师,通过剖析两个典型案例,为我们解读上述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2月,李某某使用AI软件制作了一张图片,并加上“AI绘画”等标签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后网民刘某某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并删除了相关标记。李某某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盗图”的侵权行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李某某作为图片的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刘某某未经许可将其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李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案例二

2023年8月,丰某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了其利用AI软件制作的“某某艺术椅”的图纸相关作品,配文的标题为“商家在哪里!求量产”,朱某某主动找到丰某某,商量合作事宜,但此次丰某某因与其他人达成版权合作,而予以拒绝。2024年1月,朱某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女儿说想要蝴蝶椅我花50个W给他做出来了”文章,并发表多篇文章对该产品进行介绍,并推广由A公司经营的店铺链接。丰某某认为朱某某及A公司生产销售的蝴蝶椅的产品侵害了其创作的艺术椅的著作权,便诉至法院,要求相关对方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判断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一般而言,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即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

AI生成图片。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由于文生图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难以仅仅通过一轮简单的提示词和参数输入就能决定最终的图片表达,因此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在丰某某未能提供相关原始记录,仅提供类似图片演示流程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在使用AI软件生成艺术椅图片过程中作出了体现其独创性的个性化选择和修改,难以体现其从最初的构思到最终选定的过程中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朱某某及A公司的相关行为也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驳回了丰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上述案例已经清晰表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富有独创性的图片,可以纳入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范畴,使用人可享有相关著作权。

那么,在实际应用中,创作者如何在使用AI工具时有效规避版权风险,同时确保自己的创作成果得到妥善保护呢?

为减少AI工具生成的图片、视频、文案等内容可能引发的抄袭风险,建议在使用这些内容时,通过对其进行个性化调整、裁剪,或者对文字内容进行二次编辑等方式加以处理。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应保存相关提示词的修改记录、参数调整日志以及多版本迭代文件,以证明创作者独创性投入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此外,可以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标明“AI辅助创作”等字样,明确其来源和用途。对于符合版权登记条件的作品,创作者应及时办理相关版权登记手续,以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来源:读特新闻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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