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你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XX大道XX号XX中心XX号楼X单元XX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南宁某商务服务公司以流量推广为名,虚开发票被罚款1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市税一稽罚告〔2025〕X号
南宁敏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28XXXXXXXXXX):
对你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XX大道XX号XX中心XX号楼X单元XX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2021年7月15日开业,2023年3月2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颜XX变为甘XX,2024年8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2023年3月27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045002200113,发票号码:00837762~00837776(15份),发票金额977082.55元,税额58624.90元,价税合计1035707.45元。货物名称:*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受票单位:南宁神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发票收入已申报增值税。
南宁神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与你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委托你公司开展“流量推广”业务,其形式包括精准为用户放送弹窗、在UC和360浏览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提供服务后开具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约定服务期限为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委托合同金额为1035707.45元。南宁神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要求、验收标准、微信聊天记录、沟通邮件工作记录、服务进度和服务成果验收等相关业务资料。南宁神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支付给你公司款项按照发票金额入账,直接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记账凭证没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完整原始单据。
2023年4月20日南宁神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转入1035707.45元,你公司当日即转出到南宁市欧XX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次日转到南宁荐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随即转入广西盟XX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后资金转入了自然人账户。
检查组2025年1月21日致电360浏览器平台,平台答复称你公司未在360浏览器平台注册。
经查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显示没有完成合同中规定义务而发生的成本,包括材料设备投入、人工成本投入、经营费用等,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向南宁神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5份,资金流异常,并已走逃。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38项规定的“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税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