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5月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经调解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被问及是否有家庭财产或债权、债务时,均回答“没有”,后经法院审核后出具调解书,调解内容包括:1、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吴某补偿款3万元。该协议的给
离婚诉讼中,已经完成协议离婚,但发现双方还有未分割的财产,还能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吗?跟着下面一则案例,来看看法官要如何审理?
2024年5月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经调解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被问及是否有家庭财产或债权、债务时,均回答“没有”,后经法院审核后出具调解书,调解内容包括:1、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吴某补偿款3万元。该协议的给付内容现已履行。
2025年6月12日,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屋贷款共计8万元,而王某认为原被告在离婚的时候表示并无可分割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且其在调解协议中履行的补偿款已全部兑现,吴某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经法院查明,位于达旗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由王某婚前购买并单独所有,王某用其工资偿还房贷,在婚姻存续期间累计还款共计82052.34元。而王某的工资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支付的款项应当予以分割。而原被告双方在2024年5月6日协议离婚时,调解笔录中载明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该表述并未明确对涉案房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添附部分进行处分。故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但考虑到离婚协议中王某主动提出向吴某补偿生活补助款3万元并已经实际履行,且吴某至今仍在王某的上述房屋居住的事实,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吴某支付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已偿还贷款中的1万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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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