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普工作与司法审判的双向赋能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07 10:52 2

摘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统筹协同,树立大科普理念,推动科普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要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

□杨德敏 田骥威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统筹协同,树立大科普理念,推动科普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要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科普工作作为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培育理性精神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弥合社会认知鸿沟的重要使命。而司法审判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性与公信力不仅源自法律的刚性约束,更依赖于公众对司法逻辑的理解与认同。两者虽看似分属不同领域,实则在“培育社会理性”与“构建法治共识”的深层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

一、科普工作在司法审判场域的功能实现

通过科普工作提升司法审判参与主体的科技认知水平。一方面,科普工作的开展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好地面对科技迭代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例如,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潮流的到来,审判业务即将迎来系统性变革,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方式、司法理念等方面均要及时回应时代之需和人民期待。而科普工作的功用在于,通过揭示这些新兴技术的底层逻辑,可以有效判断其在司法审判中应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理解技术是应用技术的前提和基础。科普工作的开展可使法官、书记员等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加深理解新技术的基本原理、应用风险与法律边界,帮助其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准确识别问题、有效审查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范记录问题。而通过提升司法人员的科技认知,法院可以更好地将科技手段贯穿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的全流程,从而减少人工操作的时空成本,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通过科普工作深化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参与度。其一,接受科普知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事实认定需依赖各类证据尤其是科学证据的运用,如生物样本鉴定、显微分析、电子数据模型等。对于公众而言,科普工作的开展可以加深公众对这类科学证据的认知,从而强化司法的透明度。其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接受性与其自身的科学素质紧密相关。随着科技的发展,仅凭借固有经验已难以实现对科学事实的认定。而公民科学素养则可以构成理解现代司法审判活动的解码器,从而矫正认知偏差,并建立起由技术可信度到司法信任度的传导路径。其三,消解“司法神秘化”倾向。司法审判具有极强的专业色彩,数字法院等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无形之间又构筑了新的认知屏障。科学技术普及通过将专业化、技术化的司法活动转化为可感知、可理解、可参与的社会实践,能够让公众更为深入地了解司法活动的全过程。

通过科普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重要方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其反映了司法审判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普遍尊重、认同与服从的状态。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是多样性的,法律程序的设置与遵守,司法审判活动的开放性程度,裁判内容的说理性,法官个人的职业素养,以及是否具备崇尚科学、客观理性的司法审判文化,均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服度和认可度。对此,科普工作可以成为优化社会心理预期与司法公信力的一个耦合机制。就社会公众而言,通过国家和社会的科普活动,可以培育自身的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提升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认知力和判断力。而就人民法院和法官而言,则可将科普内容融入司法审判活动,从而展示司法过程理性,实现裁判内容的通俗化阐释,并彰显司法过程中科技应用的公开透明性。这些都能够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

二、司法审判为科普工作提供的功能支撑

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项重要的创造性活动,因此科普活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密不可分。例如,对某些技术领域专利内容的介绍和披露,需要遵循专利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而对于直接复制他人的文章、图片、视频等研究成果作为科普活动材料的行为,则会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科普信息的真实性及科普范围的限制性也会引致相关纠纷及侵权行为的产生。其中,科普活动中的内容创作、版权授权方面的合作可能涉及合同问题。对于因科普活动中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内容而造成的侵权,相关主体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之,人民法院应切实发挥定纷止争的职能,通过司法审判合法合理地界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实现科普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科普是实现科学技术普惠均等、避免科学知识垄断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均负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职责,这也是新时期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要求。对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行政主体亦要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科普类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通过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重要方式。

科学技术普及的过程内在地蕴含了对科学技术相关原理与功用的解释,从而使公众能够接触、理解甚至应用这些知识和技术。但这一过程也存在科学知识被恶意曲解的可能。实践中,伪科学及虚假信息往往掺杂于各类平台和主流媒介,不仅对科普事业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以科学普及为幌子,兜售保健产品骗取钱财,未经许可出版伪科学书籍;又如以科普为名煽动公众恐慌情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均可能触及犯罪底线。为了打击此类伪科普行为、营造良好的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判和惩处。

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浪潮既为人类社会带来了高效和便捷,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渠道。人民法院站在与违法犯罪斗争的前沿,相比普通公众而言更能够掌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违法犯罪动态,因此通过人民法院的警示性科普教育,既能够实现普及特定科技知识的目的,也能够使更多的公众避免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通过普及毒品和医药知识从而使公众了解新型毒品的原理和危害,通过科普生物识别技术与AI技术使更多的公众免于网络诈骗等。

三、深化科普工作与司法审判双向赋能的路径

立足大科普战略,持续将科学技术普及融入司法审判过程。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地处理固然是司法审判的不懈追求,然而通过司法审判过程的引导和示范,会更为有利于揭开科学技术的神秘面纱,并指引社会公众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为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果涉及虚假科普信息及伪科学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并掌握关涉科学技术问题的实际情况。如相关案件影响范围较广,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特定科技问题的关切,并在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涉及科普争议案件,如科普侵权中,应更为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就科学、技术、专业等问题发表的意见,并进一步规范对专家证据与专家意见的运用。在裁判环节,还可以尝试在司法裁判文书当中增加有关技术说明的内容或附件,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技术事实、消解技术壁垒。此外,要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科学普及中的保障作用,还有赖于健全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的建设,使公众便捷、有效地获取司法审判信息。

坚持系统思维,实现科学技术普及与法律普及相结合。司法审判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既是生动的法治课,同时也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普及,能够将培育公民科学素养与法治素养有机结合。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迭代发展往往带来法律上的挑战。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法律工作的重要议题。而基因编辑、脑机交互等技术的发展也不断挑战着传统的法律底线和伦理价值。因此,科普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公众接触科技知识提供便利,还在于通过具体的科技发展案例,明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帮助公众理解科技创新与法律的关系,而司法审判活动正是使社会公众了解科技法律风险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面对科普工作,既要保持积极,也要注重稳慎。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既需要拥抱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的支持和引导,也需要坚持使科普活动与自身职能定位和工作特点相结合,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开展科普工作。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积极拓展网络普法渠道,利用短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普及有关科技发展的法律知识,解读相关案例,推动全民形成有关科技创新的正确认识。

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司法审判工作队伍的科学素养。在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深刻认识到科学技术对法律实践的革命性影响,并将提升科学素养视为其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战略投资,而非可有可无的“附加项”。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队伍不仅要法律专业能力过硬,还要积极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格局,从而更加善于运用法治力量助力科普工作的开展。为此,应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与科技相关的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邀请科学技术人员讲解相关原理,帮助司法人员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尤其是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同时,可将通识性、基础性科学技术课程纳入司法培训体系,使碎片化科技知识转向系统化集成。此外,还可探索建立“法律﹢科技”应用复合型人才库,逐步加大理工科和法科复合型专业审判人员选拔力度,从而更好地处理技术密集型案件。

【本文系江西省管理科学项目《修订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地方性法规研究》(20232BAA100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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