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便于大家了解相关标准修订变化,食品伙伴网根据最新版修订草案梳理了部分标准修订情况,供大家参考。……(世界食品网
核心提示: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便于大家了解相关标准修订变化,食品伙伴网根据最新版修订草案梳理了部分标准修订情况,供大家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便于大家了解相关标准修订变化,食品伙伴网根据最新版修订草案梳理了部分标准修订情况,供大家参考。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一、按照大众食物和自主性食物分别制定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延续了前次修订草案中按照“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两部分,分别规定各类食品中的强化量。
大众食物强化即在公众广泛消费的特定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行为,以改善居民营养缺乏状况。通常由政府部门倡导。大众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位于意见稿的附录A,其中包含的大众食物包括“01.01.03.01 营养强化乳”“02.01.01.01植物油”“06.02.01大米”“06.03.01小麦粉”“12.04酱油”。附表A.1中列出了我国居民比较缺乏且容易强化的营养素,作为大众食物强化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对于大众食物载体中的其他营养素,定位为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列入表A.2中,并规定如进行大众强化,优先按表 A.1 强化所列的全部营养素,可同时根据附表 A.2 强化其他营养素和营养成分。
自主性食物强化即在大众食物强化之外的食品中,自主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行为,以满足居民多样化食品需求。通常由生产者自行决定。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位于意见稿的附录B。
二、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
与前次修订草案相比,此次修订对表A.1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修改了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即将“01.01.01 巴氏杀菌乳”“01.01.02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调整为“01.01.03.01 营养强化乳”,并明确其定义为“以生乳为原料,仅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调制乳”,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和数量为维生素D(µg/kg):10~40。
目前,按照最新草案,在“01.01.03.01 营养强化乳”可优先强化营养素维生素D,在“06.02.01大米”中选择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在“06.03.01小麦粉”中选择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和钙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在“12.04酱油”中选择铁作为优先强化营养素。
与前次修订草案相比,此次修订对表A.2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及使用量的修改,主要是新增了“01.01.03.01 营养强化乳”中可选择强化的维生素A、γ-亚麻酸、酪蛋白磷酸肽、牛磺酸、左旋肉碱(L-肉碱)、乳铁蛋白、异构化乳糖的使用量。
四、自主性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及使用量
(1) 自主性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种类及使用量
与现行标准相比,整体来说扩大了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强化量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现行标准批准情况、本底含量、专家建议以及参考国际标准等进行确定。如“04.01.02 加工水果”新增了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的强化;“07.01 面包”和“ 07.02 糕点”新增了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叶酸、泛酸、生物素、镁的强化。
(2) 自主性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及使用量
与现行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依据“三新食品”公告,新增自主性食物允许使用的其他营养成分酵母β-葡聚糖、低聚半乳糖、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新四糖,并明确2’-岩藻糖基乳糖与乳糖-N-新四糖、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棉子糖混合使用时,该类物质总量不超过 64.5g/kg,以及乳糖-N-新四糖与2’-岩藻糖基乳糖、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棉子糖混合使用时,该类物质总量不超过 64.5g/kg;
2)花生四烯酸(AA 或 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强化量由百分比调整为具体使用量数值;
3)异构化乳糖液品种从GB 2760挪至本标准,并修改为异构化乳糖;
4)饮料等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
5)增加了文本中的备注内容。
(3) 明确食品营养强化剂作为食品配料时的含量要求
与现行标准相比,修订草案在附录B新增了条款B.3。考虑到营养强化剂的带入情况和食品安全方面因素,规定使用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生产食品时,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
五、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根据新品种批准情况,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以及结合行业实际使用情况等对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进行了修订,包括对部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的修订。
(1) 表C.1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与现行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删除了营养强化剂延胡索酸亚铁、碳酸锌;
2)增加了维生素K2、(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6S)-5-甲基四氢叶酸钙、柠檬酸亚铁钠、碘营养强化剂、L-苏糖酸镁、乳酸镁、酵母β-葡聚糖、异构化乳糖、低聚半乳糖、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新四糖等品种;
3)修改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名称,如植物甲萘醌名称修改为维生素K2(植物甲萘醌)、花生四烯酸(AA 或 ARA)名称修改为二十碳四烯酸(花生四烯酸)(AA 或 ARA)等;
4)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备注,如低聚果糖增加备注“包括菊苣来源、菊芋来源、蔗糖来源”、低聚半乳糖增加备注“包括乳清滤出液来源和乳糖来源”。
(2) 附录D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
与现行标准相比,附录D增加了(6S)-5-甲基四氢叶酸钙、乳酸镁、乳酸亚铁、富硒酵母、氟化钠、氟化钾、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新四糖、异构化乳糖、酵母β-葡聚糖、半乳甘露聚糖、肌酸、d-核糖等品种。
(3) 表E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
根据行业意见、氨基酸新品种审批情况以及管理需要,新增了附录 E“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
六、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情况对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如“01.01.03 调制乳”细分为“01.01.03.01 营养强化乳”和“01.01.03.02 其他调制乳”,“01.04炼乳及其调制制品”修改为“01.04浓缩乳制品”,删除了“04.02.02加工蔬菜”的下级食品类别“04.02.02.01水果罐头”“04.02.02.02果泥”等。
七、小结
与现行标准相比,GB 14880比较大的变化是营养强化整体结构分为了大众强化和自主强化,并且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与前两次公开征求草案相比,此次草案调整了个别食品类别、个别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及化合物来源等一些细节,新增了近期“三新食品”公告新批准的营养强化剂。最终的修订情况还应以后续正式发布标准版本为准,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为大家提供最新信息。
GB 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一、GB 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主要修订内容
草案主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的限量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在食品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增加“液态”和“其他状态”两类产品的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限量要求;
2. 鉴于黄曲霉毒素B1污染可能来源于麦芽糊精、植物油等多种原料,因此不再限定“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取消原标准中的相关角标注释;
3. 为保持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致性,将原角标注释“b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修改为“b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的产品”,使标准表述更加科学准确。
二、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主要修订内容
草案主要对干制水产品中污染物限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中污染物限量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干制水产品中污染物限量的修订
修订了干制水产品中污染物铅、镉、无机砷、甲基汞、铬、多氯联苯限量。
(1)铅限量。明确鱼类干制品适用鱼类制品的0.5mg/kg限量要求,头足类/甲壳类干制品适用于其他水产制品1.0mg/kg限量的限量要求,无须进行脱水率折算。海蜇制品(含干制品)铅限量修改为1.0mg/kg。
(2)镉限量。鱼类干制品按照脱水率折算方式。
(3)甲基汞限量。干制水产品中甲基汞限量取消脱水率折算要求。
(4)无机砷限量。虾皮、墨鱼干按照脱水率折算,其他干制水产品砷限量0.5mg/kg。
(5)铬限量。双壳贝类干制品按照脱水率折算,其他干制水产品铬限量2.0mg/kg。
(6)多氯联苯限量。干制水产品统一采用水产制品限量20μg /kg。
综上,鱼类干制品的镉限量、虾皮和墨鱼干制品无机砷限量、双壳贝类干制品铬限量按照3.5 应用原则进行脱水率折算的方式,其他类别的污染物及限量按照相应类别规定具体数值。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中污染物限量的修订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铅、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限量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食品类别中产品年龄段的划分结点及限量要求,将产品年龄段划分为“1 岁~3 岁人群的产品”和“3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并在两类产品年龄段下增加了“液态产品”和“其他状态”的铅、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限量要求。
考虑配方营养需求和原料特点,硝酸盐限量删除角标“c”,无需对角标备注“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豁免。
三、其他修订
1、应用原则3.5条款优化。
应用原则3.5条款修订,对具备充分科学数据支撑的水产干制品直接明确了污染物限量指标要求。同步对3.5条款行文表述进行了规范性修订,并通过注释方式明确可以应用原则的食品类别;
2、标准文本规范性调整。
表10食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表述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干制水产品”类别及限量,只是编辑性修改,不影响干制水产品中4.0?g/kg 的规定;
3、检测方法协调性修订。
为避免标准交叉矛盾,铅、汞、砷、铬、多氯联苯检验方法中增加“干海参按GB 31602 执行”;
4、附录A的修订。
配合限量的修订,附录 A 表 A.1中“水产制品”项下增加“干制水产品”。
四、小结
与现行标准相比,GB 2761主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的限量进行了修订。
GB 2762主要对干制水产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污染物限量进行了修订,最终的修订情况还应以后续正式发布标准版本为准,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为大家提供最新信息。
GB 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XXXX)征求意见稿,此次是2013年发布正式文本之后首次公开征求意见,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中重点修订变化的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1、关于适用范围
范围中明确了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2、关于术语和定义
(1)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了“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的定义,修订为“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修订后的术语删除了“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更加简单易懂。
(2)增加了“配料”的定义,明确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添加剂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3)增加了“辅料”定义,添加辅料的目的是为了便于食品添加剂加工、贮存、使用。明确辅料是在单体食品添加剂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原料,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添加的食品原料。添加的辅料不在最终食品产品中发挥添加剂功能作用。
3、标识的基本要求
(1)因适用范围中明确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所以基本要求中增加了“不应采用违反GB 14880中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
(2)明确了食品添加剂标识文字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要求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这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商标、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以及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3)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删除了“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
4、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1)关于名称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相关标法规定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若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若上述名称是一类食品添加剂名称时,可标识具体使用的该类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新增了关于食品用香精名称的标注要求;在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的同时,应以“XX味香精”或“XX风味香精”命名。另外,用于改善或提高食品风味的食品用香精,如果产品本身不产生香气或香味,可以根据其生产工艺及型号进行命名,标识为“生产工艺+食品用香精+型号”,如“乳化食品用香精A123456”。
(2)成分或配料表
对于除食品用香精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以“辅料”为引导词。
新增胶基的配料标示要求,胶基应标示胶基生产所用配料(包括食品原料)的类别名称,如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树脂、蜡类、乳化剂、软化剂、抗氧化剂、防腐剂和填充剂,可不标示具体名称。
(3)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关于使用范围和用量,征求意见稿中较现行版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现行版本中关于使用范围和用量为选择标示,而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为“尽可能标示某种食品添加剂的所有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于使用范围广、标签或说明书面积受限无法标示全的,可以选择部分进行标示,但应注明“其余使用范围和用量按GB 2760、GB 14880相关使用规定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告执行”。
关于用量的标示,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为可以标示最大使用量或小于最大使用量的推荐使用量,用量为“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应尽可能标示数值型的推荐使用量。除此之外还要标示使用方法。
(4)净含量和规格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净含量位置的标示要求,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删除了净含量的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等内容。
(5)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管理部门的要求标示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对其进行细化。
(6)日期的标示
关于日期的标示,征求意见稿中较现行版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应该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和GB 7718-2025保持一致,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删除了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剂时日期标示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新增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要求。
(7)产品标准代号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代号可以标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号。
5、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关于提供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稿新增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同时要求,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结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修订主要参考的国内法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同时借鉴CAC标准中关于零售、非零售的分类表述方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内容进行区分,解决现有部分标准内容不完善、与相关标准规定不协调一致等问题,通过标准修订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GB 4806.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1、调整了标准的范围及术语定义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范围”的表述,增加“术语和定义”,删除“限量要求”。将范围调整为“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
术语和定义部分,修改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有效阻隔层”2项术语定义,增加了“终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将终产品定义为“无需添加添加剂或其他原料进行再加工,可直接用于接触食品的材料或制品,如保鲜膜、纸杯、电饭锅内胆等”。
2、调整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者应对产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的要求;
删除2016版标准关于有效阻隔层的相关要求,由“4.1 原料要求”部分统一规定;
修改了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要求,增加“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各类材质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增加使用有效阻隔层的原则性要求,明确“使用了有效阻隔层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其生产者应保证在预期使用条件下使用期限内有效阻隔层的有效性”。
3、符合性原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将2016版标准的“4 限量要求”和“5 符合性原则”合并修订为“符合性原则”,并进一步分为“一般要求”和“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两部分。
3.1 一般要求
对2016版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如树脂、基础原料以及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此外还明确列出新要求:
增加食品原料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的要求: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相关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增加有效阻隔层外未批准物质的使用原则: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的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者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0.01 mg/kg,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符合本标准3.1和3.2条款的规定。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本原则。
增加限量符合原则:同时规定了SML[或SML(T)]和QM的同一(组)物质,应优先以SML[或SML(T)]验证其合规性。也就是说,对既规定了特定迁移限量SML又设置了最大残留量QM的物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从SML和QM限量要求中选其一进行合规检验,相较而言SML的优先级更高。
增加微生物限量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增加限制使用要求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限制接触食品类别、限制使用人群、使用温度、使用时间等。
3.2 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该部分涵盖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等多种材质材料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符合性原则。
分层符合原则
终产品中各层材质应分别满足其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全部要求。
最终整体符合原则
在满足分层符合原则的基础上,终产品还应整体满足以下要求:
(1)感官指标以直接接触食品层的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为准;
(2)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 Pb 计)和脱色试验按照直接接触食品层的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3)当不同材质对同一项目均有限量要求时,终产品应符合该项目所有限量中的最小值,且不得将各种材料限量累加计算;
(4)终产品限制接触的食品类别应符合直接接触食品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4、产品信息修订
在2016版标准基础上,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进行修订和归类,分为一般要求、符合性声明和标签标识三部分。同时要求产品信息应真实、准确、充分,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和使用。
细化符合性声明要求,在原符合性声明的基础上,增加产品名称、材质、使用注意事项、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的要求,明确“需要时,符合性声明还应包括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CAS号(适用时)”,同时增加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及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的因素或符合性声明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增加标签标识原则性要求,明确“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要求”;调整标签标识的内容,增加标示“符合的材质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5、小结
与现行GB 4806.1-2016 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中强化了与 GB 9685-2016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衔接,确保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协调统一。征求意见稿新增有效阻隔层使用原则、细化多种材质制品的合规要求,并对标签标识与符合性声明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