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软到谷歌,为何美国少数科技公司发展到“富可敌国”的规模?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8-06 15:36 1

摘要:全球市值最高的六家上市公司(英伟达、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母公司Alphabet、Meta)均为美国科技公司,每一家的市值都超过至少175个国家的GDP。

全球市值最高的六家上市公司(英伟达、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母公司Alphabet、Meta)均为美国科技公司,每一家的市值都超过至少175个国家的GDP。

你或许已察觉到这一转变:大型科技公司近年来愈加变本加厉地推行损害用户利益的做法:订阅制让我们对软件由过去的“拥有”陷入了“租用”陷阱;像Adobe的退订流程极尽繁琐之能事;数据收集毫无边界,信息泄露频发,而真正的问责却寥寥无几。与此同时,美国政府的监管缺位,让这些诞生于美国的垄断企业得以壮大,规模甚至超过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GDP。

这场转变彻底背离了广大消费者想要构建的未来:掌控权、隐私、成本节约,以及随时退出的自由,结构性变革已势在必行。但话说回来,人们究竟是如何落到这一步的?

多年来,用户可以一次性付费购买Adobe Creative Suite这类软件,但价格往往令人望而却步——2013年,Adobe最后一版永久授权的Creative Suite 6售价7650元,按通胀调整后相当于如今的大约一万元。对许多人而言,这根本无力承担,除非是专业公司。

订阅制让高价软件看似更易获取,却用“使用权”取代了所有权——如今,Adobe Creative Cloud订阅的盛行,用户为一切付费,却什么都不拥有。这也是众多业者纷纷抛弃Adobe,转投开源工具的众多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免费增值”模式看似免费,实则通过收割和变现用户数据来获取广告收入,甚至训练AI模型。

我们的搜索记录、点击行为、文字创作、社交网络和生活习惯,都在被追踪和售卖,为这套日益高效的“掠夺系统”输送燃料。

与传统供需驱动的市场不同,如今的用户被锁定在生态系统中,对付费内容几乎没有话语权。使用权受制于晦涩的用户协议;你拥有的歌曲、视频等数字媒体可能随时消失;就连计算机和手机硬件也被设计为消耗品——短暂的支持周期、以旧换新计划、升级循环,让用户始终被束缚,不断消费。

大型科技公司能推行这种模式,源于其垄断版图横跨多个行业:

谷歌掌控全球约90%的搜索引擎市场,在浏览器(67%)和移动操作系统(72%)领域也占据主导;

Meta拥有全球前四大社交平台中的三个——Facebook、WhatsApp和Instagram,还占据74.6%的AR/VR头显市场;

亚马逊早已成为“一站式购物平台”,其AWS云服务还掌控着30%的云基础设施市场。

当用户无法真正拥有自己的工具或数据时,这些公司便能永久获利。它们的规模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富可敌国”,而其掠夺性是系统性的——旨在榨取最大价值,却只给予最低回报。

全球多数大型科技公司诞生并运营于美国——但它们为何能发展到如此规模?

某种程度上,这是刻意为之的结果。当美国开始将科技制造业外包时,其策略是重新分配资源,确立在数字经济中的全球主导地位。通过降低生产成本、将劳动力转移到海外,美国得以将精力集中在软件开发、数字服务和计算硬件设计创新上,而非生产环节。

美国秉持“亲创新”立场,常被称为“无许可创新”,将速度和增长置于监管之上。

在硅谷,“快速行动,打破陈规”的口号定义了一个时代。科技企业在极少监管的环境下快速扩张、收购竞争对手、开拓新领域。一轮又一轮的狂热投机,让风投注入数百万资金支持这些举措。

它们收集的海量用户数据形成了正向反馈循环:用户越多,数据越多,产品改进越快,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产生更多数据。这种循环让小型企业几乎无法追赶。

一方面,传统的反垄断法并非为数字生态系统设计。监管机构面临诸多基础性问题:谷歌搜索与YouTube虽同属搜索引擎,但算法和索引系统不同,是否应归为同一市场?监管机构往往将它们笼统归入“信息市场”;当服务免费时,如何证明对消费者的损害?若一家公司同时掌控基础设施和数字产品,又该如何定义竞争?

另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的成功,大多并非源于内部创新,而是收购。从最初仅销售PostScript方案(通用页面描述语言)的Adobe,如今拥有近100款产品,先后收购了59家公司,还持有更多公司的股份。但与真正的巨头相比,Adobe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Meta从Facebook起步,如今掌控一系列平台、软件和硬件,收购了101家公司——多为消除威胁、吸纳人才,Instagram仅仅是个别被收购后持续成长的案例;

亚马逊从在线书店起家,如今拥有IMDb、AlexaInternet、Audible、Zappos、Goodreads、Twitch、全食超市等,业务横跨图书零售、媒体平台、AI公司、云服务、游戏、实体零售,截至2024年底已收购116家公司;

谷歌从搜索算法起步,如今提供800多款产品,已知收购至少261家公司——但没有任何来源敢称掌握完整清单。

几乎没有任何力量能延缓它们的扩张。如今,我们面对的是少数几家跨国科技巨头,它们提供数千项服务,在多个行业拥有垄断地位。有人认为,这帮助美国维持了一个多世纪的全球最大经济体地位。但我想问:这些公司还算美国公司吗?

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制定时,Facebook、Twitter、YouTube、谷歌均未诞生。该条款豁免互联网公司对用户发布内容的民事责任,将平台归类为第三方内容的“宿主”而非“发布者”。

其初衷是鼓励互联网发展,保护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当时互联网尚处于萌芽期。第230条给予在线服务提供商广泛的法律豁免权,同时允许它们自主审核内容,旨在培育开放平台,又不扼杀创新。

但随着社交媒体主导公共话语权,这一条款产生了反效果。平台几乎没有动力管理有害或误导性内容,因为无需为此负责。事实上,它们往往能从中获利——旨在引发愤怒或情绪反应的内容,能提高用户粘性,增加广告收入。尽管不同公司的监管纪录有好有坏,但所有主流平台的算法都优先考虑流量,而非准确性或用户福祉。

结果是:企业从损害用户利益中获利,却无需承担责任。当平台未能执行自身规则,或选择性适用规则时,用户几乎没有法律追索权。第230条成为平台权力不受约束扩张的关键因素,为其增长扫清障碍,在扩张过程中为公司提供庇护,使其免于承担后果。

21世纪初,小布什延续了克林顿的做法,对科技行业基本采取放任态度,让大型并购在极少审查的情况下推进。其核心是加速美国在新兴数字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非监管其结构。反垄断执法明显薄弱,为后来垄断企业的不受约束埋下伏笔。

奥巴马时期,这一趋势持续甚至加剧。尽管政府公开支持反垄断政策现代化,但最终批准了更多大型科技公司扩大版图的并购案。定义当今垄断格局的多数基础性并购,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小布什时期的主要并购包括:

· 2006年,谷歌以16.5亿美元收购YouTube,巩固其在线视频领域的主导地位;

· 2007年,谷歌以31亿美元收购DoubleClick,整合在线广告投放与定向基础设施;

· 2008年,亚马逊收购Audible,在快速增长的有声书市场站稳脚跟,助力其数字媒体战略。

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极少挑战科技行业的并购,如今看来,这无疑是错失了在科技巨头站稳脚跟前遏制整合的机会。那一时期的监管者后来承认,他们既缺乏工具,也缺乏对数字并购长期结构性影响的理解——尤其是在服务免费、价值与数据而非价格挂钩的市场中。

尽管奥巴马公开承诺推动反垄断执法现代化,却继续批准大幅扩大大型科技公司范围和权力的并购案。

奥巴马时期,谷歌的并购包括:

· 2009年,以7.5亿美元收购AdMob,巩固其移动广告主导地位;

· 2010年,以7亿美元收购ITASoftware,扩大在旅游搜索领域的布局;

· 2013年,以9.66亿美元收购Waze,消除谷歌地图的主要竞争对手;

· 2014年,以32亿美元收购NestLabs,标志着谷歌进军智能家居设备和家庭数据收集领域;

· 2014年,以5亿美元收购DeepMind,为谷歌的AI发展奠定基础。

Facebook的并购包括:

· 2012年,以10亿美元收购Instagram——如今许多人认为,这错失了阻止Facebook垄断社交媒体的机会;

· 2014年,以190亿美元收购WhatsApp——隐私组织曾警告,Facebook的数据处理做法将削弱对用户的保护;

· 2014年,以20亿美元收购Oculus VR,让Facebook在虚拟现实领域抢占先机。

亚马逊也在悄然扩张,2014年收购Twitch进入直播领域,进一步丰富其数字生态系统。

尽管担忧日益加剧,监管行动却显得越发怯懦。FTC发起过几次调查,但均未采取实质性执法措施:

· 2011—2013年谷歌FTC调查:调查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服务的行为,内部调查证实其存在反竞争行为,但委员会一致投票决定结案。后来有报道称,FTC否决了员工的起诉建议;

· Facebook数据实践:FTC要求Facebook在收购WhatsApp后遵守其隐私承诺,但执法不力,Facebook后来还是合并了用户数据;

· 亚马逊的主导地位:尽管在电子商务和云基础设施领域快速崛起,但在此期间未面临严肃的反垄断调查。

这一时期为我们如今面临的垄断格局奠定了结构性基础。干预的法律工具虽然存在,却屈从于政治意愿。

数十年来,“消费者福利标准”一直是美国反垄断执法的主要框架。其核心思想很简单:若一项并购或商业行为不会抬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就不被视为有害。这种模型或许适用于传统市场,但显然不适用于大型科技公司的运营模式。

谷歌和Meta并不依赖向用户收费盈利,而是通过流量变现获利。2024年,广告占Alphabet(谷歌母公司)约3500亿美元总收入的75%,谷歌网络业务仅占8.7%;Meta全年广告收入1606亿美元,广告占总收入的96.7%。

监管机构犯了一个根本性错误:假设公众是“消费者”。表面上看,这合情合理——毕竟用户是平台的使用者,但这一假设忽视了商业模式的本质。

事实上,用户并非直接客户,在大型科技公司眼中仅仅是流量基数(韭菜?)。在这种模式中,用户的数据是产品,广告商才是真正的消费者。这些公司利用“免费增值”和“亏损引流”策略大规模吸引用户,并非为了赚取订阅费,而是为了收割注意力和行为数据。这些数据随后被用于定向广告、训练AI模型、优化用户黏性——为广告商带来更高利润。

由于服务始终“免费”,基于价格和市场效率的传统反垄断执法看不到损害。这一盲区让大型科技公司得以不受约束地扩张。监管机构看不到价格上涨,便不采取行动——即便这些公司淘汰竞争对手、收购用户群体、进军相邻市场。干预的法律工具虽然存在,但解释框架却为一个不复存在的市场而设。

尽管如此,这一时期法律、行政和监管的协同推进,仍是大型科技公司多年来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未来是否产生彻底转变,仍有待观察。

来源:简明科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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