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开了城投资金调拨背后的利益链条。石家庄市城投集团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白某强利用其主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调配城投集团资金为华夏银行等3家银行拉存款,收受“好处费”近千万元。
城投高管受贿近千万,输送贿款的竟是一保险公司员工?他们之间有何利益牵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开了城投资金调拨背后的利益链条。石家庄市城投集团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白某强利用其主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调配城投集团资金为华夏银行等3家银行拉存款,收受“好处费”近千万元。
向其输送“好处费”的,并非银行员工,而是一名保险公司员工。这名保险人员,通过促成城投集团在3家银行的存款业务,获得好处费共计1637.5万元,其中,自己分得了六百多万,抽成比例高达近四成。
城投高管为三家银行揽储受贿近千万
判决书披露,2023年5月,白某强因涉嫌洗钱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白某强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石家庄市城投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城投集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调配城投集团资金为华夏银行等3家银行拉存款,并收受好处费的问题。
法院查实的证据显示,2020年1月2日,城投集团在华夏银行开户,存入1.2亿,2020年4月20日又存入1亿,2020年10月30日转入城投集团农业银行账户1亿,2020年12月16日至17日又存入1亿......
华夏银行提供的账户信息列表、存款金融交易明细证实,城投集团在华夏银行的存款最多时达到2.2亿。
2020年12月24日,城投集团在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开户,2021年2月2日,城投集团通过华夏银行向北京银行转账1亿;2021年2月2日,城投集团通过河北银行向北京银行转账3亿;2021年2月10日,河北银行向北京银行转款2亿;2021年9月30日,河北银行向北京银行转款2亿。
交易记录证实,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投集团陆续向北京银行转账,累计达到8亿。
此外,2021年11月1日,城投集团通过河北银行向廊坊银行转款3亿,同日,城投集团通过招商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7千万,通过兴业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3千万;2022年1月5日,河北银行向廊坊银行转款1.5亿,建设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5千万;2022年9月19日,河北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1.118921060亿元,北京银行向廊坊银行转账3亿。
城投集团在廊坊银行的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3年8月8日,城投集团在廊坊银行存款最多时达到6亿。
经法院证实,城投集团没有向指定银行开户及存取款的相关审批制度,财务部一般依据财务部主管领导安排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及存取款业务,没有向第三方公司提供在银行贷款搭配存款帮助的业务。
制度的漏洞为白某强的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白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三家银行累计揽储十几亿元。
作为回报,白某强先后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997.64万元。
保险员工凭“中介”身份抽走六百多万
让人意外的是,向白某强输送“好处费”的,并非银行员工,而是一名保险公司员工。这个人正是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弓某刚。
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弓某刚就和李某鸿商量找存款的事。
李某鸿为华夏银行员工。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李某鸿任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营销部营销九部客户经理,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任营销十二部客户经理岗,2022年4月至12月任营销一部客户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石家庄分行营销部营销一部客户经理岗。
巧合的是,白某强在2019年12月,去华夏银行开了个人账户,并与李某鸿产生交集。
除了白某强、弓某刚、和李某鸿,此案还有一关键人物“白某凝”。
白某凝是白某强的女儿,也曾是一名保险人员。2019年6月19日至2022年9月30日,白某凝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任客户经理。这客观上为弓某刚与白某强之间的利益输送提供了便利。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白某强经白某凝与弓某刚对接,先后在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廊坊银行以开通账户、大额存款等方式,为弓某刚拉存款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
弓某刚提供的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廊坊银行存款业务说明表证实,通过为北京银行、廊坊银行、华夏银行三家银行揽储,弓某刚共计获取“好处费”1637.5万元。
拿到钱后,弓某刚将“大头”997.64万元拿给了白某强、白某凝父女,给李某鸿36.9608万元,给自己留了602.8992万元,抽成比例高达近四成!
保险人员能不能“帮忙”揽储?
法院对白某强的判决信息显示,白某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997.64万元”被追缴。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揭开了保险员工与银行之间的某种隐秘联系。
专家表示,保险公司员工为银行揽储的现象虽不普遍公开,但在金融业内并非个例。这种“帮忙”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合作”背后风险重重,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扭曲资源配置,还可能成为权力与金钱交易的温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公正。同时,还隐藏着刑事、行政与民事多重法律风险,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和相关人员都可能面临处罚。
对此,律师解析称,帮银行揽存并非一定违法,受银行委托以正当方式推广储蓄业务是被允许的。若使用不正当手段,像给储户回扣、礼品诱导,或虚构收益、虚假宣传,就可能违反金融法规。未经银行授权,擅自以银行名义揽存扰乱金融秩序,也涉嫌违法,如“存款掮客”的行为。
2020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中提到,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同年6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也再次明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等属于整改范围。
2021年11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狠抓人员管理,强化常态化异常行为监测排查”中提到,要强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此外,银行若默许“第三方”以利益输送方式揽储,则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规定。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