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以来,泗洪法院为进一步提升执行成效,持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开展督促履行工作,最大可能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执前,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现发布督促履行成功的典型案例。
来源 | 泗洪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今年以来,泗洪法院为进一步提升执行成效,持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开展督促履行工作,最大可能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执前,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现发布督促履行成功的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促货款当场结清,化纠纷于无形
基本案情:
被告谢某某向原告宿迁某公司购买玻璃,欠付货款8600余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最终同意偿还货款28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销起诉。
督促措施:
承办法官秉承全流程督促履行的理念,把督促履行工作融入调解全过程。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首先了解双方当时交易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然后,承办法官利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围绕双方的诉求分别开展化解工作,将被告长期生病,无稳定经济来源的状况向原告进行告知,同时向被告释明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继续对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和督促履行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并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被告当庭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法官为贯彻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督促履行工作融入案件办理始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各方诉求,从修复双方合作关系的角度,制定了适于义务人履行的调解方案,为供货方及时收回货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最大限度保护了需方的合法权益。
(承办部门:界集人民法庭 承办人:李明)
02
案例二:判后调解促服判,法律释明助履行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某经中间人张某某介绍从原告周某某处赊购螃蟹饲料9900元。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螃蟹饲料款9900元及利息。
督促措施:
该案标的虽较小,但是双方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其已将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中间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案在上诉期内,承办人主动与被告联系,并进行法律释明,经多次沟通,被告请求法院从中调解少付部分款项。承办人经与原告沟通协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9000元,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全部案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法官针对小标的涉民生案件开展判后释明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接受判决结果,并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一体化推进判后释明和督促履行工作。通过“小案快督”促使义务人履行到位,生动彰显“民生无小事,小案不小办”司法为民的理念。
(承办部门:孙园人民法庭 承办人:李伟)
03
案例三:融心理调处于审判全链条 促主动履行为最终落脚点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婷借款50000元,由被告王某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某宁未能偿还借款,原告王某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王某正当场向原告王某婷履行51000元。
督促措施:
承办法官将督促履行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庭前组织调解时因双方对具体还款事项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审理中,被告王某宁表示其没有还款能力,担保人王某正主动提出愿意筹钱来偿还借款,但要求原告王某婷对利息作出让步,原告未予同意。判决前,考虑到双方争议不大,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法官持续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向原告释明被告王某宁前期已按约支付了利息,说明其守信用,现在虽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偿还,担保人愿意主动承担还款责任,适当对利息作出让步可以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劝诫,原告同意减息让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承办法官向被告王某宁释明主动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了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督促履行工作应全程融入审判的理念,融入心理调处以促进主动履行的创新理念。法官不仅是法律适用者,更是矛盾化解者,本案法官未将督促履行工作局限于判决后,而是从案件审理伊始即着手化解矛盾、为双方建立互信的桥梁,为后续当事人主动履行奠定基础,快速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承办部门:民三庭 承办人:许媛媛)
04
土地纠纷“一揽子”调处,护航地方发展大局
基本案情:
周某等六户村民与某乡政府签订协议将土地委托给某乡政府对外出租。某乡政府与陈某签订协议将土地出租给陈某用于肉鸽养殖。陈某妻子杨某又与代某签订协议将鸽舍出租给代某。后因租金调整,杨某直接与周某等六户村民签订协议。现因杨某欠付租金且土地需要清理、整治,周某等六户村民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询问陈某、代某、某乡政府的意见将四个协议、五方当事人均纳入调解范围,最终调解由代某支付六户村民租金35000元,支付杨某建筑物补偿款及租金785000元;杨某收到款项后向六户村民返还土地,四份协议全部解除。
督促措施:
调解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较大,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代某曾在调解时称手中资金紧张需筹措资金,可能存在逾期履行的风险,且该案事关地方政府土地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承办法官主动跟进该案,在履行期内多次电话提醒、督促代某筹措资金支付相关款项,并将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向代某进行了告知。代某在承办法官的持续督促和释明下,在履行期限前即将全部款项交至法院。
典型意义:
司法应服务于大局。土地清理、整治工作,有利于规范土地依法利用,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土地类纠纷,若仅就案办案,无法彻底解决潜在的其他关联纠纷,更不利于土地清理、整治工作的推进。通过主动吸附调解,可以实现“一案解多纷”的效果,并为后续自愿履行奠定基础。通过“案后跟踪督促机制”,可以起到“吸附—调解—跟踪—巩固”全流程闭环化解,既维护了村民和各方的权益,又保障了土地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司法范例。
(承办部门: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人:姜波)
05
案例五:抚养费督促到位,离异家庭亲情延续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女)与赵某(男)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双方对儿子赵某某的抚养权产生纠纷,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的儿子赵某某变更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赵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督促措施:
被告赵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督团队接手案件后,立即对赵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虽未能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对其名下银行及网络支付账户均采取冻结措施。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督促赵某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赵某未予履行。承办法官联系赵某现任妻子,向其告知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释明和沟通,赵某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毕。最终,赵某主动履行本次抚养费,并承诺之后的抚养费按时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中抚养费的支付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督促履行阶段,承办法官并没有在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立案执行,而是主动联系义务人及其家属,释明抚养费的给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在夫妻离婚后,维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来源:鸿风案件启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