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近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档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江西省人大新闻网、江西数字人
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近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档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江西省人大新闻网、江西数字人大小程序,查看《条例(草案)》及其说明,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36,邮箱:jxrdfgwxzfgc@163.com,截止时间:2025年8月31日。
优先抢救珍贵档案
根据《条例(草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档案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对重要、珍贵、易损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对发生褪变、破损、介质故障的档案,及时修复、复制、转换、迁移或者作其他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优先抢救重要、珍贵的档案。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档案馆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加强著名人物、历史事件、传统村落、特色品牌,以及反映地方文化习俗、传统手艺、传统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
可线上查询档案
《条例(草案)》指出,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报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开放。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省档案馆建设全省统一的档案共享利用平台,与本省政务服务等平台对接,提供线上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活用红色档案
结合我省革命老区实际,《条例(草案)》新增“红色档案的特别规定”专章,为管好用好红色档案资源提供法治保障。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散存民间的文献、手稿、书信、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档案的征集,开展重大历史亲历者口述历史采集建档工作。档案馆应当加强馆藏红色档案开发利用,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
支持档案馆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合作,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通过拍摄视频、开设专栏等方式,利用红色档案讲好红色故事。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地方史志、高等院校、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加强红色档案交流合作,开展红色档案研究,深入挖掘阐释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抗洪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推动建立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联动机制,鼓励跨区域共享红色档案资源,协同开展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理论研究、馆际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
针对档案信息化工作滞后问题,《条例(草案)》通过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细化电子档案管理要求,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推动档案工作与信息化时代接轨。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旭
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