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2025——着力整治巩固,全面管控风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通过水路运输的散装液体化学品种类繁多,由于化学品性质各异,危险特性复杂,有的具有易燃、易爆性,有的具有毒害性,有的具有强氧化性。这些特殊性质决定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具有潜在危害,若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毁,所以必须正确分类、合规操作并做好特别防护,以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今天向大家介绍一种叫“甲苯”的危险化学品的散装液体运输要求。
一、货物简介
货品名称为“甲苯”(Toluene),污染类别为Y类。甲苯为无色、带特殊芳香味的易挥发液体,化学工业、溶剂和汽油添加剂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性,在运输和存储时需要特别注意安全。据统计,每年甲苯海上运输量约 900万吨,占全球化学品海运总量的4%左右,2018-2023年全球海上甲苯泄漏事故共12起,需要航运企业提高重视,有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甲苯样品。大连港湾液体储罐码头有限公司 陈琳 摄
二、船型和舱型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该货物应该至少选用“3型船舶”(3 型船舶系指用于运输IBC规则第17章中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品的化学品船,它需用中等程度的围护以增加其在破损条件下的残存能力)载运,舱型至少为2G舱型(2:整体液货舱系指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的货物容器,且以相同方式与邻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相同的载荷和应力;它通常是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所必需的。G:重力液货舱系指液货舱顶部设计压力不大于0.07MPa(表压力)的液货舱;重力液货舱可以是独立液货舱或整体液货舱。重力液货舱的建造和试验应按照认可的标准,并须考虑载运货物的温度和相对密度)。
三、液货舱透气系统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载运该货物的化学品船应采用“控制式液货舱透气系统”(控制式液货舱透气系统系指在每一液货舱设置压力释放阀和真空释放阀,或压力/真空阀,以限制液货舱内的压力或真空)。
四、液货舱环境控制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该规则对载运该货物的化学品船无特殊要求。
五、电气设备要求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温度等级T1和设备分类ⅡA,仅标明该货品的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
六、测量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载运该货物的化学品船应采用“C:封闭式测量”(封闭式设备:该设备伸入液货舱,形成封闭系统的一部分,能防止舱内物质泄出,或者不用穿过液货舱外壳而与液货舱无关的间接式设备。)。
大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辖区码头的化学品船开展现场监督。大连海事局 董国峰 摄
七、蒸气探测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载运该货物的化学品船应采用“FT:易燃和有毒蒸气探测仪器”(载运易燃和有毒货品的船舶,至少应配备 2 套专为探测该类蒸气而设计并经校准的仪器。如果这种仪器不能兼用与试验毒性浓度和易燃浓度,则须各备有两套单独的仪器)。
八、防火设备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载运该货物的化学品船应配备“A:抗乙醇泡沫或多用途泡沫”和“C:水雾”防火设备。
九、应急设备要求
十、特殊和操作要求
按照《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要求,载运该货物的化学品船应满足下列特殊和操作要求:
15.12.1:液货舱透气系统排出位置须在1.露天甲板以上高度为B/3或6m,取其大者;或者,对于甲板液货舱,则从通道步桥量起;2。如距步桥 6m之内,则须在前后步桥以上不小于6m;3。与居住和服务处所的任何开口或空气入口的距离须不少于15m;及4如适用时,透气管高度可减为距甲板或前后步桥以上3m处,但须设置认可型的高速透气阀,该阀须使蒸气/空气的混合物,以至少30m/s的出口速度,向上无阻挡地喷出去。
15.12.2:该液货舱透气系统须设有蒸气回路管与岸上装置的连接接头。
15.12.3:本类货品应1.不装载在燃油舱的邻接舱内;2.具有分开的管系;及3.所装载的液货舱的透气系统须与装载无毒货品的液货舱透气系统分开。
15.12.4:液货舱安全阀调定表压力最小须为0.02MPa。
15.17 附加的通风要求:对于某些货品来说,12.1.3所述的通风系统的最小能力根据处所的总容积,至少须每小时换气45次。通风系统的排气导管须远离居住处所、工作区域或其他类似处所的开口及其通风系统的进口至少10m 以上,并至少高出液货舱甲板4m以上。
15.19.6:液货舱设置符合15.19.1至15.19. 5规定的并能显示液货舱内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的声光高液位报警器。
声明:由于英文译文原因,本文如有错漏之处,请以国际海事组织IMO 《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IBC CODE)》最新修正案为准。来源:中国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