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男子跟好友借了300万元,结果到期后,男子却意外离世,好友只能找到对方儿子索要这笔借款,没想到儿子直接让债主去墓地要。债主无奈只能将对方儿子告上了法院,结果儿子又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一男子跟好友借了300万元,结果到期后,男子却意外离世,好友只能找到对方儿子索要这笔借款,没想到儿子直接让债主去墓地要。债主无奈只能将对方儿子告上了法院,结果儿子又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据悉,老王因为生意周转,向好友老刘借了300万元,并承诺一年后归还,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老王因为生意破产,无力偿还,更悲催的是,老王因为生意破产陷入巨大的压力,在2个月后因为心梗突然去世。
老刘于是拿着借条找到了老王的儿子小王,要求其偿还借款。小王表示,借条上的字是不是父亲所签都是疑问,如果是真的,去墓地找父亲要,跟我什么关系?
多次交涉无果后,老刘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再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结果,小王直接表示,自己放弃继承。
有人说,只要不继承遗产,而且儿子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不还,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在法律面前没有连带关系,只要不继承遗产,民典里有的,可以不还,
还有人说,遗嘱继承人只在所继承的财产额度内承担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简单来说,他爹死了,儿子得替他爹还债,不过不能超过他爹留给他的财产数,这是法律规定。
其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老刘提供的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足以证实他与老王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老王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而对于小王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确实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小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他从法律上来说,的确可以不承担老王的债务。
然而,如果小王虽然声明放弃继承,但实际上却对遗产进行了管控或处置,那么他的放弃继承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又或者,即便小王放弃继承,若遗产无人管理,法院有可能指定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小王作为与遗产关系密切的人,也可能被要求协助遗产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最终,法院要求小王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刘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偿还300万元债务,超出部分小王无需承担;若遗产价值在偿还债务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也与小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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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