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金宏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持有的罗小东债权(经办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付荣债权(经办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已依法转让给金宏光,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金宏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持有的罗小东债权(经办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付荣债权(经办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已依法转让给金宏光,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金宏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金宏光作为该笔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宏光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偿债义务;下列债务人相应的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宏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公告仅列示截至2024年9月14日的全部债权本金,债务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支付给金宏光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已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金宏光
2025年6月24日
截至2024年9月14日
序号债务人名称担保人名称起始日到期日本金(元)利息(元)
1罗小东迁安市继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祯祯、裴永华2015/6/182016/6/161432145.991949747.47
付荣唐山荣溪商贸有限公司、刘晓敏2019/7/192021/7/19830540.57 262384.51
合计数(2户、2笔)2262686.56 2212131.98
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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