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辩论中,关于Harm的翻译

B站影视 2024-11-27 23:39 2

摘要:在Harm这个术语的译法上,本书采取近似于《认识辩论》的译法,即“弊害”(《认识辩论》中对Harm的译法为“损害、恶果”),而不是《论证与辩论》与市面上流行的“需求性”。另外,在Need这个术语的译法上,由于《认识辩论》和《论证与辩论》的译法是“需要性”和“需

这是我在2023年写的一篇文章,为一本政策辩论教材的序言。后来,这篇序言不再使用,故把这篇文章贴在这里保存。

在Harm这个术语的译法上,本书采取近似于《认识辩论》的译法,即“弊害”(《认识辩论》中对Harm的译法为“损害、恶果”),而不是《论证与辩论》与市面上流行的“需求性”。另外,在Need这个术语的译法上,由于《认识辩论》和《论证与辩论》的译法是“需要性”和“需求性”,本书统一翻译为“需要性”。

Harm应该怎么翻译,要考虑两个理由:其一,在概念上,Harm和Need,即弊害和需要性,含义是一致的还是不一致的;其二,在中文翻译上,将Harm翻译为“弊害”还是“需要性”,何者更利于理解。

概念问题

首先来看概念。1917年詹姆斯·米尔顿·奥尼尔(James Milton O'Neill)在《论证与辩论(Argumentation and Debate)》中写道:

现状是否令人不满?现状中是否存在邪恶?有采取行动的理由吗?是否有弊病?我们需要改变吗?等等。(Is the present unsatisfactory? Are there evils in the existing situation? Is there a cause for action? Is there a disease? Do we need a change? etc.)[1]

这段话中的“现状中存在的邪恶(evil)”就是如今的“现状中存在弊害(Harm)”。根据这段话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弊害和需要性的关系是:因为有弊害,所以需要改变。

这样的说法并非个例。1941年亨利·李·埃伍班克(Henry Lee Ewbank)和约翰·杰弗里·奥尔(John Jeffery Auer)在《讨论和辩论:民主的工具(Discussion and Debate: Tools of a Democracy)》中写道:

反方对第一个核心议题的可能态度是:“目前的制度是否有严重的缺陷?”和“这些缺陷根属于现行制度吗?”……如果正方一辩假设反方承认问题的存在,然后说明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的优点,那么反方可以批评他的对手说,正方未能证明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任何改变。(The probable attitude of the negative team on the first stock issues : i.e. , “Are there serious weaknesses in the present system?” “Are they inherent in the present system?” ……the first affirmative assumes that the negative will admit the existence of a problem and proceeds to show the merits of the proposed solution, the negative speaker may criticize his opponent for his failure to establish a need for any change in the present system. )[2]

“严重的缺陷(serious weaknesses)”和“需要改变(a need for change)”之间的关系也说得很明白:因为有弊害(严重的缺陷),弊害也根属于现状,所以需要改变。

在美国现代辩论教材中,也有对这两个概念的说明。2008年理查德·E·爱德华兹(Richard E. Edwards)在《竞技辩论:官方指南(Competitive Debate: The Official Guide)》中写道:

一个传统的需要性辩案要在论点中证明三个核心议题(弊害的重要性、根属性和解决力)。弊害的重要性论点,主张现状中有错误。根属性论点,主张现状中解决弊害的方法是有问题的。解决力论点,主张正方计划将解决全部或部分的弊害。(A traditional need case addresses each of the three middle stock issues (significance of harm, inherency, and solvency) in arguments called contentions. The significance of harm contention makes a claim about what is wrong now. The inherency contention describes what is wrong with the efforts of the present system to resolve the harm. The solvency contention claims that the affirmative plan will resolve all or part of the harm.)[3]

这段话的意思和前两本书一样。有所不同的是,这本书强调了两点:一是“需要性辩案(Need Case)”,二是“传统(Traditional)”。前者比较好理解,需要性辩案就是指这类“因为现状中有弊害,所以需要改变现状来减少弊害”的辩案。换句话说,在这里,需要性是这类辩案的总称,弊害是专指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后者的“传统”又是指什么呢?在这本书最后的术语表中,作者给出了解释:

正方传统的需要性辩案(traditional need case affirmative)
这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主导政策辩论的辩案(如今,比较优势型辩案开始成为主流)。这种辩案是基于“问题-解决”的简单模型。(This is the case structure that dominated policy debate before the middle 1960s (at which point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case structure became ascendant). This case structure is based on a simple problem-solution theme.)[4]那么,比较优势型辩案(《认识辩论》中为“利益导向辩案”)又是什么?为什么这种辩案如今占据主流,需要性辩案又差在哪里呢?这里的故事足够开另一个篇章了,因与译者序的主要内容无关,在此简单说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竞技辩论:官方指南》的第六章(该书评价其为“对于政策制定典范而言是一个卓越的设计”),伯纳德·L·布洛克(Bernard L. Brock)的《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s case》[5],以及本书译者编辑的文章《政策辩论「比较优势型辩案」的整理:1970年代》1957年乔治·麦考伊·穆斯格雷夫(George McCoy Musgrave)在《优势辩论学(Competitive Debate: Rules and Techniques)》[7]一、改变的需要性【改革的必要】(I. Need for change)
甲、从第一个改革的好处来看(A. Need for first benefit)
乙、从第二个改革的好处来看(B. Need for Second benefit)
丙、从第三个改革的好处来看(C. Need for second benefit)
二、满足需要性的计划机制【适行的计划具体化】(II. Mechanism of plan for meeting need)
甲、如何导出第一个好处(A. How first benefit will be attained)
乙、如何导出第二个好处(B. How second benefit will be attained)
丙、如何导出第三个好处(C. How third benefit will be attained)
结构组织的工作,使得辩论稿有系统而完整【完全】,但是,无法强调己方所主张的论点和行动的“需要性”【必要性】。每一个优点考虑过两次,一次是对于特殊情形下,有那种好处,一次是实行起来,实际的情况。最后结果,是辩士表现的“需要”他们计划的理由,似乎不太坚强。在一些辩论场上,辩士们指出这不好,那不好,但是,在表现他们所建议的计划,如何可以消除这些现象时,常常失败。甚且,每一点在两处讨论过,听众、裁判很容易被混淆,不知你想证明的是否已经证明了?(That organization gets down to brass tacks and considers the real issues involved, but fails to tie in the “need”' with the proposed plan of action. Each benefit is considered twice, once in relation to the need for that particular advantage, and once in relation to the mechanism for bringing it about. The net result is that debaters present less “need” than certain of their proposals demand; in the same debate they show that certain situations are bad but fail to show how their plan would correct these particular situations. Further-more, since each advantage is considered in two places rather than in One place, the judge and audience can easily become confused as to just what has been proved.)[8]

简单来说,就是传统的需要性辩案会把一个点说两遍,第一遍是在证明弊害,即现状中存在弊害,第二遍是在解决力,即正方计划能解决弊害。该书作者认为,这样的结构会混淆视听。不过,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只要评委和听众具备基本的政策辩论知识,其实是不会被混淆的。但不管怎么说,比较优势型辩案的结构的确更为直观,该书也提出了其所认为的正方更有效的辩案结构:

一、第一个好处(正方提出的计划【一个在目前条件下的计划】)(I. First benefit (of plan over present conditions))
甲、重要性(A. Importance)
乙、如何能得到这个好处(B. How it will be attained)
二、第二个好处(II. Second benefit)
甲、重要性(A. Importance)

三、第三个好处III. Third benefit
甲、重要性(A. Importance)

……
一切不过如此而已!(That is all there is to it!)[9]

简单来说,就是直接说正方计划能有什么样的好处即可。这样的结构,虽然简单易懂,有弊害(把好处的重要性,反过来说,就是没有好处的弊害),也有解决力,但似乎缺少了根属性,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以阿瑟·N·克鲁格(Arthur N. Kruger)为首的辩论学者们的批评。不过,到了当今,比较优势型辩案也纳入了根属性。

2022年美国大学校际联盟(University Interscholastic League)出版的《交互质询辩论指南(A guide to Cross-Examination Debate)》中,用图表的形式清晰地表明需要性辩案和比较优势型辩案的结构:

《交互质询辩论指南》,大学校际联盟,第11页。中文为本书译者所加。

根据上图的意思,需要分析型辩案和比较优势型辩案,只是在呈现论点时有所不同,但核心议题却一个不少。同时,也指出需要性和弊害的关系:需要性是大类,弊害是其中的一环。

2003年乔恩·M·埃里克森(Jon M. Ericson)、詹姆斯·J·墨菲(James J. Murphy)和雷蒙德·巴德·泽斯纳(Raymond Bud Zeuschner)在第三版《辩手指南(The Debater’s Guide)》中也同意这样的关系:

还可能出现第二种与需要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好处,即附加利益,辩手应该加以考虑。事实上,在没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附加利益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需要。(Furthermore, a second kind of benefit may emerge that is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need issue. These may be called added benefits and ought to be considered. Indeed, in the absence of great disAdvantages, added benefits constitute a kind of need in and of themselves.)[10]

这里所谓的附加利益,就是比较优势。这一段的意思是,比较优势无关需要性辩案,但却是一种需要——也就是说,需要性广于弊害,两者含义不同。不过,也有美国教材指出,需要性和弊害可以混用,两者的意思完全一致。

2002年约翰·R·普拉格(John R. Prager)在《政策辩论导引(Introduction to Policy Debate)》中写道:

1. 是否有重大的改革需求?【由于什么问题,才主张对现状进行改变?】现状中是否包含着很大的弊害【弊端或者危害】?或者说,改变现状后的结果,相较而言,将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优势?(1. Is there a significant need for a change? Is there a great harm in the status quo, and/or is there a great advantage which can be obtained by modifying our present way of doing things?)
……
第一个核心议题【要件】被称为弊害【危害】,有时也被称为需要性【需求性】。(The first stock issue is known as harm or need.)[11]

这段话中,约翰·R·普拉格明确说,弊害和需要性完全可以划等号。译者洪一玮在这段话后的译者注中进行了补充说明:

另外需求性在本书的表达中,危害Harm和需求need互相混用,我为了忠于原著,所有地方都是直译。请读者明白两点:1,在讲述理论的时候,危害和需求都是指需求性,两者没有任何差别,2,当讲到具体案例的时候,需求这个词往往指代挖掘价值或者说社会利益的那类需求性,而危害这个词则往往指现状从存在缺陷[12]

简单来说,就是在讨论“核心议题”时,弊害和需要性完全是一个意思,而在讨论具体的情况时,需要性是指国家社会需要变好,弊害是指现状存在问题。

有意思的是,不同版本的《论证与辩论(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Critical Thinking for Reasoned Decision Making)》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并不一样。先来看1993年第八版《论证与辩论》(旧译名:辩论与论辩)的术语表:需要性:可与正当理由互换使用。(Need: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justification.)
正当理由:改变现状的理由。(Justification: Arguments to establish the reason for changing the status quo.)

第八版中,需要性是指改变现状的正当理由,没有Harm这个术语。那正当理由又是什么呢?第八版在第四章第三节中作了解释:

有改变现状的正当理由吗?(也就是说,构成改变现状的正当理由的下列因素是否存在?——特别的需求,邪恶,不合需要的因素,缺陷,不相符的目标或标准,未获得的优势,或其他选择性的正当理由?)。要保证现状的某个变化,这些条件足够重要吗?(‘重要’此处既可指数量上,也可指质量上的重要性,最好的则是两方面都包括)。(Is there a justification fora change in the status quo (that is, are there specific needs, evils, undesirable factors, shortcomings, unmet goals or criteria, unattained advantages or alternative justifications that constitute good reasons for changing the status quo)? Are these conditions significant enough to Warrant a change in the status quo? (Significance maybe demonstrated either quantitatively or qualitatively—or, best of all, both quantitatively and qualitatively.))[14]

照这段话的意思,弊害、比较优势和目标与标准都可以是改变现状的需要性(正当理由)。相应地,在第八版第十二章第三节的A、B、C小节中,分别对这三种正方辩案的结构作了说明:

A. 正方需要性分析辩案(A. Needs Analysis Affirmative)
正当理由或需求(Justification or Need)→计划(Plan)→优势(Advantage)
B. 正方比较优势分析辩案(B. Comparative Advantages Analysis Affirmative)
正当理由:共同的目标(Justification: Agreed Goals)→计划(Plan)→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s)
C. 正方标准型辩案(C. Criteria Affirmative)
正当理由:目标 / 标准需要(Justification: Goals / Criteria Need)→计划(Plan)→优势(Advantages)

不难发现,第四章和第十二章与术语表的解释存在些许矛盾。按照术语表的说法,需要性和正当理由是同义词,比较优势包含在正当理由和需要性之内。但按照第四章和第十二章,正当理由的概念要广于需要性,尤其体现在第十二章的比较优势型辩案(比较优势分析辩案)中,需要性和比较优势不存在包含关系。书中提到过这样的一个例子:

一位企业董事长参加公司董事会,宣布“我有一个提高利润百分之三十五的计划。”在这种典型的企业组织中没有人会问“我们需要更多的利润吗?”因为利润是大部分企业一致的目标,也是大家一致的假设。董事会应该经常努力改善公司利润状况——公司有义务在先前列举的限制条件中尽可能快地获取更大的利润。因此,需要性议题【需求论点】从不在董事会上辩论。(To return to the business example: A business executive might attend a company board meeting and announce, "T have a plan that will increase our profits by 15 percent." In the typical business organization no one will ask," But do we need more profits?" Profits are the agreed-on goal of most business organizations. It is also an agreed-on assumption that the board should constantly try to improve the company's profit position -the company is committed to making more profits as fast as possible within the limitations previously cited. In short, the need issue is never debated.)[15]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在第八版中,弊害和需要性似乎是同义词,而比较优势和需要性是并列关系。而在2008年第十二版的《论证与辩论》中,术语表作了全新的解释:

需要性:指现状中存在的邪恶或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补救,可与弊害互换使用。(Need: Refers to the evil or important problem existing in the status quo and requiring remedy.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harm.)
弊害:正方主张在现状中存在并需要补救的邪恶或重要的问题,是政策辩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Harm: The evil, or important problem, that the affirmative claims exists in the status quo and requires remedy. One of the stock issues in policy debate.)[16]

第十二版中,明确需要性与弊害为同义词。更重要的是,在第十二版第十二章第三节第A小节中,标明了弊害不只有现状中出现的问题:

弊害【需求性】可以是缺乏巨大的好处(例如,现状尚可,但他们实际上能好得多),也可以是一个现实的、可观测的、已经存在的坏处。弊害【需求性】有助于我们说明政策变革的需要。(Harm may be absence of a greater good (for example, things are OK now, but they could be a whole lot better) or a real, observable, existing evil. Existence of harm helps establish the need for change.)[17]

这段话写得非常清楚,弊害与需要性是同义词,同时弊害这个概念还包括可以获得的比较优势。到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上个世纪的美国辩论,弊害和需要性有所不同,但在本世纪几乎是一个意思。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版第十二章删去了比较优势型辩案和标准型辩案,第十二章第三节的小节变成了弊害、根属性、解决力、合题性和准备。换句话说,因为第十二版认为弊害的概念足以包含比较优势和目标与标准,因此只保留了一种辩案。不过,这不代表第十二版的作者反对其他类型的呈现形式,作者在第十二章第五节中作了解释(吴家麟的《论证与辩论》并没有翻译这一节,下文为本书译者翻译):

正如本书前面所讨论的(第2章、第4章和第6章),辩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自我检讨和改变。虽然本章迄今为止的阐述为政策辩论和价值辩论提供了一个完整又传统的框架,但这些传统正在慢慢改变。实践中,辩手们充满了无限的创造力,反思过往的辩论权威,对各类打法的批判性思考,给边缘化的声音更多的表达空间,并允许和鼓励更多的观点、立场和文化进入辩论。辩论方法可以不考虑传统的框架,我们也因此有了新的概念,我们可以采用讲故事、嘻哈、音乐、电影、诗歌,以及其他对挑战传统方法的形式进行辩论。在更微妙的结构中,辩手可以用哲学基础建立他们的比较优势型辩案。(As has been discussed earlier in this book (Chapters 2, 4, and 6), one thing intrinsic to debate is self-examination and change. Although what you have read thus far in this chapter will provide a sound traditional framework for policy and value debate, the traditions are slowly evolving. An unbounded creativity in practice has evolved, with new conceptions of fiat as the reflexive authority of those participating in the debate round itself, and with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battle to give rhetorical space to marginalized voices and open the debate experience to more viewpoints, standpoints, and cultures. Debate approaches may disregard the traditional frameworks in favor of storytelling, hip-hop, music and film, poetry, and other novel challenges to the conventional approaches. In more subtle structures, debaters can build their comparative advantage cases with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18]这段话强调了的传统和改变,表明了第十二版致力于提供一个传统的政策辩论正方辩案,但也鼓励人们不拘泥于传统和权威——这一节的最后,作者还表扬了一位用“说唱的形式来呈现辩案”的美国辩手,若读者有兴趣可以去阅读这段关于美国应退出北约的说唱辩论[19]。

而到了最新的第十三版的《论证与辩论》中,术语表里干脆直接删去了Need,只保留Harm:

弊害:证明现状不完善的核心议题,以紧迫性为标志,以不作为会出现重要的有害后果为特征。正方主张在现状中存在重要问题,需要得到补救。(Harm: The stock issue that identifies an imperfection within the status quo, marked by urgency and characterized by important deleterious consequences of inaction. The important problem that the affirmative claims exists in the status quo and requires remedy.)

关于美国辩论对弊害和需要性的解释就讲到这里,在此简单小结。如今,弊害和需要性在描述核心议题时就是同义词,弊害包括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获得的优势等;而在其他场景下,两者有所不同,两者可能是因果关系,即因为有弊害,所以需要改变,可能是描述“问题-解决”这种辩案结构,即需要性辩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些概念的旧称一直延续至今,没有与时俱进,其中涉及到弊害和需要性的就是“需解一致性(plan meet need)”,意思是正方计划必须满足正方的需要性,在两个概念统一之后,或可改成“弊解一致性(plan meet harm)”。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华语辩论文献对这两个术语的解释。先看华语辩论最为著名的辩论教材《认识辩论》,需要提前说明的是,《认识辩论》对这两个术语的部分用法不太符合美国辩论的思想,但却在中文的语法里十分通顺,原因很简单,由于美国辩论认为弊害也包括“现状尚可,但实际上能好得多”,换句话说就是“现状没有弊害也是一种弊害”——这句话对熟悉政策辩论的人来说可以理解,但对于政策辩论的新手来说却会犯难。2003年游梓翔在《认识辩论》的辩论学词汇表中写道:

Need 需要性
政策辩论的关键议题之一,指双方有关现状中是否存在亟需解决的重大损害或严重问题的辩论。与“损害”的意义相似。
Harms 损害;恶果
在政策辩论中,需要性的另一称呼。正方宣称现行政策下存在某种坏处,需要正方计划来改正。套用医生比喻,损害就是现行政策这个病人所得的病,因此又称为“病症”(i11)。从“政策典范”的角度来看,损害是可以测量的,公式为“损害=机率×价值”。在非政策辩论中,也指某种价值带来的不佳结果。[20]

在词汇表上,弊害和需要性意义相似,与美国辩论相符。在第二篇第六章第三节(一)中:

正方论述需要性的常用方法是提出现行政策或现状下某种损害(harm)的存在。根据切入角度的不同,这个损害可能是(1)某种问题(problem),指应解除而未解除的负面事态;(2)某种利益(advantage),指应缺德而未缺德的正面事态:或是(3)目标(goal)或标淮(criteria),指应达成而未达成的某种价值。举例来说,我们需要“赌博特区”,可能是因为现有地下赌博问题严重(问题);赌博特区可以带来重大利益(利益);或是人民有选择赌博这项娱乐的自由(目标)。[21]

除了这句“应缺德而未缺德的”不知其意外,整体意思与新版《论证与辩论》一样。但往下看,后面对这三种辩案的讲解,就凸显了与美国辩论的不同:

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辩案(need-plan case)在这种辩案下,正方的策略是先将现状造成的严重问题建立起来,再提出改革方案(辩题及具体计划)加以解诀。具体地说,问题导向的正方发言次序通常是:
1. 损害存在、重大(需要性)
2. 损害根属于现状或反方政策(根属性)
3. 提出计划(计划)
4. 计划可行,并可以消除损害产生原因(解决力)
5. 计划不会带来更多损害(损益性)
……
第二类是利益导向辩案(comparative advantages case),也叫比较利益辩案。采取此种辩案架构的正方,是将论证需要性的焦点放在计划与现状的比较利益上。换句话说,现状虽然没有严重问题,但正方计划 能够做的比现行政策更好,带来更大的利益。利益导向的正方提出核心议题与计划的次序通常是:
1. 提出计划(计划)
2. 计划将带来的,反方政策所缺乏的利益(需要性+解决力)
3. 反方政策无法取得利益的原因(根属性)
4. 我方的计划不会带来更多的损害(损益性)
……
第三类是目标导向辩案(goal-criteria case)。目标导向辩案是以某种重要目标的无法达成来论述需要性。目标导向架构的正方提出核心议题与计划的次序通常是:
1. 论述重要目标(需要性)
2. 说明反方政策无法达成此项目标(根属性)
3. 提出计划(计划)
4. 说明计划如何达成目标(解决力)
5. 计划不会带来新的损害 (损益性)[22]

台湾辩论习惯将比较优势型辩案称之为“利益导向”,将弊害型辩案称之为“弊害导向”。按照这一段的思想,需要性的概念广于弊害,弊害只是需要性的一种情况。当然有可能只是定义问题,即这一段里所有的需要性其实都是弊害,那么也就符合美国辩论的思想了。

但根据1988年游梓翔和温伟群的《批判·思考·辩》,这样的用法肯定不是定义问题,而是就是认为需要性广于弊害:

正方的立场是主张现状必须改变。由于改变可能要支出许多费用,可能会有许多困难,也可能招致损害,所以正方的基本义务就是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改变的必要。履行此种义务,传统的方法——需要分析方案,是指出现状有严重的问题,若不作根本的改变就无法解决……
欲证明改变的需要,除了上述方法,正方也可不攻击现状而采取“比较利益分析方案”……比较利益分析法,是主张现状虽然没有严重的问题,但若采用他们提议的计划,将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23]

这一段的意思是,要证明需要性,除了可以用弊害来证明以外,还可以用比较优势来证明——也就是说,需要性的概念广于弊害。

2018年吴家麟发布的《中国标准政策性辩论锦标赛 赛会判准》中也是这样描述的:

2.2 需求性:现状下将有何种重大弊害产生或重大利益无法获取。需求的证明应包括需求的质(重要程度)与需求的量(受益人群的多少)。[24]

现状下有重大弊害或重大利益无法获取,构成了需要性。

2022年钟岳在《台湾竞技辩论教学文本之分析与建议》中,也支持需要性广于弊害的思想:

任何一种“需要性”,都具备“弊害导向”、“利益导向”、“目标导向”的维度……过往的分类方式,并不必然产生辩论方案的差异。
笔者认为“需要性”的分类方式,其实可以将其简化为“弊害导向”与“利益导向”即可,两者的辩论方案内容也略有不同。其各自的指导意涵如下:
弊害导向:
对现况政策应该追求的目标并无特别严格之要求,但是认为现况政策有严重缺陷、因此无法达成应追求的目标。因为产生现况与追求目标不一致的情形,所以产生变动现况之需要。
利益导向:
认为现况政策并无特别严重之缺陷,但是认为现况政策的目标太平庸,应该追求更高的目标,因为现况与新的应追求目标不一致,所以产生变动现况之需要。[25]

吴家麟在一篇知乎回答的评论区中提出,没有必要像台湾辩论那样区分利益导向和弊害导向,因为只要放宽“弊害”的定义,即可统一这两者:

弊害型需求和利益导向型需求本质上是一回事,无法获利=存在弊端,只存在“需求被接受程度”的差别,在根属性上没有差别。只要把“弊端”harm一词改成“需求”need就可以了。[26]

他在另一篇知乎回答中,也对此有说明:

现状无法获得某种公益=现状存在弊害
在美国,最保守的理论认为只有存在重大弊害才能作为需求,但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辩论界已经普遍接受了利益导向型需求(更准确地说是比较优势型辩案Comparative Advantage case)。所以这在现在已经完全不是问题了,无论哪种需求,题主注意论证需求的重要性(包括质的和量的)就好。[27]

简单来说,只要认可“无法获得可以获得的重大利益,那么就是一种弊害”,那么弊害自然包括未获得的重大利益,即需要性和弊害划等号。值得一提的是,吴家麟的政策辩论理念是“回归原典”,即学习美国辩论,而台湾辩论的政策辩论理念有过自行改良的成份,故会与美国辩论有所不同。

至此,我们知道,在美国辩论中,部分情况下弊害和需要性为同义词,部分情况下两者有所不同,而在华语辩论中,有人认为应对两者进行区分,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对比华语辩论和美国辩论在弊害和需要性的不同,差别就在于:美国辩论认为,因为弊害等同于需要性,所以会出现没有弊害也是一种弊害的情况;而华语辩论中,有人认为弊害不等同于需要性,弊害或利益(比较优势 / 重大利益)都可以是需要性,也有人认为因为“无法获得可以获得的重大利益,那么就是一种弊害”,所以弊害是唯一的需要性,两者自然划上了等号。因此,在概念上,只要能理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发展脉络和实际运用的方法,那么剩下的无非就是翻译问题,或者说,是取名问题——是把Harm翻译为弊害更好,还是翻译为需要性更好。

翻译问题

先看历史上,华语辩论是如何翻译Harm和Need的。除了吴家麟以外,鲜有将Harm翻译为需要性的,普遍都是把Need翻译为需要性。以下列举几例。

游梓翔在《认识辩论》辩论学词汇表的翻译前文已列举,他在其他书籍(《批判·思考·辩》、《舌战》、《奥瑞冈式辩论》)中都是把Need翻译为需要性。

刘怡在《论“根属性”》一文中,将Need翻译为需要性:

有一种特殊的根属类型专指现状(status quo, resent system)和需要性(need)之间的因果关系,辩论上的术语称之为根属性(inherency)。

吴家麟推广的文章,徐纯的《根属及其他问题的考虑》中,将Harm翻译为损害:

因为当出现损害(harm)的时候,是一定可以找到一个原因的。[28]

而如果将Harm翻译为需要性的话,就会出现一个窘境:由于Harm和需要性在文字上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就需要根据不同的语境,将Harm翻译为需要性或弊害。这一点在吴家麟的《论证与辩论》第十二章中体现地尤为明显:

第一个核心议题是需求性(harm)。倘若世界上没有弊害(harm)存在,那么也就没有变革事物的理由了。需求性可以是缺乏巨大的好处(例如,现状尚可,但他们实际上能好得多),也可以是一个现实的、可观测的、已经存在的坏处。

这一段在内容上是正确的,前一个Harm是指第一个核心议题,后一个Harm是指现状中的问题。在这一章中,还有这一段:

这一部分就是我们常说的「可解决性」,简称PMN(plan meet need)或PMA(plan meet advantage),又称「需解一致性」。正方,为了满足其初步举证责任,必须保证其计划能够带来某些优势,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对可能获得的成功提供预估和度量。

这里就是直接把Need翻译为需要性了。本书译者认为,把Harm翻译为需要性的做法属实没有必要,而且显得自相矛盾。一方面,Harm一会被翻译为需要性,一会被翻译为弊害,徒增读者的阅读成本,毫无益处,应说明弊害Harm的概念要广于中文中的弊害;另一方面,既然该书译者追求“回归原典”,认为“弊害型需求和利益导向型需求本质上是一回事”,即弊害和需要性是一回事,那么就没有必要和台湾辩论一样,把需要性的概念调整为广于弊害,直接翻译为:

第一个核心议题是弊害。倘若世界上没有弊害存在,那么也就没有变革事物的理由了。弊害可以是缺乏巨大的好处(例如,现状尚可,但他们实际上能好得多),也可以是一个现实的、可观测的、已经存在的坏处。

当然,台湾辩论的处理有其优越性,那就是便于理解。中文中的“需要”,可以指“因为有问题,所以需要改变”,也可以是“因为能更好,所以需要改变”,中文中的“弊害”,就是指“弊病和害处”,故将“弊害Harm”专指现状中的问题,“需要性Need”指“现状有改变的需要”,实际上是最容易人们理解的翻译和解释。

至此,在翻译问题上,不管是追求原典,还是追求理解,都不应将Harm翻译为需要性。若追求原典,那么应该直接说明弊害Harm的实际定义(弊害就是需要性);若追求理解,那么应该明晰需要性Need的两大类(弊害就是弊害,需要性就是需要性)。

重新认识需根解损

需根解损,根据钟岳的说法,最初是1989年狮子杯辩论锦标赛规则第二章第3 条定下的,这条规则将核心议题分为四项:“需要性”(need)、“根属性”(inherency)、“解决力”(solvency)、“损益性”(desirability)。

在华语辩论中,解决力的概念向来没有太大争议,根属性的概念自多年前的“根属性大论战”后,其概念也变得非常明确(根属性主要有两种:结构型根属和态度型根属)。唯有在需要性和损益性这两个概念上,仍然存在模糊之处。

需要性 / 弊害 / 重要性

除去前文中对需要性和弊害的辨析以外,这一核心议题还有其他花样。如果追求原典,从美国辩论的视角来看,如今已经没有人把Need作为核心议题之一了,取而代之的是弊害和重要性(Significance)。在不同的美国辩论书籍中,对弊害和重要性的描述会稍有不同。就前文提到的书中,《交互质询辩论指南》把弊害和重要性分别为两个核心议题,本书和《竞技辩论:官方指南》把这两个概念合并为一个核心议题,即弊害和重要性(significance and harm)与弊害的重要性(significance of harm) ,在新版《论证与辩论》中,重要在弊害之内——要证明三个要素才能证明弊害:重要(significance)、有力(compelling)、广泛(widespread) 。

从实践中,这两个概念就是一起证明的,即弊害(Harm)是重要的(Significance):先证明现状中有什么弊害,再证明这个弊害是重要的。所以,把弊害和重要性分为两个核心议题还是一个核心议题,证明的方式不会有任何变化。唯一值得一提的是,为什么只有把重要性纳入弊害之中(去除重要性),没有反过来的做法,即去除弊害,把弊害纳入重要性之中呢?

原因很简单,是为了消除歧义。

Significance有时会以其副词形式“Significantly(显著、大幅)”出现在辩题中,为了防止混淆“大幅(Significantly)”和“重要性(Significance)”,因此美国辩论界选择去除重要性Significance,把该核心议题调整为弊害Harm。举例来说,辩题是:

School should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amount of homework.

(学校应大幅减少作业量)。

这里的大幅(Significantly)是辩题的要求,也是对正方计划的限定,与核心议题中重要性(Significance)毫无关系。故,为了消除歧义,避免混淆,于是去除了重要性,将其纳入弊害之内。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两个概念可以分辨清楚,于是一直保留重要性。

所以普遍来说,用需要性来作为核心议题几乎绝迹,取而代之的是弊害,或重要性和弊害。另外,弊害的证明方式有两个要求,量的显著性(Quantitative)和质的重要性(Qualitative),本书对此有介绍。

损益性

需根解损的损,即损益性(desirability),其含义在游梓翔的《认识辩论》中说的很明白:

关于特定计划将带来结果的价值判断。在政策辩论中,有关政策是好是坏的讨论通常不是“确然”的,即非全好或全坏,而是何种政策选择的损益性——即效益相对于成本的相对比例较为正面。

关于损益性,也有人将其称之为损益比,意思是一样的。但在有些地方,不知为何,将损益性理解为劣势点(Disadvantage)。以吴家麟的一篇知乎回答为例:

反方的进攻性论证,是自己提出“正方的计划会带来什么样的弊端”,或者“有更好的政策能够解决正方提出的需求”,即证明“劣势”(Disadvantage),也就是需根解损中的“损”。[29]

在这篇回答的评论区里,也有类似的言论:

“损”,即Disadvantage“劣势”,这是反方提出的论点,属于反方的举证责任。正方的初步举证责任里是不包含“损”这一项的。

吴家麟主张将损益性改称为“优劣比”,将需根解损改为“需根解优”。这个改法是很好的,因为中文的损失和利益,与政策辩论中的优势点和劣势点,并不完全等同(本书中有对此进行介绍):

损益比是早期台湾引进政策性辩论的译法,容易引起一定的望文生义,因而采用“优劣比”的译法替代“损益比”或许更加便于理解和传播。[30]
2.5 优劣比:新政策的“优势”大于“劣势”,即新政策比现状或反方所持的其他立场利大于弊,又叫“损益比”。正方通过论证需、根、解来达成“优势”;反方可通过论证对方政策将导致的弊端,即“劣势”(disadvantage,简称DA)来证明对方政策弊大于利因而无法获得通过。

有意思的是,这里对损益性的描述与游梓翔的说法就一致了。可能在知乎问答中,吴家麟想说的是“损益性中的损,是指反方提出的劣势点”,而不是“损益性这个概念,就是反方提出的劣势点”,如果是这样,那么应该说清楚。

对“需根解损”的小结

综合以上,如果你是美国辩论的拥护者,那么正方的核心议题是,弊害、根属性、解决力、优劣比,简称“弊根解优”。如果你赞同台湾辩论的改良,也赞同损益性这个说法,那么还是“需根解损”。如果你两边各自赞同一半,走中间路线,那么就是“弊根解损”或“需根解优”。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关于正方有几个核心议题,也有不同的说法。新版《论证与辩论》[31]中说有三个:弊害、根属性、解决力;《竞技辩论:官方指南》中说有五个:合题性、弊害的重要性、根属性、解决力、优劣比(损益性);在本书中有四个:弊害和重要性、根属性、计划、解决力。实际上,这些都是正方的核心议题,只不过弊害、根属性、解决力是正方初步举证的核心议题,换句话说,是正方一辩要证明的三大核心议题,这三个核心议题若证明失败,则正方直接输。而合题性、优劣比,则需要反方提出,当反方提出合题性挑战,以及证明劣势点后,正方才需要也必须处理这两个议题。计划一般包含在解决力之内,即正方提出计划,然后证明计划的解决力。

由此观之,正方最多会有五个核心议题,合题性、弊害、根属性、解决力、优劣比,简称“合弊根解优”。最少是三个核心议题,即当反方没有提出合题性挑战和劣势点时,正方的核心议题是弊害、根属性、解决力。

正方的三个主要核心议题的结构大致如此。弊害:弊害的量、弊害的质(缺一不可);根属性:结构型根属、态度型根属(至少一个);解决力:可行的计划(实施机构、核心条款、强制力、资金和人员、附加条款)、有效的计划(解决全部或部分问题、带来优势)。

最后,叫需根解损也好,其他叫法也罢,说到底只不过是定义上的不同罢了,一般不影响实际的辩论比赛。希望各位读者务必了解清楚这些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在历史上对其的不同解释和用法,再自行定夺何者更优。

来源:人文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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