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泡泡玛特产品,金额达542万余元!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24 15:53 2

摘要:邱某甲系A工艺品公司法人,拉拢潘某某、陈某某、邱某乙、尧某某四人仿制泡泡玛特产品进行销售。

随着泡泡玛特等潮玩产品

热度越来越高

有些商家动起歪脑筋

销售“山寨”产品

案情回顾

邱某甲系A工艺品公司法人,拉拢潘某某、陈某某、邱某乙、尧某某四人仿制泡泡玛特产品进行销售。

五人通过网上购买泡泡玛特玩偶、网络搜索泡泡玛特图片等方式制作磨具,通过倒模、打磨平整、喷漆精修、上色烘干等工序完成仿制。截至案发,五人擅自生产外观、形状与泡泡玛特相似的玩偶2000余件,并通过网络销售,销售金额达54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甲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邱某乙、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七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

还破坏市场秩序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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