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儿子欠款后逾期未清偿债务,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欠款的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出具了一份担保书。该担保书是否构成保证担保?父亲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宁乡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法官提醒,要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避免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付婷)儿子欠款后逾期未清偿债务,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欠款的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出具了一份担保书。该担保书是否构成保证担保?父亲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宁乡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法官提醒,要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避免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夏某与杨某本是合伙关系,双方在结束合伙关系后对项目利润分红和亏损比例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因分配不均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夏某应向杨某支付欠款合计11.1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多次催促夏某还款,夏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5年1月,杨某到夏某家中催要欠款。因夏某不在家,夏某父亲老夏便向杨某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在担保书中承诺:“自愿就夏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到期后,老夏未履行偿还借款的承诺,夏某亦未履行付款义务。随后,杨某将老夏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夏对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夏对夏某的债务是否构成保证担保。本案中,老夏在担保书中承诺“自愿就夏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内容表明老夏有与夏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因此杨某作为债权人能要求老夏在其明确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保证期限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区别在于: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同时也应当明确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避免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它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
保证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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