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2.8)

B站影视 2025-02-08 08:21 3

摘要: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道:“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道:“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文字解析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区别。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有可能出现因人而异的可能。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换句话说,在进行法律价值判断时,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然而,现实的法律只是作为价值判断的“靶子”,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总之,事实判断是有关事实情形的描述,其中只涉及真假问题,不涉及好坏、对错问题,而价值判断正好相反。

因此,A项正确,B、C两项给出的结论正好与正确答案相反。比如,“你今天吃早餐没有”,这个是一个事实问题,可以用证据来证明,而“你今天早餐吃得好不好”,这个是一个价值问题,只能个人体验。故B项为价值判断而C项为事实判断,所以B、C两项错误。

在传统的法理学中,法律概念是作为与规则和原则并列的法律要素。并非所有的概念均为法律概念,它必然具备以拥有“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为条件,因此法律概念可能与日常的概念在表述上一致,但是它一定具备日常语言中所不具有的意义,然而“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仅仅是日常语言中运用的概念,因为它们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特意义,所以此类概念只是日常语言,并非法律概念,故D项错误。

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

B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

C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

D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

文字解析

【解析】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也就是对于结论的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所以,A项正确。

内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所以,B项错误。

所有的证成过程(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均同时与大小前提有关,即同时与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有关,故C项错误。

由于证成就是拿理由来支持决定的推理过程,因此所有的证成均属于推理的过程,故D项正确。

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甲公司存在非法采砂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局认定错误,予以撤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有?

A设备租金

B留守职工工资

C缴纳的水资源费

D预期利润

文字解析

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对现有财产带来的必然性、直接性的侵害。企业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预期利润属于可能有、可能没有、可能多、可能少的“或然性”损害,国家不予赔偿,所以,D选项不选。

但国家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所以,A、B、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

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文字解析

【解析】情与法的冲突历来是社会较难解决的难题,往往很难找到两全的方法,但兼顾情理和法理是保障法律正当性、有效实施的保障,对当代法治有重要借鉴意义。孟子的方案并非完全未顾及法律,也是对古代礼与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性质内容的综合考量,在情与法的矛盾方面,不同法律传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A项中,情与法的冲突有时未必有完美的解决方案,故A项说法错误。

C项中,孟子的方案主要以道德为主,同时也顾及法律的目的,故C项说法错误。

故BD正确。

本题答案为BD。

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文字解析

【解析】 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为独任庭,其基本特点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说法错误。

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对再审程序审理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再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C项说法错误。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故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仅仅具有重大参考作用,故D项说法错误。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文字解析

A项,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但是,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因此,A项中,辨认尸体,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A中“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正确。

BC项,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B项中“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没有问题,因为只要不少于7人即可,B正确。

C项中,“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被辨认人仅剩5人,少于7人的要求,错误。

D项,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可见,“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

文字解析

【解析】 法适用的目标在于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而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可预测性和正当性这两个标准:

首先,法律人有忠实于法律的义务,因此法律人的法律决定首先必须建立在一国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够根据业已公开的法律规定来准确有效的预测法官的行动,进而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的安排自己的行动、生活与计划。换句话说,可预测性对于裁判者的要求可以化约为“严格的依法裁判”,尊崇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从形式上满足法治的要求。

其次,在某些案件的裁判中,法官不仅要保障自己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一般公众在事实上能够接受这一裁判结果。因为合法与合理之间有可能产生矛盾,合法的不一定合理,而合理的又不一定合法。典型如许霆案一审的判决结果,虽然该判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作为支撑,但却难以为一般的社会公众所认同。而想要获得一般社会公众的认同,法官就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满足现行法律的规定(形式合理),还必须要涉及对该判决在实质上是否正当的考量 (实质合理)。因此,正当性必然涉及判决的实质内容,代表了法治在实质上要实现正义的要求。

综上,形式上可预测性与实质上的正当性共同构成司法的双重目标,法律人应当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

据此,ABCD选项全部正确。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文字解析

B项,从故意犯罪的角度看,甲是在普通公路上暂时逆行,这种行为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不构成该罪。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甲对死伤结果只有过失。在此注意,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实施肇事行为是故意的,但该故意并不意味着对死伤结果也是故意。

D项,死亡结果应归属于甲的违章行为,而不能归属于乙的违章行为。这是因为,乙无照驾驶、略有超速等虽然制造了一定危险,但是死伤结果不是该危险的现实化结果。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元,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请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文字解析

甲实际上是以类似于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就谈不上数罪并罚问题。

故B、C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

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

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文字解析

【解析】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故A项说法正确。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B项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说法正确。

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说法错误。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A直接改判

B发回重新审判

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

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文字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法条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受到了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没有限制减刑,在二审中如果限制减刑的话,是在量刑上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

因此只能选答案D。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文字解析

A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注意规定。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特别规定。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B项说法错误,这时的收买行为与出卖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求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类型化关系。很显然,这时的收买行为是为了让妇女给自己儿子做妻子,这时的出卖行为是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来源:幻想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