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2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6月2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郑 杰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陈 笋
市公安局信通处处长
王邹平
市公安局信通处副处长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齐鲁晚报
记者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施行后,负责安装图像采集设施的主体有哪些?哪些区域禁止安装?
陈 笋
市公安局信通处处长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区域;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大众网记者
《条例》中列举的“营运载客汽车”是否包括城市中的“网约车”?像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这些公共场所建设的视频系统需要备案吗?请详细介绍一下。
陈 笋
市公安局信通处处长
依据《条例》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不包括“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将“营运载客汽车”分类表述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项中“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定已排除了小型、微型的营运载客汽车,即城市网约车。
像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这些场所涉及的公共区域有限,面临的公共安全风险要小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依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这些公共场所建设的视频监控,备案不是强制性要求,不参与备案。
济宁日报记者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请介绍一下具体流程。
王邹平
市公安局信通处副处长
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系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备案。
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线上备案时,登录备案平台,首页可下载《备案填报须知》、《线上线下备案材料模版》,对备案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如遇问题,可以自行查看。
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下载《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法人进行备案,需填写《备案基本信息表》以及《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出具《委托办理备案变更授权书》。结合实际,公安机关在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相关派出所设置多个咨询办理窗口,大家可通过各区县公告中明确的窗口和联系电话,进行备案咨询和办理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线下备案的,仅能在线下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同理,线上备案的,也仅能在线上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
济宁广播电视台记者
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邹平
市公安局信通处副处长
《条例》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条例》规定,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