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 | 以案为鉴,筑牢服务商标保护防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8 20:09 1

摘要: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品牌不断涌现。商标根据区别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原本存在于商品商标中的“蹭名牌”现象在服务商标中也日益频发。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服务商标的侵权案件。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品牌不断涌现。商标根据区别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原本存在于商品商标中的“蹭名牌”现象在服务商标中也日益频发。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服务商标的侵权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某(北京)广告传媒公司是第39XXX569号商标的专有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文娱节目等类别上。经原告多年研发和运营,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20年荣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星光奖”提名奖。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西安某影视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某某演说家”陕西省代理的身份,擅自在陕西全省举办包括“某某演说家诞生记陕西总决赛”等活动,并在公众号使用第39XXX569号商标和字样。后原告诉至雁塔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举办的活动现场的背景屏幕中突出使用了第39XXX569号标识,并在微信公众号中对该活动进行了宣传,文章中亦使用了该标识,显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目的,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范围,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在线下实体活动、线上宣传文章中均突出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位置及方式显然具有标识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目的,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与商品商标类似,服务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的“商业身份证”。本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品牌声誉,另一方面防止了侵权者搭便车的仿冒行为。下一步,雁塔法院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支撑。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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